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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第八卷)

徐祥民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6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作者:

徐祥民  

页数:

234  

字数:

353250  

内容概要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12年卷:总第8卷》荟萃全国环境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其中不乏名家新作、名作译文、博士新篇。专栏“理论研究”中收录资深学者对环境法学认识论、环境法学研究范式变革、环境问题的实质及风险社会理论的专论;“问题与制度研究”中的五篇新著,视野开阔,有的探讨环境治理中的现实问题,有的比较分析外国与我国的相关制度;“博士论坛”继续推介青年才俊,不仅刊发博士的原创新作,还发表这些学界新星的学术小传。“2011年中国环境法学与环保大事回顾”系统再现这一年的学界年会、环保大事和研究动态。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12年卷:总第8卷》不仅适合高校、科研院所的学者、研究生阅读,也适合所有关心环境法学研究、环境法制建设的智士贤达阅读、评论。

作者简介

徐祥民、肖国兴、梅宏

书籍目录

卷首语理论研究环境法学认识论——生态整体论初探环境法学研究范式变革的主流话语反思与实践性趋向从环境问题到环境危机——不断深化的认识与渐次暴露的严重性风险社会的环境法问题与制度研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环境信息通报义务研究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学理探讨放射性污染防治立法作用的熵讨论美国湿地缓解银行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Civil Substantive Freedom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名作译文美国环境法的新挑战:气候变化规制与诉讼的应对博士论坛全球化背景下的环境法律移植问题研究欧洲国家环境法法典化运动及其方法论意义——以瑞典、法国和德国为例比较法视域下我国刑法对水资源的保护现状及不足2011年中国环境法学与环保大事回顾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综述2011年环保大事述评2011年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报告附录国内集中发表环境法学论文的学刊《中国环境法学评论》诚邀海内外学者来稿《中国环境法学评论》写作规范

