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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赵万一 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8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

赵万一 编  

页数:

465  

字数:

560000  

Tag标签:

无  

前言

  作为本书的主编,我衷心感谢使用本教材的广大师生,同时也诚恳希望大家在使用教材之后提出宝贵意见,以利本书不断完善。  在市场经济比较完备的国家,无论其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商法都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同时也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范围的逐步扩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强,商法对社会经济的调整作用日趋重要。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过去多年,商法在我国一直未能获得应有的地位。近十几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商事立法纷呈,其实践作用和法律价值更显突出。  商事立法的推动和商法研究的进步对商法教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要摆脱传统思维方式和文化积淀的影响,使我们的学术著作,特别是法学教科书,摆脱理论空洞化和教条化的倾向,将务实性放到首位,以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有鉴于此,本教材参编者严格按照教育部高教司颁布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中的教学基本要求,认真总结了我国近期的商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趋向以及域外的相关理论,在广泛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博采众长,撷英成书。与其他同类教材相比,本书在编写上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体例编写合理。本教材除传统教材的正文之外,还包括提要、重点问题、法律适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复习思考题、思考提示。  【提要】设置在每章的开端,是对本章内容的简介。  【重点问题】旨在使读者在阅读时目的明确,便于了解和掌握本章的核心内容、知识点。  【法律适用】可以帮助读者分析和解决本章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而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有助于区分容易混淆的一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  【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旨在帮助读者进一步提高理论和实际相联系的能力,促使读者结合本章的内容去理解相关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适用条件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本章的基本知识。  【复习思考题】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读者检测对本章知识的掌握程度,帮助读者复习和考试。  【思考提示】附于复习思考题之后,主要是介绍针对该具体思考题的答题要点和答题思路,给读者在思考、解决问题上以启示和导向的作用。

