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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制中的行政机关

特伦斯·丹提斯,阿兰·佩兹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6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

特伦斯·丹提斯,阿兰·佩兹  

页数:

478  

译者:

刘刚,江菁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的主题是如何控制行政机关。传统宪法学采取的路径是外部控制,也就是说,通过议会和法院来控制行政机关。本书作者指出,这种主流的研究方法固然重要,但却存在内在缺陷。原因在于,在当代,行政机关的结构和运作越来越复杂,议会和法院根本无法切实完成控制任务。所以,宪法学必须进行研究视角的转向。本书就是进行这种转向的一次努力。 与传统研究路径不同,本书主要关注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也可称为行政机关的自我控制。多年以来,这是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结构进行宪法和法律分析的第一部力作。作者指出,内部控制不但是当代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也是外部控制得以运转的必要依托。

书籍目录

机构和职位译名表制定法、规章等表联合王国制定法联合王国规章欧共体条约、规章、指令等案例表联合王国法院的案例其他法院的案例第一章 宪制中的行政机关 一、导论 二、为什么行政机关重要?  1.阴影下的行政机关  2.外部控制与监察原则  3.多元行政机关 三、为什么行政机关被人们忽视?  1.政治背景  2.权力分立  3.王室  4.缺乏“真正”的法律 四 、实证宪制理论  1.作为经验记载的宪法  2.作为一个“主要观念”的宪法  3.作为虚构的宪法  4.作为价值结构的宪法 五、以资源为基础的宪制理论视野下的行政机关第二章 宪法中的行政机关 一、导论 二、王室 三、部长制下的各部  1.部门自治原则  2.各部的创设  3.部的权力  4.王室大臣法 四、挖空部  1.新阶段革新体制中的机构   1.1 各机构的地位   1.2 设立模式   1.3 与设立它们的各部之间的关系    1.3.1 “战略管理”    1.3.2 框架文件    1.3.3 各项指标    1.3.4 机构首席执行官   1.4 审查这些机构  2.任务外包  3.各部之外的公共团体 五、内阁与部长  1.内阁   1.1 “内阁政务”   1.2 内阁秘书处  2.加强“中央” 六、结论第三章 文官 一、导论 二、管理的法律基础 三、有权管理的组织  1.财政部  2.内阁办公室  3.文官专员  4.各部与各机构   4.1 首席编制官   4.2 委任职责   4.3 “内阁办公室的要求”   4.4 高级文官    4.4.1 中央性的报酬框架    4.4.2 个人合同 四、招募  1.审计约束下的自我管理  2.招募原则  3.专员的批准  4.“高级文官任命筛选委员会小组”的任命  5.例外  6.监察与审计  7.“中央的要求” 五、行为与惩戒  1.行为标准   1.1 中央的框架   1.2 《文官规则》   1.3 阿姆斯特朗备忘录   1.4 各部和各机构的规则  2.惩戒  3.部长的行为  4.上诉 六、结论第四章. 政府的财政资源:机构 一、导论:宪法维度 二、宪法框架 三、行政机关的机构  1.财政部   1.1 任务与组织   1.2 历史   1.3 权力    1.3.1 公共资金的发放    1.3.2 监督如何支出资金    1.3.3 控制通向议会的渠道    1.3.4 结论  2.财政部之外的机构进行的资源控制  3.花钱的各部   3.1 账目官   3.2 财政部门和首席财政官  4.执行机构和贸易基金   4.1 历史   4.2 设立   4.3 类型    4.3.1 政府贸易基金    4.3.2 要经过单独表决的机构    4.3.3 其他类机构    5.中央的账目和内部审计职责第五章 政府的财政资源:分配与拨款第六章 政府的财政资源:监督与控制第七章 政府内部法律工作的统筹安排第八章 立法第九章 诉讼和法律建议:协调与控制第十章 行政合法性:宪政背景和当前问题第十一章 优化政府:公民宪章的标准、开放政府和良性行政第十二章 结论:多元制行政机关中的内部控制参考书目索引

章节摘录

刺猬型宪法学家也认为宪法是由事实而不是由规范构成,但他们的哩由却不同。他们从联合王国的宪法中发现了一个核心的规范性原则,正是由于这个原则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使它有可能支配所有同等地位的其他原则,或者说,在这个方面,它的地位比所有普通立法都优越。据此可以认为,议会的权力不受法律层面的制约,它可以通过立法来变更任何现存的法律或习惯,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宪去”关系(就像Elliott著作阐述的那样,198lb)只能理解成是对现存习惯和价值的描述,因为这种关系并不比任何其他规范享有更牢靠的保护,议会也可以随时对此作出变更-我们最近已经见证了这些变更(Loughlin1994)。格兰特甚至认为,任何其他的理解方式都有可能导致出现危险,这个危险就是,“这些理解方式将为归纳推理容留空间,这种推理可是-个不幸的结果,它会无意间把叙述转化为规范,而且,它还会创造出宪法“惯例”,来服务于当时的政治争论”(Grant 1989:第254页)。在刺猬型学者中,有一个特立独行的人,他就是约翰。格里菲思,在1963年,令学生们迷惑不解的是,他在给学生们精心写就的标准教科书中,创造了这样一个提法,那就是,“政府只要运转,它就是合宪的”(Grif-fith 1963),在1979年,他进一步声称(1979:第19页),“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情都是合宪的,如果什么都没有发生,那也将是合宪的”。虽然这些话好像是一个极端热衷于描述性写作的学者的偏颇言辞。在1979年,他甚至抛弃了效率这一检验标准。但是,事实上,它们更充分地描述了宪制的核心规范结构,而通常通过议会主权描绘出的结构则没有这么到位。格里菲思把行政机关作为讨论的中心。,而不是议会,这种方式与传统是不同的。格里菲思在著作中认为,政府有权作出任何行为,以满足联合王国的良好治理之需要,这就是宪制的“核心”,政府的这种权力只受到三方面的制约:第一,除非得到制定法和特权的许可,否则,政府不能侵害法律权利;第二,如果想要改变法律,必须得到议会的立法同意;第三,要与相关的欧洲共同体法律保持一致,这一条不太确定,只是有可能被认为是宪制的“核心”组成部分(Griffith 1979: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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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制中的行政机关(结构自治与内部控制)》是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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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生很少能碰到让你灵魂受到触动的老师,而陈老师就是这样一个人。


实践证明,我国的行政权是一个沾染封建文化最多、制度监督最少、人民诟病最多的落后与腐败制度的非常顽固的堡垒,从外部无论如何都无法达到对其权力的有效控制。俗话说,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我国对于行政权的监督,也可考虑本书的建议,从内部控制行政权,以行政权制约行政权。当前,深圳正在进行的行政三权改革为其从实践上做了注脚。


题目起得不错,但内容实在不敢恭维像百科全书


对外部监督与控制较排斥和敏感的中国行政,对于这本书的相关内容应该会感到亲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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