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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教程

王庆春 著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

王庆春 著  

页数:

374  

前言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法律在促进市场经济规范化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经济活动起着更为直接的规范、调节作用。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如何让学生把枯燥的法律条文学以致用是高职高专教育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教学的一个难点。本教材的编写力图解决这一教学问题。  本书着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每节通过案例提出问题,引领学生进一步学习,又通过综合案例对整章内容进行归纳总结;通过案例项目驱动,既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又培养了学生灵活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全书法条解释通俗易懂,案例鲜活、代表性强,知识链接以够用为度,导向性强,具有鲜明的高职高专教材特点。  本书由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王庆春担任主编,由高琼华、张秀丽担任副主编,罗昶、肖梅岐、童茜、李亚斌、陆雾榕、宋彦华参加了编写,孟庆生给予了帮助。本书由赵桂莲担任主审。本书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书籍、资料,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本书虽精心策划,并由部分长期从事经济法教学及实践工作的“双师型”教师编写,但由于时间、能力的限制,在编写过程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读者理解和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经济法案例教程》分为12章,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知识、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计法、金融法。《经济法案例教程》强调案例教学,注重法条与案例的有机结合,并依据最新法律法规编写,具有实用性、先进性和系统性。参加《经济法案例教程》编写的教师大多为长期从事经济法教学及实践工作的“双师型”教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第三节 诉讼与仲裁第二章 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第四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节 外资企业法第三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五节 公司债券和财务会计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与解散和清算第七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八节 法律责任第四章 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第三节 破产的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第四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五节 破产的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第六节 破产的重整、和解与清算第七节 法律责任第五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七节 违约责任第八节 主要合同第六章 证券法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节 证券机构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七章 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第二节 汇票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第四节 法律责任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第二节 银行卡第三节 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第四节 结算纪律与责任第九章 知识产权法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二节 专利法第三节 商标法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章 会计法第一节 会计法概述第二节 会计监督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四节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第三节 信托法第四节 保险法第五节 外汇管理条例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三、抵押  (一)抵押与抵押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担保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有: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一并抵押时,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担保法》规定,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有: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抵押人依法承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另外,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有效。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发生诉讼后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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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案例教程》可作为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及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学院经管类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供五年制高职、中职学生使用,并可作为社会从业人士的参考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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