章节摘录

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12年卷环境法学认识论——生态整体论初探陈泉生摘要通过论述传统法学认识论——机械论及“主客二分”思维范式的形成和发展,并对其在生态危机方面的缺陷进行历史性反思和追根溯源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后现代主义对环境法学认识论及思维范式的影响,提出顺应生态文明时代的环境法学认识论——生态整体论及“主客一体”思维范式。关键词 环境法学 认识论 生态整体论 “主客一体”思维范式认识论在古代就已产生,它有着和整个哲学同样久远的历史。在西方,古希腊哲学中的认识论以“知识是如何可能的”作为其理论核心;在中世纪,认识论演绎为唯名论和唯实论的交锋;及至近代,认识论成为西方哲学在当时的存在形态,人们在对唯理论和经验论的探讨中发展了认识能力;到了现代,西方哲学以“实践论转向”、“语言学转向”和“生存论转向”超越了近代形态的认识论。在中国,我们也可以在前人对名实关系和知行关系的思考中看到认识论思维的存在。可见,认识论乃人类共有的一种智慧成果,它是在人们“把认识本身作为思考的内容和研究的对象”时产生的;它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可见,所谓认识论,就是研究人的认识的理论,是对作为人的活动样式之一的认识活动进行再认识的理论。而哲学上的认识论投射到法学领域便形成了法学上的认识论。众所周知,现代法治源于西方,它最为明显的文化特征就是理性化,而把法学与理性紧密联系在一起则是西方知识论思想传统的一个重要成果。可以说,正是知识论思想传统奠定了传统法学理论的知识进路和思维范式。这种知识论思想传统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将主体与客体相分离,将世界分为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并认为作为主体的人的生命的意义就在于揭示独立于主体外部世界的客观联系,有效把握自己的外部世界。其反映在传统法学领域便形成了机械论的认识论。大家知道,传统法学作为一门古老的人文学科,历来以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己任,而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是有关环境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其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己任,试图设计一套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机制。其虽隶属法学,却因其综合性和交叉性兼具自然科学的学科属性,以及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这一对象的特殊性,使得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在世界图景、价值取向、认识论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从而无法轻易融入传统法学的概念框架,因此环境法学在检讨自身和反省传统的过程中开创其独特的认识论——生态整体论,从而实现对传统法学认识论的矫正和批判性发展,并构筑既具有可操作性又符合环境法发展方向的制度体系。一、传统法学认识论——机械论(一)机械论的起源和发展所谓机械论,是指一种单纯用机械力学解释世界自然现象的认识观,它脱胎于中世纪的信仰自然认识观,起初以自然主义、神秘科学的面貌出现,后经伽利略、培根、笛卡儿等加以精制,当牛顿力学成熟时,它便成为一种认识观和方法论。到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又将其推向极端,成为西欧思想界占统治地位的哲学认识论。机械论萌发于16世纪前后的欧洲,当时欧洲在文化、政治领域兴起了著名的“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一方面,文艺复兴以复兴古典文化为手段,歌颂人性,反对神性;提倡人权,反对神权;提倡个性自由,反对宗教禁锢。实际上,文艺复兴运动高扬的人文主义是对中世纪神学精神的否定。另一方面,宗教改革运动则在政治上反对罗马教会至高无上的权威,要求人们从教会的束缚下解脱出来,由对神的信仰转向对科学的追求。在自然科学方面,一是农业、交通、纺织、冶金、印刷、建筑和机械等工艺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其给社会带来的众多实惠,驱使人们重新发展科学技术,不再满足于对自然界的整体概观和思辨猜测,为寻求事物在数量上的精确性而进行剖析和实验;二是科技的繁荣发展一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感性材料,另一方面像地理大发现、哥白尼的日心说、伽利略的数学法和实验法等拓宽了人们的视野,由此人们不得不去重新审视以往的认识观,描绘新的世界图景。正如任何一种新观点体系总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中形成一样,欧洲机械论的产生,是与这一时期自然科学技术有了一定的发展而又发展不够充分以及生产力水平不高相联系的。经典力学是机械论的生长点和科学基础,近代经典力学体系的建立,为机械论认识观的形成奠定了科学的基础。特别是牛顿力学把天上的运动与地上的运动统一起来,向人们提供了一幅全新的世界图景:在这种宇宙中,人是一个庞大的数学体系的不相干的渺小旁观者,而这个体系符合机械原理的有规则运动,便构成了自然界,这是一个量的世界,一个服从机械规律性的世界。这样,感性的自然界就抽象为机械的自然界了。16世纪至18世纪上半叶,是近代自然科学发展的第一个时期。在这个阶段,自然科学的主要工作是搜集、积累材料。除了经典力学发展成熟外,别的学科发展都很缓慢。物理学除光学因天文学的需要而得到一定发展外,对热、声、电、磁只有初步的研究。化学刚刚从炼金术中解放出来,但还在信奉“燃素说”,“氧化说”还没确立。生物学主要是搜集和初步整理材料,对动物和植物仅仅作了粗浅的人为分类。因此,从这个时期自然科学的发展状况来看,人们除了对自然界最简单的机械运动形式有了比较系统的认识外,对其他运动形式还不能给予科学的说明。一方面,经典力学在自然科学中占中心地位。牛顿力学解释机械运动获得了巨大成功,使得人们力图用力学的观点去说明一切自然现象,把一切运动形式都归结为机械运动,因而形成了近代机械论的认识观。另一方面,在近代初期,自然科学刚从哲学中分化出来,许多自然科学处于搜集经验材料阶段,科学家们主要选用观察、实验、解剖分析等研究方法。他们首先把自然界各种各样的事物和现象当做一种既成的东西而搜集起来,还顾不上它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然后再把它分解成各个部门,分门别类地和孤立静止地加以研究,暂时忽略它们彼此之间的联系。