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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

王彦辉 中华书局
出版时间:

2010  

出版社:

中华书局  

作者:

王彦辉  

页数:

197  

Tag标签:

无  

前言

中国古籍浩如烟海,是就古代四部图书的总量而论的。在造纸术和印刷术发明以前,一切知识、学术、历史都是靠手抄口传流传下来的,由于当时的书写材料主要以简牍为主而辅之以缣帛,因此能够编订成卷的经史子集数量有限,保存和流传都受到很大的制约。又由于朝代更迭频繁,战火兵燹不断,使国家集中保管的图书档案焚毁散佚得极其严重,从而使许多珍贵的历史典籍荡然无存。所以,从事先秦、秦汉史研究的学者常有文献不足征的感慨,戏称需要钻到字里行间去寻找论题,更使许多后学望而却步。然而,中国历史自国家形成以后,尽管汤武革命、易姓禅代、匹夫登基的现象屡屡发生,但社会结构相对稳定,时至今日不过发生了两次大的转型:一次发生于东周巨变,中国社会由宗法礼制时代过渡到宗法帝制时代;一次发生于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正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而东周时期的社会转型是在秦汉时期最后完成的,一切宗法帝制时代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制度大体都在这一时期定型或初具雏形,进而使秦汉史的历史地位尤为重要,也使秦汉史研究具有高屋建瓴的价值。但是,由于以往研究秦汉史所能凭依的文字资料无非前四史、子部书简、传世的刻石汉碑封泥瓦当,因此,对许多重大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等的研究,往往纲举而无目可张,张目而不能得其详,更有诸多史事、典故在历史的长河中湮没不闻。

内容概要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是西汉初年汉律的主体部分,其中有许多民法方面的内容,涉及物权法、继承法、债权法、身份法、婚姻法等,对认识秦汉时期的社会结构、政治经济制度等弥足珍贵。《张家山汉简与汉代社会研究》充分吸收了前人的研究成果,着重探讨了《户律》与汉初土地制度、《置后律》与汉代继承制度、《杂律》与汉代的私债以及私奴婢的社会地位等问题。《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多有创见,体现了作者的独特视角,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户律》与汉代土地制度第一节 《户律》与簿籍类别一、秦律与汉律二、秦汉时期的簿籍类别第二节 “名田”释义第三节 《二年律令·户律》与高祖五年诏书的关系一、《户律》规定的田宅制度二、《户律》中的田宅制度制定于高祖五年三、吕后二年对田宅制度的修订第四节 《户律》中的田宅制度是实际推行的制度第二章 名田宅制的实行情况及其主要特征第一节 名田宅制的实行情况第二节 名田宅制的主要特征一、等级性法规二、商品化特征三、军功受益原则第三章 名田宅制在西汉中后期的演变第一节 军功爵制的轻滥和名田宅制的名存实亡第二节 土地买卖与商贾“无得籍名田”一、文帝时期的“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二、民间自发的土地私有化进程三、商贾“无得籍名田”第三节 “以訾征赋”与土地私有权的确立第四节 “王田”与“田宅逾制第四章 《置后律》与汉代的继承制度第一节 《置后律》的制作年代第二节 秦汉时期的爵位继承制度一、“同族共财”与“父子别居”二、爵位继承制度及相关问题第三节 汉代的家庭结构与等级构成一、家庭结构与等级构成二、居延汉简所见吏卒家属名籍的人口构成第四节 户主继承与财产继承一、分户析产的几种类型二、分户析产与小农破产的关系第五节 汉代的“户绝”与社会控制一、“户绝”定义二、秦汉法律对“户绝”的相关规定三、国家为防止“户绝”制定的补救措施第五章 《杂律》与汉代私债的危害第一节 《杂律》的制作年代第二节 私债的产生及其在西汉前期的演变第三节 西汉中后期私债的几点变化第四节 私债在东汉时期的演变第六章 《二年律令》与私奴婢的社会地位第一节 奴婢以人的身份登记在民户的户籍第二节 奴婢的生命得到基本保证第三节 奴婢免良和代户继承主人的财产第四节 两汉奴婢数量比较研究附录一 居延汉简所见吏卒家属名籍附录二 居延新简所见吏卒家属名籍附录三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汉承秦制,《二年律令》中诸律与秦律的关系如何,不能不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对此,高敏先生率身垂范,在《(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制作年代试探》①一文中,初步认定各篇律令并非制作于一时和出于一人之手,指出《户律》作于汉高祖五年,《置后律》、《具律》、《秩律》作于惠帝即位初年。高先生认定《置后律》作于惠帝即位初年的根据有二:一是该律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是为了贯彻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而秦始皇的继承者非为嫡长子扶苏而为少子胡亥。二是刘邦晚年在争夺太子继承权问题的激烈斗争中,吕后以刘盈为嫡长子的首要理由取得胜利,从而使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成为吕后手中的一张王牌。高先生以嫡长子继承制为主要根据判断《置后律》的制作年代,很有说服力。但也正如高先生所云,在《睡虎地秦简》中没有《置后律》的律名,“对这种情况可以做出两种估计:一是《睡虎地秦简》中无《置后律》,是由于出土的秦律并非秦律的全部内容造成的;二是秦律本来就没有《置后律》”。笔者通过认真比较秦汉简牍资料及相关文献记载,认为秦律原本就有《置后律》,《二年律令》的《置后律》并非惠帝初年新作,也是承袭秦律旧文而来,但不排除对秦律进行必要的损益。理由是:第一,嫡长子继承制作为宗法制的核心原则是在西周时期确立的。在商代,王位的继承并没有确立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既有传子者,也有传弟者。传子者中,又有传长子与传幼子等多种情况。继承制度的不确定,容易造成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争夺,不利于王朝政治的稳定和统治的安全。西周建立后,为了结束因王位继承导致的权力争斗,在周公摄政期间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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