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
2008-1
高等教育
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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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是针对高职高专教育的总体教学要求而编写的。经济法是高职高专经济类、法学类专业的必修课,具有很强的实用性。高职高专学制短、经济法课时少,在教学中确有一定难度。学习的主体是学生,学生不思考、不研习,知识就不可能转化到学生身上。我们必须要让学生“动”起来,将被动的听讲转化为积极的参与,培养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体现高职高专教育培养实用性人才的目的。我们编写的这部教材,采取配套光盘的方式,突破了纸质教材的限制,配合教材教学内容,补充了大量的习题和案例,力图突出案例分析教学和综合训练的特色,满足教学中让学生“动”起来的要求。本书根据2007年前国家修订的法律、法规,对第一版进行了重新改写。本书此次重修,删去了税法和保险法,主要是考虑到财经类专业财税课程要单独开设,保险类专业也需要单独开设保险类课程。各章内容重新作了调整,力图立足基础,突出重点,对习题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并根据教学内容的调整重新制作光盘。全书十四章,以法律基础知识、物权法知识作为引导,重点介绍了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商标法、会计法、票据法和证券法,结构组织灵活,便于教师选讲,以适应高职高专不同专业的教学需要。本书各章设计了一节案例分析。光盘中补充的大量案例,也可用于授课,目的是供课堂讲授或课堂讨论。我们希望在教学中发挥光盘的辅助作用。光盘中的所有内容,均可打印,也可用鼠标右键抓取,重新排版选用,以方便不同教学环境下的使用者。本书由刘林策划,张德实任主编,胡若痴、原晓青任副主编。编写者有张德实、胡若痴、原晓青、闵玉奇、雷华北、詹王镇。全书由张德实负责统稿。配套光盘由闵玉奇主编,编写者有闵玉奇、张德实、张少石、于砀、原晓青、胡若痴、雷华北、梁慧平。本书既可作为高职高专各专业经济法教材,也可作为社会各类人员学习经济法的参考书。本书是编写者们在高职高专教育中的探索,也是经验总结。欢迎广大师生多提宝贵意见.。
《经济法实务》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在第一版基础之上吸收了最新的法律法规修订而成。全书分14章,以法律基础知识、物权法知识作为引导,重点介绍了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商标法、会计法、票据法和证券法。《经济法实务》的特色是突出了案例教学和综合训练,各章均设计了综合练习,可作为课堂基础练习,目的是巩固基本概念。《经济法实务》随书所配的光盘,补充了大量习题和案例,突破了教材篇幅的限制,可配合教学直接使用。光盘中的单兀测验,习题难度较教材略高,适合课外拓展,以期达到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目的。光盘中还汇集了《经济法实务》涉及的法律法规,便于查询。《经济法实务》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院校、成人高校及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材,也适用于五年制高职、中职相关专业,并可作为社会从业人士的业务参考书。
基 础 篇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第一节 法学概述第二节 经济法及其基本原则综合练习第二章 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 民法第二节 物权法第三节 案例分析综合练习企业法篇第三章 企业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第四节 案例分析综合练习第四章 公司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 公司债务及财务管理第五节 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和破产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七节 案例分析综合练习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第三节 管理人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第五节 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第六节 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第七节 法律责任第八节 案例分析综合练习市 场 篇第六章 合同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六节 违约责任第七节 案例分析综合练习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四节 案例分析综合练习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节 法律责任第五节 案例分析综合练习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第四节 责任主体与法律责任第五节 案例分析综合练习工业产权法篇第十章 专利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节 取得专利权的程序第四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节 专利权的保护第七节 案例分析综合练习第十一章 商标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程序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四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五节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六节 案例分析综合练习财金法篇第十二章 会计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稽核第三节 会计核算第四节 会计监督第五节 法律责任第六节 案例分析综合练习第十三章 票据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票据行为与票据第三节 票据权利第四节 法律责任第五节 案例分析综合练习第十四章 证券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证券发行第三节 证券交易第四节 证券上市第五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六节 证券机构第七节 法律责任第八节 案例分析综合练习参考文献光盘简介——学生学习辅导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物、人身、行为结果和智力成果。如商标转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商标这一智力成果。(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如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方享有取得货物的权利,同时又有按期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享有取得货款的权利,但同时又有如期向买方交付货物的义务。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律的各个领域、环节、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基本范畴,法学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这一对基本范畴出发,推演出各个层次的法学概念和原则,并逐步形成法学范畴的逻辑体系。1.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某种合法行为的保障,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一定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第四,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其内容包含了三种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自由权,即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预。自由权是法律权利的核心,是其他权利要素存在的基础。请求权,即权利人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始终与特定义务人的义务相联系,其内容范围就是义务人的义务范围。诉权(胜诉权),即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自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它是权利实现的根本保证。这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义务法律意义上的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其一,义务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其二,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其三,义务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总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如果说权利赋予了人们合法行为的自由,那么,义务则体现着与行为自由相对立统一的社会责任,体现着社会对个人、国家对公民提出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和道德的等方面的要求。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中被称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另一方面,义务人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