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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史研究(第3卷)

何勤华 编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

2007-12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作者:

何勤华 编  

页数:

557  

内容概要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法学界也掀起了法律文化研究的热潮,推出了不少优秀的作品,出现了陈鹏生、俞荣根、武树臣、梁治平、贺卫方、高鸿钧、张中秋、刘作翔、何勤华等一批将法律文化作为自己学术研究中重要领域的学者。  法律文化史研究,是继受了法律史研究和法律文化研究之成果,并结合两者的方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它将历史上的法律文化即历史上出现的并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事件、法典、法学家等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以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进化至一定阶段的经济、政治、宗教、道德、文学艺术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之立场和方法来展开自己的研究,并阐述作为文化的法律的各种内在的和外在的联系,它是对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研究的一种深化。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学术界出版的几部著作如梁治平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张中秋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武树臣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等中,就已经花了大量的篇幅研究中外历史上的法律文化。而在何勤华的《法律文化史论》(《法学》1996年第10期)一文中,则明确提出了“法律文化史”的概念,阐述了其内涵,并力倡以此种视角和方法来克服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等单独研究的缺陷,对法律史进行全方位的深入的研究。  本着涓涓小溪能汇成大海、粒粒细沙将垒起高山的学术探索精神,我们着手编辑《法律文化史研究》(多卷本)学术丛书,试图为中国学术界的法律文化史研究开辟一个发表成果的园地,提供一个学术积累的载体。本书每年出一卷,主要刊登我国学术界尤其是中青年学者在法律文化史研究领域中的原创性成果。我们希望《法律文化史研究》成为我国法律史学界学人的又一位良师益友,并为中国法律学术的发展作出贡献。

作者简介

何勤华,男,1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现为(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1977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982年1月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入华东政法学院攻读硕士研究生,于1984年12月毕业,留本校法制史教研究任教至今。曾于1988年和1994年两次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进修法制史。1987年9月任讲师,1990年10月破格晋升为副教授,1993年7月破格晋升为教授。1992年10月起,作为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98年7月,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1999年10月,被评为“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书籍目录

序言宪政法史研究 美国早期州宪之政府结构初探民商法史研究 宋代孀妇财产权浅析 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肇端 20世纪前30年典的考察与反思司法制度研究 从传统走向现代——中国判决理由的历史分析 上海会审公廨审判与租界社会法律思想研究 郑观应的法律思想 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形成、发展及其对传统 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史探研 唐明律中良贱相犯规定之研究——以主贱相犯规定为例 古亚述人的法律生活《新译日本法规大全》述评(一) 引子 宪政与民事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典范——第一卷之点校前言 体认百年前的法规移译盛事——第二卷之点校前言 官制官规初探——第三卷之点校前言 “富国强兵”的法律制度供给——日本明治教育军事立法述评 日本明治时期经济立法的背景及其对中国的渗入——第九卷之点校前言 运输通信类法规绍介——第十卷之点校前言 准确理解法律文本的匙钥——法规解字之点校前言书评及其他 再论《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 智慧之旅行者无疆——《法律文化史谭》评析 我的商务情结 繁荣中国法学的几点思考——访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教授

章节摘录

宋代孀妇财产权浅析黄冬云导言近年来,许多学者尝试着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妇女,其中针对中国古代妇女,探讨最多的题目是妇女的地位问题,经常使用的概念有“妇女地位”:具体又分成“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这一方面是出于妇女解放的尺度是衡量社会解放的尺度,“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也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但这些研究并没有对“妇女地位”的内涵作严格界定,而往往较轻易地以地位高低来作判断。常见的逻辑是:母权时代妇女的地位高,男性受压抑;进入男性中心社会女性地位低下,特别是理学兴起使妇女更苦难深重。还认为礼教严格的时期妇女受束缚严重,地位自然低,礼教松弛民族混杂的时代妇女的自由度大,因而地位就高。总之,在封建时代女性的法律地位可以一言以蔽之“男尊女卑”。在公共生活领域,包括国家政治领域、主要经济领域女性被绝对排除在外;在家庭领域,由于家国一体的政治格局,以同样的的口吻宣传制约的女性。似乎妇女的权利地位是一成不变的,总是低下的,但经过仔细考察,却可以发现妇女的法律地位远非以往的观点所认为的那样是静止不变的。近年来,许多学者对妇女的权利和地位做了更为细致的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对妇女地位只作静态描绘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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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史研究(第3卷)》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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