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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

E.-U.彼德斯曼,何志鹏,孙璐,王彦志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5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

E.-U.彼德斯曼,何志鹏,孙璐,王彦志  

页数:

582  

字数:

480000  

译者:

何志鹏,孙璐,王彦志  

Tag标签:

无  

前言

如果在当今国际经济法学界选两位泰斗级的人物的话,人们可能都会选杰克逊(John H.Jackson)和彼德斯曼(Ernst-U1rich Peterman)。他们都著述等身,影响广泛,为国际经济法的繁荣与发展做出了不朽的贡献。如果在这二者之中再选出一个人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顶尖学者,人们恐怕就很难达成一致。因为二者在不同的方面都各自贡献卓著,很难分出高下。而如果给我选择的权利,我会恋恋不舍地放弃杰克逊教授,而投彼德斯曼一票。 因为,虽然杰克逊教授年龄稍长,在国际经济法学界最先推出了WTO研究的著作;而且身处美国这样一个世界人民都自觉不自觉地听到其声音的强大国度;但彼德斯曼教授深厚的学术功底、广博的知识结构、敏锐的思维方式、妥帖的逻辑路径,特别是其卓越的见解和宽阔的胸怀,在当今的法学界和经济学界(而不仅仅是国际经济法学界)是罕见其匹的。

内容概要

本书是当代国际经济法学泰斗彼得斯曼教授最具理论性的著作之一。该书以自由主义经济学和宪政主义理论为前提,深入而细致地阐释了国际经济交易、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的内涵以及其间的关系,分析了过去和现在重商主义导致的“政府失灵”与“宪法失灵”,解读了GATT、IMF等自由主义国际经济规则的宪法功能;展望了宪政民主制度下将对外贸易政策和对外贸易法“宪法化”的可能性。通篇充满了深刻的理论思维和踏实的论证,对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

彼德斯曼教授,国际经济法、欧共体法、德国法等诸多领域的国际著名理论家与实践家,WTO秘书处法律总顾问、国际法协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报告人,佛罗伦萨欧洲大学研究所国际法与欧洲法教授、罗伯特·舒曼中心负责人,世界多所大学的客座教授。著述等身,在法学和经济学界引证率

书籍目录

专有名词和缩略语导论与概要 1.国际经济法的研究途径 2.本书的框架和主要结论 3.如何阅读本书第一部分 国际经济交易、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 第一章 国际经济交易与国际经济法 1.国际经济交易:类型与法律关联 2.国际经济交易作为增进福利的货物、服务与资本交换 3.国际经济交易作为增进福利的产权交换协议 4.作为减少国际交易成本增进福利之协议的各国与国际自由经济规则 5.作为分层体系的“国际经济法” 6.国际经济关系法需要综合全面的分析  A)国际经济法需要综合的法律分析   B)国际经济法需要经济分析  C)国际经济法需要政治分析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成为“分层秩序”的历史演进 1.国际经济规则的基本功能 2.贸易政策工具的分类学 3.国际经济法历史演进:简明的考察 4.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演进:一些比较法问题 5.国际经济法作为一种“分层秩序”   A)各国贸易私法与贸易公法之间的相互依赖:历史的追溯   B)各国公法与国际贸易公法之间的相互依赖   C)国际贸易私法与公法之间的相互依赖 第三章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 1.不同种类的“秩序”与“法律” 2.“国际经济秩序”的概念 3.国际经济秩序经济理论的基本要素   A)需要分散化的规制机制  B)“最优干预”的经济理论  C)资源的有效配置  D)协调与“动态稳定”   E)公平分配 4.国际经济秩序法律理论的基本要素  A)需要一部“经济宪法”:“奥尔多自由主义”“弗莱堡学派”所建议的“构成性”与“规制性”原则  B)国际经济秩序的“构成性”与“规制性”法律原则   C)结论:多元国际经济秩序必须立基于自由诸原则之上 第四章 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1.法律的经济分析:概念和问题 2.对国际经济法所作的积极的“结果导向型”经济分析  ……第二部分 以往与当前贸易重商主义的“政府失灵”与“宪法失灵” 第五章 对政府征税权以及限制国内公民对外贸易交往的宪法约束的必要:作为“政府失灵”的贸易重商主义 第六章 各国国内法律和欧洲共同体法律中对于政府征税权和限制对外贸易权的不充足宪法约束:作为“宪法失灵”的贸易重商主义第三部分 自由国际经济规则的宪法功能 第七章 自由国际贸易和货币规则的宪法功能第四部分 在宪政民主中将对外贸易政策和对外贸易法加以“宪法化”的可能性 第八章 自由民主制的国内宪法中的对外事务与对外贸易:对美国、瑞士和德国宪法的比较法分析 第九章 总结与结论:通过自由的国际规则及其在国内宪法体系中的融合将对外贸易政策宪法化

章节摘录

贸易重商主义的历史教训表明:与托马斯。霍布斯的假设-即所有人都将愿意服从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以换取由政府利维坦所确保的人身安全-相反,各项宪法保障还是需要的.这不仅是为了防止私人权力的滥用并调和相互冲突的短期私人自我利益,也是为了作为对政府权力滥用的一种约束。需要宪法规则来设立各项政府权力,以便保护和(在必要时)执行个人权利,并提供民间市场所不能够产生的特定“公共利益”。但是除此之外,还需要宪法规则来限制政府权力的范围和潜在滥用,保护个人权利免受政府干预;以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来界定“公共利益”;并且约束政府的任意决定权,以应对政治决定作出过程中对私人利益的代表当中所存在的诸多“不对称现象”。政府对私人经济行动进行征税和管理的任意决定权之上假如缺乏有效的宪法约束,那么特殊利益集团将会发现:通过政府经济管理来寻求人为“利益”,比通过民间市场竞争来这么做,要更加有利可图。这就驱动他们的竞争者同样投资于压力集团活动。对民间市场活动的歧视性征税和管理-它们频繁地由定期选举出的政治家们所引入,以换取来自特殊利益集团的政治支持-依靠扭曲市场价格和竞争来进行收入再分配,并因此削减了国内的经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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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是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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