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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原理

伊芙琳·T.菲特丽丝 商务
出版时间:

2005-9  

出版社:

商务  

作者:

伊芙琳·T.菲特丽丝  

页数:

234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法律论证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近年来,法律论证的研究不仅在一般论证理论、法理论、法理学与法哲学方面,而且在大学及法学院的法律推理课程中,已经开始扮演重要角色。然而,对法律论证最重要的研究成果作概要式的介绍,至今仍付阙如。  本书对各国、不同理论传统下的法律论证研究以及有关论证和法律研究中的基本问题作一评论性的概观。本书侧重于对法律论证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在结论部分提出一个能以成体系的、原则的方式体现各种研究路径的理论框架。在这个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描绘出今后的研究方向。  本书适用于法律学者、法哲学家、论证理论家、哲学家、法科学生以及所有关注法律论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人。

书籍目录

中文版序前言导论 论证和法律证立 本书的结构第一章 法律论证研究 1.1 引言 1.2 论证和法律规则的解释 1.3 法律论证理论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第二章 方法与论题概览 2.1 引言 2.2 法律论证的研究状况 2.3 研究法律论证的方法 2.3.1 逻辑方法 2.3.2 修辞方法 2.3.3 对话方法 2.4 法律论证研究的论题 2.4.1 哲学论题 2.4.2 理论论题 2.4.3 重构论题 2.4.4 经验论题 2.4.5 实践论题第三章 逻辑方法 3.1 引言 3.2 逻辑有效性和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 3.3 各种逻辑理论 3.4 法律论证的逻辑分析 3.5 逻辑对于法律论证之重要性的讨论 3.6 结论第四章 图尔敏的论证模型 4.1 引言 4.2 图尔敏的论证模型和对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 4.3 图尔敏模型在法律论证的理论和实践性著作中的应用 4.4 结论第五章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 5.1 引言 5.2 佩雷尔曼的一般论证理论 5.3 佩雷尔曼的法律论证理论 5.4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在法律论证理论中的应用 5.5 结论第六章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 6.1 引言 6.2 交往理性和理想的言谈情境 6.2.1 论辩和理想的言谈情境 6.2.2 交往理性的层次 6.2.3 论证的结构 6.3 理想言谈情境和法律论辩 6.4 哈贝马斯理论在法学中的应用 6.5 结论第七章 麦考密克的法律裁决之证立理论 7.1 引言 7.2 演绎证立 7.3 次级证立 7.4 引出结果的论述 7.5 融贯性论述 7.6 连贯性论述 7.7 结论第八章 阿列克西的程序性法律论证理论 8.1 引言 8.2 普遍实践言说理论 8.2.1 普遍实践言说的规则 8.2.2 实践合理性原则 8.2.3 言说规则的证立 8.3 法律论证理论 8.3.1 内部证立规则 8.3.2 外部证立规则 8.4 法律言说和普遍实践言说 8.5 结论第九章 阿尔尼奥的法律解释之证立理论 9.1 引言 9.2 法律规范的解释 9.3 解释立场的证立 9.3.1 证立的结构 9.3.2 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 9.4 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9.5 法律解释的合理性 9.5.1 论辩理性的规则 9.5.2 证明责任规则 9.6 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 9.6.1 生活方式和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 9.6.2 听众和生活方式 9.7 结论第十章 佩策尼克的法律转化理论 10.1 引言 10.2 转化和法律裁决的证立 10.3 法律证立 10.3.1 向法律内部转化 10.3.2 法律内部的转化 10.4 深度证立 10.4.1 法律论证的合理性 10.4.2 法律的意识形态 10.5 结论第十一章 评论性论辩语境下的语用—辩证的法律论证理论 11.1 导论 11.2 作为批评性论辩一个组成部分的语用—辩证方法 11.2.1 论证式论辩的语用—辩证理论 11.2.2 论证式论辩的分析和评价 11.3 法律论证之语用—辩证分析 11.3.1 作为批评性论辩之一部分的法律论证 11.3.2 对法律争议的分析 11.3.3 法律论辩中的单一论证和复合论证 11.3.4 简易案件与疑难案件:单一论证与复合论证 11.3.5 重构论证结构的线索 11.3.6 缺省前提和复合论证 11.4 法律论证的语用—辩证评价 11.4.1 用于评价内容的规范 11.4.2 论辩程序的评价规范 11.5 结论第十二章 建立评论性论辩语境下的法律论证理论 12.1 引言 12.2 逻辑学、论证理论和哲学中的法律论证方法 12.3 法律理论中的法律论证方法 12.4 用于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证的一种模型:法律论证对话理论的五个论题参考书目作者索引主题索引后记