因此,从认识论、方法论方面看,欧洲近代前期,自然科学的研究是对自然科学分门别类、解剖分析而忽视自然事物和现象的联系,忽视对事物产生、发展和转化过程的孤立静止的研究方法。这样,久而久之就养成孤立地、静止地考察事物的习惯,从而形成形而上学的机械论。机械论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机械论。坚持对自然界的机械论解释:单一的运动形式,机械的运动图景,自然界的一切包括人都是机器。第二,外因论。机械论根据力学中“外力作用是使物体运动状态发生改变的原因”这一原理,认为自然界所有的变化都只是量的增减,并且只从事物外部去寻找引起变化的原因,否认事物有质的变化与发展,否认事物内部存在矛盾运动以及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第三,机械决定论。机械运动具有严格的因果性,从机械运动的必然性概括形成了机械决定论——只承认自然界的必然性而否认偶然性。如前所述,18世纪前机械论的社会影响并不大,它只是少数科学家和先进学者的信念,在社会中广泛流行的仍是中世纪的宗教神学认识观。要使机械论在社会中流行并成为时代精神,还需要那一时期的哲学家将它发展成熟并广为宣传。到了18世纪,有些思想家想把力学原则运用于人文和社会科学,他们希望把复杂的社会现象还原为简单的社会要素,并试图从中找出基本规律,从而使人文和社会科学也像自然科学那样具有严密性和精确性。霍布斯、洛克和斯密就分别在社会和经济领域发展了机械论。其中,霍布斯和洛克把机械论从自然科学移到哲学领域,使机械论的概念范畴得到进一步的概括和精炼,从而,机械论发展为成熟的经典形态。而斯密在《国富论》中认为复杂的经济现象中存在某种规律性,并且这种规律性可以用数学方式表达。英国机械论哲学传到法国后,对18世纪法国思想界的启蒙运动起了决定性的影响。法国启蒙思想家们将无神论思想引入机械论,使经典的机械论进一步发展为极端化的机械唯物论。他们把物质看做唯一的实体,是存在和认识的唯一根据;把物质运动归结为机械运动,具有机械的因果必然性;把人对物质世界的认识看做刺激—反应式的反映论,把人看做机器,从而走向了机械论的一元论。到了19世纪,机械论作为一种认识论的社会影响就大不一样了,不仅绝大多数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然科学家对机械论深信不疑,而且机械论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认识论(世界观)。牛顿力学取得成功之后,力学思想和方法迅速向其他学科和领域扩展,带来自然科学的全面发展和兴盛,也正因为这样,在19世纪的科学中,特别是物理学和化学所取得的那些伟大成就,几乎都是在机械论指导下取得的,由此步入物理科学独霸话语的机械论时代。作为一名备受称赞的数学家、生物学家和心理学家,笛卡儿从机械论出发提出了“主客二分”思维范式。所谓主客二分,是指在统一的世界中把人机械地划分出来,以人的思维为认识主体而其他一切外在于思维的为认识客体,认为人与自然、思维与事物是相互分离、各自独立、不能统一的,蕴涵着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含义。在这种思维方式的指导下,为了掌握知识、获得自由,作为主体的人就必须不断地去发现规律、认识自然、征服自然。此时,人的理性被无限放大,认为只要能够按照某种确定性,遵照事物的规律就能主宰整个世界,培根的名言“知识就是力量”就是这种思想的最好注解。可见,机械论作为一种认识论是“主客二分”思维范式的理论基础和哲学依据,而“主客二分”思维范式则是机械论哲学在认识上的演绎、延伸和体现。机械论是以牛顿经典力学体系为自然科学基础而形成的。在世界图景方面,机械论认为自然界是一台处于自然之外的庞大机器,这部机器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是机械的;对这部机器的总体认识可以通过还原为对它的各个部分的认识来实现;所有的自然运动都可以还原或归结为机械运动。在机械论世界图景中,自然不是人类的家园,它与人类没有任何精神意义上的联系;人也不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只有通过征服和控制自然才能得以体现自己的存在。于是,人处于自然之外,是与自然不同的存在者,人与自然是分离对立的,从而形成人与自然主客二分的机械二元论。而由笛卡儿创建的主客二分思维方式主张心物二元,或者人自然、主客二元分离和对立。他强调人与自然的本质区别,人独立于自然,而不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界独立于人,它单独存在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而,他否认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而正是在近代自然科学和机械论哲学的作用下,自然的历史性和复杂性被简单化了。在机械论的大肆侵举下,生命、意义、价值、道德和美丽等从整个大自然中逃遁而去,留下的是一堆数字化和机械化的“僵尸”,科学的功能就在于运用数学,精确地解剖自然,发现自然的奥秘。于是,自然在人类面前丧失了神秘,人类在自然面前丧失了尊敬。既然自然界缺乏任何经验、情感、内在联系,缺乏有目的的活动,那么自然客体没有内在价值,只有使用和工具价值,只是一个完全按照我们的目的加以利用、改造、操纵、处理和统治的对象,成为人类达到目的的工具手段。这就从实践和价值两方面造成了人与自然的对抗。由上可见,机械论及“主客二分”思维范式一方面根源于人的主体性思维;另一方面,机械论及“主客二分”思维范式在现代科学发展中的中心地位,客观上也助长了近现代文化中主体性思维的盛行以及人本主义取向的确立和发展。而人本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即崇尚人的理性。在其看来,理性不仅是认识主体,而且是价值主体,其不仅是人的价值之所在,而且是一切价值的源泉,是判断其他事物是否具有价值的根据。它过分强调人自身的物质需求,无视自然生态规律对人的实践活动的制约,否定自然万物的内在价值,认为其他事物只有在能够满足人的物质欲求时才具有相对于人的工具价值,这就助长了人类对大自然肆无忌惮的掠夺和占有,导致了人自身理性与肉体的分裂,从而成为生态危机、人性异化的思想根源。当然,毋庸讳言,机械论在人类认识史上曾起过进步作用:其一,在经典力学基础上形成的近代认识观,以比较成熟的科学理论来解释自然现象,克服了古代认识观的直观性、猜测性、思辨性和模糊性;其二,机械论以物质的原因解释自然界,恢复了唯物主义传统,在与宗教神学自然观的斗争中起到积极作用;其三,与机械论相联系的分析还原方法对近代自然科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如此,机械论的缺陷也是相当明显的。