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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法史论

[德]格奥尔格•耶里内克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

2013-1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作者:

[德]格奥尔格•耶里内克  

译者:

李锦辉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是耶里内克在英美学术界最著名的一部著作。他在文中阐释的观点据说启发了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写作,这篇短小精干的文章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至今仍有影响。
这篇文章探讨了法国人权宣言的历史来源。其令人称道的地方就在于他没有局限在法国思想界和学术界内部,而是把权利宣言这一问题放置到了更加宽广宏大的欧洲政治历史和思想史中进行考察。这一超越单纯文本争议的视角展现了权利宣言背后深刻的历史和文化内涵,让人看到了一个更生动和全面的现代宪法基本权利诞生的历史图景。

作者简介

作者:(德国)格奥尔格·耶里内克(Jellinek G.) 译者:李锦辉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1789年8月26日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及其意义 第二章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是宣言的来源 第三章北美各州的权利法案是《人权宣言》的模板 第四章弗吉尼亚和北美其他州的权利草案 第五章法国和美国宣言的比较 第六章美国权利宣言和英国权利宣言的比较 第七章盎格鲁—美国殖民地的宗教自由是通过法律建立普遍的人权观念的渊源 第八章美国革命期间人权和公民权利体系的创造 第九章人权和条顿权利观念 附录一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附录二美国弗吉尼亚《权利宣言》 附录三英国《权利法案》 附录四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 附录五美国《独立宣言》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二章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不是宣言的来源 在迄今为止法国最全面的政治学历史著作中,保罗·加内(Paul Janet)经过对《社会契约论》的梳理之后,探究了卢梭的著作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他认为权利宣言的观念可以被追溯到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教诲。他认为,法国《人权宣言》本身除了是依照卢梭的观念缔结的国家契约之外还能是什么?诸多的权利除了是社会契约的表述和具体化之外还能是什么? 很难理解一位研究《社会契约论》的专家怎么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这一结论与流行的观念是相符的。 社会契约理论实际上只有一条规定,即:将个人权利完全地转化为公意。②个人从进入国家的那一刻起不再享有任何个别的个人权利。③他从自然权利中所获得的一切他将从公意(volontegennerale)中获得,而公意本身是它自身界限的唯一判断者,它不应该,也不能被任何关于权力的法律所限制。即使是财产也只是通过国家的承认才属于个人。社会契约使得国家成为它的成员所拥有的物品的主人。①而国家成员能够拥有物品只不过是作为公共财产的受托人。②所谓的公民自由只不过是个人作为公民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后留下的东西。③这些义务只能通过法律加以规定,根据社会契约论,法律必须对所有的公民都是一样的。这是对主权权力的唯一限制,④但这一限制是来自于主权本身性质的,且这一限制可以由主权自身执行。 因此,人们生来就具有权利,并将其带人社会,且这些权利对主权者的权利形成了限制这种观念实际上是卢梭所反对的。对于卢梭而言,并没有什么基本法可以对全体人民有效,更不用说对社会契约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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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现代宪法史论》是德国著名公法学家耶里内克的成名作,对后世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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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看的好书,值得深思,值得思考


书的内容是法制社会中最基本的话题之一,很专业很经典。很值得看,也很喜欢。但我不是专业人员,翻一下也就放在一边了。我评5分,


虽然,该书讨论的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人权宣言》的关系,但是,在当前我国,该书仍然有现实的意义,国家的位置,个特别是法律上的,道德意义的位置到底该是什么?人是否拥有天生的权利而不是由国家公权来定义的权利?该书的写作非常地简明畅快,和冗长而晦涩的法国作风是不大一致的。


我们往往追求权利,到头来忘了责任和义务。


读起来好晦涩,很难读下去,幸亏很薄。


书是好书,却为轻型纸印刷的,略有遗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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