章节摘录

  6.4 哈贝马斯理论在法学中的应用  起初,法理论和法哲学中占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哈贝马斯的理论不能应  用于法学。在和卢曼的论辩中,哈贝马斯极力主张,法律过程因其制度约束  力不能被视为实践论辩,而只是策略行为的形式。  虽然哈贝马斯的理论似乎不能作为描述实际法律论辩的模式,但它可以  用作批判法律实践的工具。罗特莱斯勒用哈贝马斯的理论,批评了德国刑事  程序的实践脱离了实践论辩的理想条件,因为它对交流可能性进行了不平等  的界分。  法理论和法哲学中对哈贝马斯理论产生的兴趣主要归功于阿列克西将哈  贝马斯理论运用在其理性实践论辩理论中这一事实。为迎合阿列克西对自己  理论的修正,哈贝马斯改变了他的观点而把法律过程看成是一种实践论辩。  结果,他为自己理论的应用创造了更多的可能性。  在阿列克西关于实践论辩的理论中,基本要素是来自于哈贝马斯理论中  的规则。在哈贝马斯理想言谈情境条件的基础上,阿列克西提出了在本章第  6.2节探讨的四项规则(3.1及3.2),阿列克西称之为合理性规则。商谈的参  与人被看作是平等的。因此,他们不应使用强制或使自己受强制影响。他们  应准备如果被问及理由时为其言辞辩护。  虽然这些合理性规则只能部分地加以实施,阿列克西仍有理由相信它们  的重要性。首先,它们界定了可在局部实现的理想条件。其次,它们成为一  种工具,可用来批评那些不能理性证立的对参与人权利的侵犯。  除了这些只考虑论辩程序的合理性规则,阿列克西又从哈贝马斯关于对  规范进行实质评价和证立的理论中引申出一些规则。阿列克西提出了他称之  为证立规则的下述两规则:  (5.1.2)任何规则造成对任何人利益变动的结果,必须能够为所有人接  受。  (5.2.1)言谈者道德信念所依据之道德规则,必须经得起产生史的批判  检验。  这些规则建立在哈贝马斯可普遍化原则的基础之上,这意味着,如果一  个满足某人需要的规范的后果被所有人接受,那这个规范就是可普遍的。阿  列克西在其实践论辩的一般理论中介绍了这些规则,但他没有阐明这些规则  也可应用于法律论证的方式。  阿列克西的理论为哈贝马斯理论创造的最重要的条件是它阐明了为什么  法律论辩可作为理性交流的形式,因此是一种理性论辩。某人支持法律论辩  中的一个规范,得主张每一加入有效法律秩序的人也接受该规范。这样,在  法律论辩中,论辩者依据限制性条件,其主张就是理性的。  虽然有几种不同的限制性条件(关于时间限制,还有在刑事程序中被控  者的非自愿加入),但作为法律过程一方的当事人,要主张每一个理性人被  假定是与他一致的。因此,阿列克西认为,关于理性论辩的理论成为研究法  律论辩的必要工具。  虽然作为法律论证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不预先假定所有的法律论辩都能  看作没有强制力的自由论辩,但可以说,参与人的主张是理性的,因而包含  着对理想前提的希求。据阿列克西之见,法律论辩是理性商谈的具体形式,  这意味着在法律论辩中规范性陈述的主张能在有效法律秩序的框架内得到理  性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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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近年来,法律论证的研究不仅在一般论证理论、法理论、法理学与法哲学方面,而且在大学及法学院的法律推理课程中,已经开始扮演重要角色。然而,对法律论证最重要的研究成果作概要式的介绍,至今仍付阙如。 本书对各国、不同理论传统下的法律论证研究以及有关论证和法律研究中的基本问题作一评论性的概观。本书侧重于对法律论证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在结论部分提出一个能以成体系的、原则的方式体现各种研究路径的理论框架。在这个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描绘出今后的研究方向。 本书适用于法律学者、法哲学家、论证理论家、哲学家、法科学生以及所有关注法律论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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