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2007-9
高等教育
田平安 编
398
无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基础系列教材:民事诉讼法》根据教育部审定的高等法学教育教材大纲编写。 全书力求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吸取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民事审判实务界所取得的宝贵经验。以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内容为主线,阐明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和程序。全书分为导论、总论、诉讼程序论、特殊程序论、执行程序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共6编。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基础系列教材:民事诉讼法》的最大特点是层次清晰、结构紧凑、文字简明,既注重理论性也注重应用操作性,在重点阐释基本理论的同时,兼顾了最新理论前沿的动态简介;在重点阐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的同时,兼顾了民事审判实践的改革成果的介绍。
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一节民事诉讼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民事审判权 第一节民事审判权 第二节审判组织 第四章诉与诉权 第一节诉 第二节诉权 第五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二编总论 第六章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效力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第七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三节诉讼调解原则 第四节辩论原则 第五节处分原则 第六节检察监督原则 第八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回避制度 第二节公开审判制度 第三节合议与两审终审制度 第九章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主管 第二节管辖概述 第三节级别管辖 第四节地域管辖 第五节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与管辖权恒定 第六节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第十章民事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诉讼代表人 第四节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五节民事诉讼代理人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证据保全 第四节证明对象 第五节证明责任 第六节证明标准 第七节证明过程 第十二章期间、期日与送达 第一节期间、期日 第二节送达 第十三章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一节财产保全 第二节先予执行 第十四章诉讼费用 第一节诉讼费用概述 第二节诉讼费用的种类 第三节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十五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第三编诉讼程序论 第十六章普通程序 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四节开庭审理 第五节对案件审理中的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七章简易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十八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上诉与受理 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第三节再审案件的审判 第二十章民事判决、裁定与裁定 第一节民事判决 第二节民事裁定 第三节民事决定 第四编特殊程序论 第二十一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特别程序概述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案件 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第五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十二章督促程序 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第四节督促程序的完善 第二十三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节公示催告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除权判决 第二十四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一节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概述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和解与重整 第五节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 第六节破产清算 第五编执行程序论 第二十五章执行程序概述 第一节执行概述 第二节执行原则 第二十六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执行的根据和时限 第二节执行管辖 第三节执行监督 第二十七章执行措施 第一节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第二节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第三节保障性执行措施 第二十八章执行过程 第一节执行程序的启动 第二节执行和解与执行异议 第三节执行担保与执行承担 第四节执行中止、终结与回转 第六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章涉外民事诉讼及其原则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 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第三十章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概述 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第三十一章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 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第三十二章涉外仲裁 第一节涉外仲裁概述 第二节涉外仲裁的保全 第三节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三十三章司法协助 第一节司法协助概述 第二节一般司法协助 第三节特殊司法协助 阅读参考文献
版权页: 二、债权人会议决议 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通常是以作出决议的方式来实现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对于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于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四节 和解与重整 我国《破产法》的内容包括破产程序规范、破产实体规范和法律责任三部分。其中破产程序规范主要包括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包括三个步骤:破产债权的申报;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法院认为债务人达到破产条件的,应当作出破产宣告,进行破产清算。重视重整制度是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各国破产法都详细规定了重整制度。鉴于重整的重要性,我国《破产法》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破产立法经验,增设了企业重整制度,对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重整制度的目的是使一些因各种原因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通过实施重整,以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和解与重整虽然不是进行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但对于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和解 所谓和解,也叫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企业破产的双方法律行为。适用和解程序,有利于使债务人获得复苏的机会,也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多的债务清偿。破产和解与诉讼和解虽然都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但二者在目的、内容、效力等方面有所不同。诉讼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解决民事纠纷、结束诉讼的一种制度。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基础系列教材:民事诉讼法》的最大特点是层次清晰、结构紧凑、文字简明,既注重理论性也注重应用操作性,在重点阐释基本理论的同时,兼顾了最新理论前沿的动态简介;在重点阐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的同时,兼顾了民事审判实践的改革成果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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