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2009-1
高等教育出版社
吕勇,裴淑红 著
124
中等职业学校担负着培养具有较高专业技能人才的任务,国家将中等职业教育定位于“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这给未来劳动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需要掌握过硬的专业技能,又需要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道德品质。通过开设经济法课程,加强法制教育,培养未来的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是十分必要的。 本书为《经济法基础》配套教材。全书共分14章,包括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市场管理法、税收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经济监督法、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障法、程序法等内容。本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内容充实、结构严谨、重点突出、通俗易懂、深浅适中等特点,可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辅助教材,也可作为广大读者普及法律常识用书。 为了方便教学,本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引用最新法律条文,恰当地选用典型素材,力求做到所编案例具有科学性、典型性和针对性。为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内容编排上设计了小提示、小知识栏目,每个案例的小提示栏目点明案例要点,便于学生理清思路;小知识栏目的目的是增加学生的法律常识,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提高学生处理法律实务能力;力求做到结构科学、组织灵活,便于教师和学生选用,以满足中等职业教育不同专业的教学需求。 本书由吕勇、裴淑红共同撰写。由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财会经营专业教学委员会审定。在编写本书过程中,编者借鉴吸收了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优秀成果,在此谨向相关作者深表谢忱。 虽经编者细心编著,但疏误之处在所难免,诚望广大读者、师生及学界同仁批评指正,以便进一步修订。 本书采用出版物短信防伪系统,用封底下方的防伪码,按照本书最后一页“郑重声明”下方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可查询图书真伪并可赢得大奖。
《经济法案例》共分14章,包括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市场管理法、税收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经济监督法、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障法、程序法等内容。《经济法案例》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内容充实、结构严谨、重点突出、通俗易懂、深浅适中,具有科学性、典型性、针对性等特点。 《经济法案例》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课程配套教材,也可作为社会读者普及法律常识用书。
第一章 企业法第二章 公司法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证券法第六章 合同法第七章 票据法第八章 市场管理法第九章 税收法第十章 金融法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第十二章 经济监督法第十三章 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障法第十四章 程序法参考文献
(1)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的规定:“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其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中,中新丽颜公司中的新方未经一致同意,便决定将公司交由另一销售公司来经营管理是违法的,为无效行为。 (2)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的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力、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本案尽管董事会作出了决议,但未经中方合作者同意,所以,新方将其出资转让给加拿大商人的行为仍属无效。 (3)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合作企业可以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在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合作者所有。但是,由于资本回收是附期限的,在整个合作期内,外方合作者的投资尽管已先行回收,但由于外方合作者仍是企业的股东,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中新丽颜公司作为合作企业,中、新双方应按合作合同约定的3:7比例承担公司债务;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中、新双方应以其投入公司的全部资本或合作条件承担有限责任。故新方拒绝承担债务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