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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

陈忠林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5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

陈忠林 主编  

页数:

395  

字数:

470000  

前言

  经过各位撰写者,特别是各位副主编的努力,本教材终于付印出版。本教材的策划编辑要主编写一篇“序言”,谈谈本教材的特点与使用问题。我是一个非常愿意随性而为的人,几乎没有把一本书从头看到尾的纪录。无论什么书拿在手上,都可能随手翻一翻。只要感兴趣,就继续看下去;不感兴趣,就扔它一边。因此,对我来说,要告诉人家如何学习,确实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在这里,我只想再重复一些自己的感想,但愿能对使用本教材的老师和同学有所裨益。这里首先要声明的是:这是一本法学本科生教材,以“通说理论”为标准,这是本教材编写的原则。因此,本教材的内容并不是我个人关于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和观点的反映。但是,“世界观即方法论”。从根本上说,刑法学就是一种用特定的立场、观点来理解刑法规范内容的结果,关于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可以说就是学习刑法的基本方法。因此,我认为:即使仅就说明本教材的使用方法而言,也绝对有必要提醒本教材的使用者们要注意以下几种为传统刑法理论所忽视的基本事实。1.从根本上说,刑法学是帮助人们理解刑法规范内容的理论体系。任何刑法规范,都只有在真正成为指导公民行为规范的情况下,才可能发挥保障公民自由的功能;任何刑法规定,都只有在其内容为普通民众所理解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指导公民行为的规范;任何没有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普通民众,都不可能用刑法理论来理解刑法规范的内容;任何精神正常的人,都只可能用一个社会普通民众所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常情来规范自己的日常生活。几乎没有人会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然后再上街;几乎没有人会先学习《银行法》,然后再到银行去存款、取款;几乎没有人会先学习《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然后再到商店里去买东西。概而言之,除了精神病人以外,恐怕没有人会在先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然后再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规范自己的日常生活行为!因此,如果我们真正认为我们的刑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们对刑法的理解就必须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为核心、为限度、为灵魂,绝不应该允许对任何刑法规范的内容做出明显违情背理的解释。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不断地在向我们证明:当我们对刑法规范内容的理解与普通民众的理解南辕北辙的时候,我们的刑法就必然会从“保护人民自由的圣经”。沦为践踏公民自由的工具。

内容概要

  本套教材适用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专科生等读者。教材编写内容解决法学入门的基础教学问题,采用学科的通说理论,强调法学概念准确,法学体系严谨,知识点全面。同时教材还采用案例、事例等方式来讲解内容,帮助学生掌握最基础的法学知识。

作者简介

陈忠林,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人文社科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特聘专家、重庆市刑法学会副会长。
主要著作有:《意大利刑法纲要》、《意大利刑法学原理》、《刑法学》等专、译著10余部,在《意大利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中外杂志发表论文30余篇。撰写本教材第一章。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第一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
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
第三节 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第三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六节 责任事故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犯罪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暴力型财产犯罪
第三节 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
第四节 非法挪用型财产犯罪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七节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型犯罪
 第三节 贿赂型犯罪
第十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四节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节 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重点问题提示】1.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2.如何确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3.法定刑、宣告刑与执行刑的概念及其关系第一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分论,是刑法学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亦称“罪刑分论”、“罪刑各论”。与以犯罪成立与运用刑罚的一般条件为研究对象的刑法总论相比,刑法分论以刑法分则以及各种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与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这里的“刑法分则”,是指较为集中、系统地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的我国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刑法分则与总则规定之间存在一种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适用与被适用的关系。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必须遵循总则的有关规定来理解、确定、补充,除非分则条文本身有明文规定,不能对刑法分则的内容作出与刑法总则规定相抵触的理解。这里的“单行刑事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除刑法典以外的以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单行刑事规范;“附属刑法”则是指非专门刑事法律中的犯罪与刑罚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01条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这些刑法规范的内容也应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来理解、确定、补充。但是,这些刑法规范与刑法分则规定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应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通常应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二、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一)刑法分论及划分标准刑法分论的体系,是指以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分类为基础,并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特性而进行的逻辑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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