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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

陈治东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

陈治东  

页数:

413  

字数:

500000  

Tag标签:

无  

前言

  撰写一本有思想的、有自己特色的国际贸易法教材,是笔者多年的夙愿。现在,在高等教育出版社的全力支持下,经过近三年的呕心沥血,这本书终于在2008年底脱稿,可以奉献给读者了。  2008年注定要在现代中国的发展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这一年中,从“5·12”汶川大地震之国殇到北京奥运,接踵而至的是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而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使中国第一次真正感受到融入国际社会遭遇的阵痛。不过,除了自然灾害留给人们心灵的大悲和北京奥运的大喜之外,相信任何中国人一定会对2008年作为改革开放30周年留下特殊记忆。因为,肇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政策,标志着现代中国第一次主动的对外开放,标志着国家命运的战略性转折点。回首这风云激荡30年改革开放的历程,倘若我们以1978年为起点、每10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考察,可知为什么改革开放30周年对中国的发展留下如此深刻的影响:1988年时,中国人曾经历了一场通货膨胀所致的抢购风,国有企业数以千万计工人的下岗失业,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尚不清晰。1998年,香港主权回归后不久就遭遇了亚洲金融危机,中国以一国之力与国际游资进行了一场惊心动魄的金融斗争,捍卫了小平同志“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成果;此时的中国尚徘徊在国际社会的边缘而未融入国际社会,人们尚未明显地感受到生活的实质性变化。当改革开放进入第三个10年时,伴随着加入WT0,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已不可逆转。在这个10年间,中国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中国人民的许多梦想已成真。2008年原本是许多人以为吉利的年头,想不到2008年的中国经历了那么多的伤痛、喜悦和考验,这些或许是任何一个大国的发展过程肯定要经历的磨难。也正是这些伤痛、喜悦和考验,昭示了中国开始重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当我们回顾过去30年发展史时,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复兴和人民更加美好的未来将在下一个30年内实现。  过去的30年对笔者同样是刻骨铭心,它记载了笔者从一个下乡知青到大学教授的人生轨迹。笔者对于如何克服种种难以名状的困难而于1977年秋报考大学的情况仍记忆犹新。就在30年前的1978年初,在下乡插队9周年之际笔者欣喜地接到了大学的入学通知书,成为恢复高考后第一批考试入学的幸运儿之一,走进梦寐以求的大学殿堂。“老三届”下乡知青和“77级”大学生在中国现代史上是颇具历史意义的两个名词,它几乎浓缩了令全体中国入无法忘怀的共和国60年历史中的四分之一。

内容概要

本书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亦是作者20余年国际贸易法教学、研究成果以及国际仲裁实践经验的总结。在全书内容和篇幅安排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制度”、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和融资制度”是整个国际贸易法的核心,所以写得最为详尽和深入,篇幅也最大。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和运输保险制度”就相对简写,注释和案例等相对简略。此外,将运输和保险列为一章,除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外就不再介绍航空运输保险和铁路运输保险。此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现代保险制度的起源,航空和铁路运输保险并无特殊性。 本书既可供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使用,也可供法律服务、司法部门以及国际贸易实务人员参考使用。