(二)传统法学认识论——机械论的缺陷如上所述,近代以来由于自然科学侵入了哲学的传统领地,传统哲学研究的物质成为物理学研究的对象,精神成为实验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人的起源和本性成为生物学的研究对象,实证主义成为思想界流行的思潮,从而使机械论的认识观以及牛顿力学和笛卡儿的“主客二分”思维范式得以盛行,并成为法学认识论的哲学依据。前已述及,机械论及“主客二分”思维范式把自然理解为一部钟表似的机器,认为这部机器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是机械的;而对这部机器的总体认识是可以通过对它的各个部分的认识来实现的。诚然,关于自然的这样一种机械模型,的确为人们认识和控制自然提供了一个世界图景,但这种以机械力学为基础的世界图景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其对自然的内在复杂性的低估和对人类认识和控制能力的高估,使得工业文明对自然的控制和征服过程,变成了对文明的根基——自然的破坏和掠夺过程,变成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家园的毁灭过程。在机械论看来,自然不是人类的家园,它与人类没有任何精神意义上的联系;人也不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只有通过征服和控制自然才能确认自己的存在。这种二元论割裂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联系,导致了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隔离。机械论的这种世界图景和价值趋向为工业文明时代广为流行的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奠定了哲学基础。人类中心主义虽然看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区别,高扬了人类的主体地位,却忽视了作为自然界一部分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否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并错误地认为,人的主体性的表现方式就是征服和控制自然,从而为人类征服和统治自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提供了思想认识上的根据。而以笛卡儿为代表的“主客二分”思维范式或“人、物二分”思维范式,即“主体与客体的绝对化”或“人与物(或人与自然)的绝对化”的哲学基础,简称“二分”思维范式,不仅奠定了近代主客二分西方哲学的主流,也为主体与客体二分的传统法学理论提供了哲学依据。笛卡儿强调理性的力量和地位,认为只有人的理性才是真实的、万能的,主张“借助实践哲学,我们就可以??使自己成为自然的主人和统治者,”“给我空间与运动,我就可以造出宇宙来”。笛卡儿的这一思想直接导致了18世纪法国启蒙学者建立起审判一切的“理性法庭”。其反映在法律和法学上就是人与物、主体与客体的分离,最终形成了以民法为代表的主体与客体相对立的传统法学理论。这种理论主张:有意识的人作为认识与行为的主体,其行为所涉及的物作为客体,这是主体与客体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的基本结论;人不是物,物是权利客体,人不能成为权利客体,这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出发点;人的身体不是物,不能成为权利客体,这是传统民法一个坚定不移的信念。按照这种主体论(或人论)和客体论(或物论),其法学认识论就是“主客二分”思维范式或“人、物二分”思维范式,即“主体与客体绝对化”或“人与物(或人与自然)绝对化”的法学认识论。绝对化意指将两者截然分割开来,对立起来,并且一经固定则永久不变。这种法学认识论的出发点是:主体永远是主体,客体永远是客体;人永远是人,物(自然)永远是物(自然);人永远是主体,物(自然)永远是客体;主体只能是人,客体不能是人;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关系,甚至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关系不能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不能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在机械论及“主客二分”思维范式的哲学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法学认识论,人成为一切立法价值判断与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只能是研究社会规律的一种理性的总结,它往往从自然科学视角切入,认为人是生态族群中一员,这一观点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致使现行立法体系虽然庞大,却与生态规律不甚吻合,以致在生态危机面前捉襟见肘,破绽颇多。这种法学认识论固然在高扬人类的主体地位和促进人类理性、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其忽视作为自然界一部分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否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并错误地认为人的主体性的表现方式就是征服和控制自然,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冲突日益加深,并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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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祥民主编的《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12年卷总第8卷)》收录的文稿对“变革”有强烈的回应。福州大学陈泉生教授的文章,重庆大学陈德敏教授、杜辉博士贡献的大作,浙江林学院夏少敏副教授、彭金玉副教授合著的论文,编者和编者的博士生辛帅所提交的论文都与环境法学理论“变革”有些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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