内容概要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至今虽无成文商法典,但调整商事关系的单行法律法规之数量和内容可谓庞杂。为了便于学生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本书以商法的基本理论为基点,对其主要组成部分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全方位的阐述。全书共分七编。在第一编的六章中,分别对商法、商事主体、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名称、商业账簿的理论内容及相关实践进行了阐述。具体区分了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相近部门学科的差异。概括提出了商事主体的本质特征在于对利益的追求,既有民事主体的共性,又有其自身个性。详细介绍了商行为的界定标准、商业登记种类与效力、我国目前的登记制度的折中审查制度、商业名称选定的不同标准、商业账簿的标准与类型等基本内容。第二编共六章,首先对公司设立、公司能力、公司人格、公司法人财产、公司股东及公司的组织机构等基本内容进行了概述。其次,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清算、股权转让、治理结构进行了重点论述。最后,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制度作出了重点释明。第三编共五章,分别对证券和证券法、证券的发行与上市、证券的市场主体、证券的交易制度、证券的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进行了阐述,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对相关制度的操作进行了针对性的介绍。第四编是票据法,具体分为三章。其内容包括票据法概述、汇票、本票与支票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所阐述的重点问题是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票据权利、票据行为,以及票据的伪造、变造与票据的丧失。第五编保险法共三章,分别是保险法概述、保险合同、保险业法。本编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和解释原则、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保险监管的规范规制、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等基本内容作了阐述和介绍。第六编破产法包括破产法概述、破产程序法、破产实体法。其中破产法概述的主要内容是破产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我国破产法的特点、破产的原因。破产程序法涉及破产程序的开始、债权人会议、和解与重整、破产宣告等重点内容。破产实体法主要阐述了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两大实体问题,并对与破产有关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否认权等权利的含义及其行使条件亦作了论述。第七编海商法共五章,分别是海商法概述、船舶和船员、海事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其中概述部分介绍了海商法的特征、调整对象、海商法的法律冲突。船员船舶一章主要涉及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船长的职责。海事合同的内容包括海上运输、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提单、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光船租船合同的内容。船舶碰撞所阐述的内容主要是船舶碰撞损害的成立要件、案件的管辖权以及损害的界定和赔偿问题。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一章对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共同海损的范围和理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内容作了重点论述。
  总之,本书对中国商法的主要理论问题和有关制度的实践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阐述和介绍,故既对推动我国商法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又对深化商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商法的立法体例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法人
第三节 商个人
第四节 商合伙
第五节 商中间人与商辅助人
第三章 商行为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 商事代理行为
第三节 商事代理法律关系
第四章 商业登记
第一节 商业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业登记的种类和效力
第三节 商业登记的程序
第五章 商业名称
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
第二节 商业名称的取得与登记
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
第六章 商业账簿
第一节 商业账簿概述
第二节 商业账簿的法律意义
第二编 公司法
第七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的能力
第四节 公司人格
第五节 公司法人财产权
第六节 公司股东
第七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八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第二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节 一人公司
第四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九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十章 公司债券
第一节 公司债券概述
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
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一章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利润分配
第十二章 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一节 公司的变更
第二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编 证券法
第十三章 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 证券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
第三节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章 证券发行与上市
第一节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承销
第三节 证券上市
第四节 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制度
第十五章 证券市场主体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其他证券市场主体
第十六章 证券交易制度
第一节 证券交易概述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三节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七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关系人
第四编 票据法
第十八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票据的瑕疵与票据的丧失
第四节 票据的抗辩
第五节 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十九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制度概述
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
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
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
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
第六节 汇票的到期日
第七节 汇票的付款
第八节 汇票的追索权
第二十章 本票与支票
第一节 本票
第二节 支票
第五编 保险法
第二十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保险索赔与保险理赔
第六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七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章 保险业法
第一节 保险公司
第二节 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及公估人
第三节 保险业的监管
第六编 破产法
第二十四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破产条件
第二十五章 破产程序法
第一节 破产开始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第三节 破产重整
第四节 和解制度
第五节 破产宣告
第六节 管理人
第七节 破产清算与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二十六章 破产实体法
第一节 破产财产
第二节 破产债权
第三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节 取回权
第五节 别除权
第六节 抵销权
第七节 否认权
第七编 海商法
第二十七章 海商法概述
第一节 海商法的含义、调整对象与作用
第二节 海商法的法律冲突与统一
第二十八章 船舶与船员
第一节 船舶
第二节 船员
第二十九章 海事合同
第一节 海上运输合同
第二节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三十章 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述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责任及其赔偿
第三节 船舶碰撞管辖权
第三十一章 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
第一节 海难救助
第二节 共同海损
第三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阅读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二、商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正因为商事主体是拟制的法律主体,因此商事主体除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外,还需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构成商事主体,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名义独立。无论是何种商事主体类型,包括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都必须拥有自己的姓名或名称。名义独立,不仅将商事主体与不具有独立资格的商业组织内部机构、商业辅助人区别开来,还能将其与民事主体及其他商事主体相枢别,并能够以此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对于商自然人而言,既可以以自己的姓名作为商号,也可以另起商号,对于商合伙、商法人,意味着能够以组织的名称与第三人进行商事活动,而非以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成员的名义。(2)意志独立。指商事主体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活动。对商个人而言强调不受他人制约,对商组织体而言强调对外发生商事关系,是组织体的共同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或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3)同地产独立。指任何商事主体都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尽管我国商事立法对商个人、商合伙并无法定最低资本要求,有的商个人还没有出资要求,但这些商事主体在其登记成立和从事商事经动。只有拥有独立的财产,商事主体才有从事商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才有可能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从而成为一个商事主体。(4)责任独立或相对独立。商个人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独立责任。商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独立责任。商合伙先以其全部财产承担相对独立责任,不足部分由合伙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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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版本请见:《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基础系列教材: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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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商法学感兴趣的同学应该看看,本书的前面有提示,对于学习商法,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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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难看懂


因为书掉了,所以只好花钱买一本,这书很不错的。


考研规定用书,红宝书都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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