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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人民主权实现论

潘云华 潘云华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03出版)
出版时间:

2011-3  

出版社:

潘云华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03出版)  

作者:

潘云华  

页数:

174  

内容概要

  人民主权既存在实体上的价值多元性,也存有程序上的复杂性。《社会主义人民主权实现论》侧重以平衡方法,分析社会主义人民主权的理论。既主张从实体上平衡地看待人民主权的各价值追求,又强调以实体与程序交互影响的角度,分析社会主义人民主权的实践运行。人民主极在运行中追求目的固然重要,但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正义;换言之,人民主权的价值实体不能消弭程序正义,人民主权的程序正义也不能完全抹掉实体正义。为此,《社会主义人民主权实现论》在分析了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理论的直接来源及其内涵后,提出了人民主权的合理性之维—-实体合理性与程序合理.性,并以此为假设检视人民主权在社会主义实践演变中所表现的现象,分析其曾经或正在存在的弊端.提出相应的应对之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人民主权实现之难一、初识人民主权二、民主之难三、在理想的民主与“权宜”民主之间第二节 社会主义人民主权实现的研究概况一、海外研究状况二、国内研究概况第三节 社会主义人民主权实现的研究内容、方法和意义一、研究内容二、研究方法三、研究意义第二章 人民主权理论的直接来源与内容第一节 卢梭人民主权的基本思想及其逻辑困惑一、人民主权思想的人性预设二、人民主权的基本规定三、人民主权的运行四、卢梭思想的困惑第二节 马克思恩格斯对卢梭思想的扬弃一、以唯物主义人性理论代替唯心主义人性论.二、以整体主义方法论代替个人主义方法论三、以无产阶级人民主权代替资产阶级人民主权第三节 人民主权与人民民主一、人民主权的内涵二、民主概念的厘定三、人民主权、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第三章 人民主权的价值逻辑第一节 个人与社会的耦合一一、个人与社会:一个需要猜透的斯芬克斯之谜二、不同的解释: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两条平行线三、相互借鉴:实现超越的公共理性第二节 人民主权的利益基础一、社会分工是利益分析的切入点二、社会分工对利益结构的型塑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平衡的利益结构第三节 人民主权的价值追求一、人民主权的价值统帅:人性尊严二、人民主权的重要价值及其协调第四章 人民主权的合理性第一节 合理性的法哲学之维一、理性与合理性二、实体与形式三、实体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第二节 人民主权的实体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一、人民主权的实体合理性二、人民主权的形式合理性第五章 人民主权的实践运行第一节 从巴黎公社原则到社会主义人民主权运行模式一、巴黎公社原则二、苏维埃人民主权的运行模式第二节 “议行合一”体制的梳理一、“议行合一”体制的内涵二、“议行合一”体制的传统弊端与成因第三节 “议行合一”体制的完善一、目标模式的选择二、指导原则的确定三、运行环节的完善结语——人民主权与公民政治权利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2.健全人民代表的负责机制代表必须对选民负责并受选民的约束,这是代表制的核心。代表制的核心,绝不是所谓的身份或能力,即使身份与能力很重要,但与选民的认可相比,应该属于次要的性质。在人大行政化体制下,所谓妇女代表、工人代表、农民工代表,只要不充分接受其选民的应有的监督,而是听命于政府机关,那么,这些所谓的各行业、各阶层的代表,其实都只是自身利益或领导意志的代表。因此,在代表的责任机制得不到落实的情况下,这些所谓的“身份”只是徒具形式而已。如今,人大代表资格如同政府的公职一样,也被某些人当成了谋利的工具而竞相逐之。因而,落实代表本身的责任机制使其接受选民的监督,是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的关键。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有两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差额选举,其代表候选人都要分别与各选区的选民见面;省级以上人大的代表,则是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的,即由下一级人大的代表在任期的最后一次大会上选出上一级人大的下届代表。就直接选举而言,“组织安排”候选人与“相信组织”的投票心理与机制,导致选举简单化、过场化、轻率化,使“投下庄严的一票”成了空话、套话。而间接选举的选举程序也不够科学、民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所选出的代表的素质。对此,我国必须按照民主选举应该遵循的程序正义进行检讨,完善选举程序。虽然,我国《宪法》、《代表法》等有这样的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监督。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无为”、“不为”代表也缺乏刚性监督与问责的具体措施。因此,我国的《代表法》有必要将具体的惩罚和责任追究法定化、具体化。①为配合人民监督、落实人大代表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必须完善人大代表的述职制度。目前,我国人大代表的述职制度存在的问题是:法律依据不明确、述职主体不明确、评议的主体不明确、程序不明确和后果不明确②。既然如此,责任也就自然不明确了。显然,《代表法》应该规定人大代表向他(她)的选民依据一定的程序(时间、地点、汇报与质询的重要环节)述职,由相应的选民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向全社会公布。3.逐步落实普遍选举的制度我国暂时还没有实行普选制,但这不等于我国永远不实行普选制。邓小平曾经像规划中国现代化的三步走那样,明确提出了实行普选的时间表,即他在1987年指出:“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③温家宝总理在答外国记者问时也强调:“民主建设特别是直接选举,要根据国情循序渐进。我们坚信,群众通过基层的直接民主形式管理好一个村,将来就可能管好一个乡,管好一个乡以后,将来就可以管好一个县、一个省,真正体现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④所以,我国应该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逐步扩大乡以上的直接民主选举的范围,并且,把乡以上的直接选举的对象不再局限于人大代表,可以把对象的范围扩大到相应的政府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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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人民主权实现论》是江南大学人文社科学术研究精品文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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