作者简介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的含义及法律体系 一、国际贸易法的含义 二、国际贸易法的法律体系 第二节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一、国际贸易条约 二、国际贸易惯例 三、国内法 四、司法判例 第三节 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进程 一、国际贸易法统一化的原因 二、国际贸易法统一化的主要特征 重要术语提示与中英文对照 思考与辨析 扩展阅读文献提示 扩展英文阅读资料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 一、公约的诞生及其对国际贸易法统一化的意义 二、适用公约的条件和范围 三、适用公约与公约的解释原则 四、适用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节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二、承诺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主要义务 一、交付货物 二、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三、移交货物所有权 四、对货物与合同相符的担保义务 五、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方的主要义务 一、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 第五节 违约及违约救济 一、根本违约 二、宣告合同无效作为违约救济方式 三、损害赔偿作为违约救济方式 四、预期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 五、分批交货合同及其违约的处理 第六节 风险转移 一、风险和风险转移 二、风险转移的地点和时间 第七节 免责 一、免责制度概述 二、“非能控制的障碍”导致违约的免责 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违约的免责 四、主张免责的程序性条件 五、免责的法律效果 重要术语提示与中英文对照 思考与辨析 扩展阅读文献提示 扩展英文阅读资料第三章 国际贸易惯例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节 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理论 一、习惯、惯例和贸易惯例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 三、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诞生与发展 二、INCOTERMS 2000的适用范围 三、INCOTERMS 2000中的贸易术语 四、其他与贸易术语相关的国际惯例 第三节 FOB合同与CIF合同 一、FOB合同 二、CIF合同 重要术语提示与中英文对照 思考与辨析 扩展阅读文献提示 扩展英文阅读资料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和运输保险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二、提单 三、调整提单规则的国际公约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保单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四、海上保险标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五、保险理赔时的委付、代位求偿权制度 第三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制度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式、运输合同和航空运单 二、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及其主要规则 第四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一、调整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 二、《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的若干主要规定 第五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制度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三、联运单据统一规则 四、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重要术语提示与中英文对照 思考与辨析 扩展阅读文献提示 扩展英文阅读资料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和融资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使用的票据 一、国际贸易支付中使用的票据概述 二、调整票据关系的国内法及国际条约 三、汇票 第二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汇付 一、汇付的含义 二、汇付的当事人 三、汇付的方式 第三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托收 一、托收的含义及托收的立法 二、托收当事人及托收的分类 三、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理论探索 第四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信用证 一、信用证交易的基本理解 二、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制度 三、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四、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 五、信用证欺诈例外 六、信用证的软条款问题 七、买卖合同与信用证的关系 八、解决信用证纠纷的DOCDEX规则 第五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国际保理 一、国际保理概述 二、国际保理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三、国际保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四、中国的国际保理业务及法律制度 重要术语提示与中英文对照 思考与辨析 扩展阅读文献提示 扩展英文阅读资料第六章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节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代理制度 一、大陆法系代理制度概要 二、英美法系代理制度概要 第二节 关于代理的国际法律文件 一、国际代理统一法的成果 二、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第三节 中国的对外贸易代理制度 一、中国对外贸易代理制度的建立及其法理分析 二、《合同法》第402条与外贸代理制 重要术语提示与中英文对照 思考与辨析 扩展阅读文献提示 扩展英文阅读资料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解 二、中国的仲裁立法 三、商事仲裁的特点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含义及其法律效力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三、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和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 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处理仲裁事项通知》与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庭和仲裁员 一、仲裁员的资格 二、仲裁庭的组庭方式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一、仲裁裁决撤销的基本理解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 三、中国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 第五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概述 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制度 三、中国执行涉外裁决和承认及执行外国裁决的制度 重要术语提示与中英文对照 思考与辨析 扩展阅读文献提示 扩展英文阅读资料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1.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汉堡规则》对承运人规定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该原则的制订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承运人的责任原则,即废除了颇有争议的承运人管船方面的免责及其他有关免责条款。根据《汉堡规则》,在发生事故时,对承运人应采用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等行为,首先应该推定承运人有过失;如果承运人试图援引过失免责条款免除其责任,就必须负有举证之责;反之,承运人将承担有关责任。此项原则解决了承运人援引免责条款的合理性。《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规定:  (1)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必须对其保管货物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和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虽无约定、但未做到谨慎处理以致不能在合理要求时间内,或合同规定的装卸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  (3)承运人、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火灾,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延迟交货,承运人负责赔偿,但索赔人必须负有举证责任。  (4)承运人未在交付时间届满后连续60天内交付货物,则对货物拥有索赔权的人可以视之为货物已经灭失。  (5)承运人对活动物运输所造成的任何特殊风险不负责任,除非证明灭失、损伤或延迟交付的全部或部分是由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致。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汉堡规则》第4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根据该条文规定,承运人的责任自承运人从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手中接受货物时开始;或根据装运港适用的法律和规章,承运人必须从有关或其他第三方接受货物时,自该时间开始。承运人的责任终止,是指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根据装运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将货物交给必须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或当收货人不提货时,承运人可以根据合同或贸易惯例,将货物交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此项规定对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开始和终止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3.承运人责任限制 根据《汉堡规则》第6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以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为限,以两者中高者为准。承运人对延迟交付货物的赔偿,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的数额为限,不得超过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费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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