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治论
2010-12
商务印书馆
鲍明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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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收录上自晚清下至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海外华人学者的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体兼及其他,涵盖文学、历史、哲学、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学等众多学科。
鲍明钤(1894~1962),浙江宁波鄞县人。1910年进入清华学校,1913年毕业。1914年赴美留学。1914-1918在耶鲁(Yale)大学读文科经济系,后来到哥伦比亚(Columbia)大学、霍伯金(Johns Hopkins)大学等学习政治学,取得美国政治学博士。回国后1923-1926在师范大学英文系主任,后到北平大学法学院任政治系教授和主任,朝阳大学教授。1932年到菲律宾大学任教。1933年—1936年任东北大学政治系教授。1938年春在新京建国大学任政治学教授。后在辅仁大学、华北学院等任教。1947年后赋闲在家。
叙第一章 导言:中国之危机及问题第二章 中国宪法政体之历史第三章 《临时约法》及其缺点第四章 十余年来之教训第五章 废除督军制第六章 制宪第七章 民国之七大根本第八章 民国之危险及其补救之方法第九章 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内阁制第十章 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总统制第十一章 联邦制与统一制之比较:联邦制第十二章 联邦制与统一制之比较:统一制第十三章 立法部之构造及组织第十四章 立法部之职务及权力 第十五章 行政部之选举第十六章 行政部之权力 第十七章 司法之独立及职权第十八章 省自治政府 第十九章 地方自治第二十章 预算之职务及其程序第二十一章 政党之功用及要需第二十二章 私权之种类及保障第二十三章 国民会议第二十四章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附录 清室宪法之大纲 满清十九信条 清帝退位旨 关于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之条件 修正清室优待条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大总统选举法 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 鲍明钤先生学术年表时间虽过 原理犹存——鲍明钤先生与《中国民治论》
版权页:帝制运动,袁氏失败而死,旧国会复召集;当时国务总理段祺瑞亦欲步袁之后尘,以对德宣战及制宪二役,遂与国会争执;段欲及早宣战,而国会愤于暴民之示威,认为政府之胁迫,乃拒绝此案,以改组内阁为条件,等于不信任案之通过。夫总统、总理均无解散国会之权,此为《临时约法》之缺点,吾人早已知之;而此时内阁既不见信于国会,无求诉于选民而听其裁判,故亦不觉其举动之为合法公允也。斯时大总统别无他道,惟有免总理之职——故拥护政府者(即北洋军阀)纷起反对,要求解散国会,攻击正式宪法草案。总统不得已,允其要请,解散国会;于是而议员遂南赴广东,建军政府,抗御北廷,以保护约法。嗟乎!一失足成千古恨,约法以一时之错误或里漏不周,或故意遗脱,遂引起连年烽燧,生命财产,不知牺牲几许,至可痛也!夫约法所酿出之病既如是,吾人今欲从事弥补者亦惟有二法焉:其一,二政党中任何一党同时务需居于立法、行政二部;如袁世凯于第一次解散国会后,即着手试行创设参政院而以其私人或党徒为议员,其适例也。又如北洋军阀于第二次解散国会后,亦奋力召集新国会,其辅助者皆为其党羽,亦适例也。当吴佩孚主张恢复两遭解散之国会时,孙逸仙氏宣言广东政府为民国惟一合法之政府,实际上亦系此意也。盖孙之党员若不变节变身,则皆能于立法部中与之合作,不致有冲突争执之发生也。此外尚有救济之法,即所以抵制国会之武器也。凡国会投不信任票或故与为难时,行政部即解散国会,诉之选民,求其公决;如选民赞助政府,则行政部仍可安居不动,行其政策;如选民赞助国会,则政府立即辞职,而让与国会合作之政党另组内阁。
《中国民治论》是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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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北京大学教授对民国政治体制的分析。对于历史研究者来说,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以前一直以为民国政治的混乱是多党制引起的,现在看来,临时约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才是始作俑者。
在老师的课上听说的鲍明钤的名字,这是一位民国风格的学者,值得一看
民国时的书,写得很用力。
这本书已经是非常专业的了,强烈建议学近代史的朋友购买。鲍先生的眼光很独到,言语中肯且符合实际。另外,还应该了解一下鲍先生的生平,以助于理解他的学说,读起来会更有味道。
书还没看,印刷和纸张都很好,但封面有污渍,明知道有污渍还发货,不厚道,只能给4分
关于民权的一部好书,还没有读完,读完再继续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