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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刘春田 编 高等教育
出版时间:

2000-8  

出版社:

高等教育  

作者:

刘春田 编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知识产权法》是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的研究成果,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和教育部法学学科“九五”规划教材,同时也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知识产权法属于民事特别法,知识产权法学则是部门法学、应用法学。《知识产权法》阐述了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保护对象,并系统阐述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和各项制度,阐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的原则和内容;对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都涉及的基本范畴,包括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法律救济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说;注重知识产权法各种基本观点和理论的研究,反映了此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从而体现了本学科的科学性、体系性和稳定性。
《知识产权法》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教科书,也可供其他专业选用和社会读者使用。

作者简介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著作有:《知识产权法》,《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主编);主要论文有:《论知识产权》,《著作权法基本理论问题》。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导论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对象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以及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第四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与现状第二编 著作权法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第四节 著作权的期间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第一节 作者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第三节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第四节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第五节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第六节 定作作品的著作权第七节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第八节 外国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第六章 邻接权第一节 邻接权的概念第二节 表演者权第三节 录音制品作者的权利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第五节 出版者的权利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承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第五节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第六节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第三节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第九章 著作权的保护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第十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第一节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第二节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第三编 专利法第十一章 专利制度概述第一节 专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第三节 专利制度的特征第四节 专利制度的有关学说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对象第一节 发明第二节 实用新型第三节 外观设计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主体第一节 专利权人第二节 先发明人与先申请人…… 第四编 商标法第五编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编 国际知识产权公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从目前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水平看,上述对知识产权概念的三种表述方法都有局限性。(1)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的方法不能揭示属概念的全部外延,只包含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而不及于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等内容;(2)迄今为止用下定义的方法所做的表述,固然简单、抽象,其缺点也是明显的。它未能概括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全部.将工商业标记排除在外;(3)完全列举的方法表述清楚、全面、明确,但是用来说明概念,则失之于繁琐,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是变化发展的。就从1993年通过的。TRIPS中所列的保护对象来说,显然比1967年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规定的保护对象有所增加。可见它是发展着的,难以列全。目前看来,划分的方法概括比较全面。但是,与下定义的方法相比,抽象程度稍显欠缺。所以,较为可取的办法是。既为知识产权做出一个相对概括而全面的表述,也列举迄今为止知识产权的主要保护对象的范围。“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这一表述,反映了这一事物的如下几个特征:1.“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力劳动”划清了界限。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如果仅有“智力劳动”,而智力劳动是一种行为,或者说是一个过程,那么只享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没有智力成果不产生知识产权。有些著作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劳动产生的权利,这种提法是不确切的。2.“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将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智力成果有创造性与非创造性之分。只有那些表现了完成人自己的取舍、安排、组合、设计的智力成果,才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那种只要忠实的按照既定的程式、程序或法则来完成,任何人完成的结果都一样的智力成果,或仅凭技术、手艺、技能、技法等再现已有结构与形式的智力成果,都不属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只有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才有可能产生知识产权,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不可能产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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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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