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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

柳立言 中华书局
出版时间:

2012-6  

出版社:

中华书局  

作者:

柳立言  

页数:

324  

字数:

303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由柳立言著,本书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宗教和身分这两个因素与宋代司法的关系。这是一个很广泛的问题,必须一步一步分解为众多的小问题,才能提供较完备的答案。如用今天的法律概念,第一步便是分为刑事和民事案件,第二步是针对两者提出各自专属的问题,有时是互不相通的。众所周知,虽然没有绝对的划分,宋代已具备民刑有别的意识和相应的审判流程,故本书亦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当人们犯罪时,如杀人放火强盗奸淫,他们的宗教和身分对司法有何影响?二是当人们主张他们的权利时,如承受遗产、监护子女和立嗣,他们的宗教和身分对司法有何影响?这是本书分为上编和下编的大致标准,当然有不能一刀两断的地方。

作者简介

柳立言,1958年生于香港,1986年获普林斯顿大学博士,至台北史语所工作,研究宋代家族及社会,发现两者深受法律的影响,乃转攻法律与社会,至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完成《子女可否告母》及《一条律文各自解读》等。近作有《宋代分产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响应日本及西方学人争论50多年的疑案;《宋代的社会流动与法律文化》,探讨新兴士大夫阶层对法律的影响;《宋代的家庭和法律》,研究法律、社会与家庭的互动。现正撰写宋代僧人的罪与罚。

书籍目录

前言
上编 宗教:以佛教为例
前言
一、僧人所犯何罪:色戒
(一)僧人为何犯罪?
1. 戒律对禁欲的严苛产生反效果
2. 密宗以交合为修行方法
3. 南宗禅提倡非心非佛的后遗症
4. 俗众助长僧人犯罪
(二)僧人如何犯罪?
1. 利用“僧”的身分和形象
2. 利用职权
3. 利用金钱
4. 利用共同需要或兴趣
5. 假名佛法以惑人
6. 以诡计陷人
7. 以威力逼人:拐带、掳走、禁锢、强奸、灭口
(三)司法如何审判
1. 依法处置
2. 逾法处置
3. 无法处置
二、僧人为何犯罪:红尘浪里难修行
(一)自律的问题
1. 僧团管理的失效
2. 佛门戒律的新诠释与修行的新途径
(二)他律的问题
1. 佛教文化被士大夫同化
2. 僧人迎合和利用大众文化
三、僧人如何犯罪:共业(僧人与其他人共同犯罪)
四、影响审判的因素
(一)士大夫作为治理者
1. 政策
2. 治安
3. 财政
(二)士大夫作为排佛者和信仰者
1. 排抑佛教者
2. 宗教信仰者
下编 身分:以妾为例
前言
一、回顾
二、妾、婢岂难辨
(一)礼之婚娶与丧服
(二)法之株连与奸罪
三、妾与婢混淆的原因
(一)大异之中的小同
(二)名称混用:婢被泛称为妾
(三)妾与婢的中间层:有雇期的“妾婢”
四、妾的司法遭遇
(一)妾对己产的权利
1. 随嫁之资
2. 夫君的赠与
(二)妾对亡夫遗产的权利
1. 庶母的生分权
2. 来自“妾”身分的受养权
3. 来自“生母”身分的保管权和教令权
(三)妾对亡夫绝户的立嗣权
1. 寡妾作为第二顺位的次妻
2. 寡妾作为第三顺位的母亲
结论
引用书目

章节摘录

  事实上,无论是公务还是私务,士大夫有时都是以自己对佛教的了解(包括误解)或要求强加于僧人身上。公务例如祈雨晴、保丰收,为皇家祝寿、祈冥福,为国家禳灾除祸等,严格来说都是对佛教的一种同化甚至俗化,段玉明《相国寺》一书的的副标题“在唐宋帝国的神圣与凡俗之间”,就是很好的反映,汪圣铎也有很好的综合论述,不必赘言。  私务来说,士大夫一方面很尊重僧人另方面又很不尊重佛法,例如政和元年,臣僚上奏:“士大夫有诣僧寺,参请人室,至去冠带,衣缁褐,折腰俯首,合爪作礼,立侍席末,师受其说而弗惭。其甚至有少妻寡妇,屏去侍妾,密随其徒更人迭出,敝教化,坏风俗,莫此为甚。乞非其徒而于僧寺入室者,以违制论。妇妻有犯,仍坐尊长。”徽宗下诏:“士大夫习圣人之正道,服先王之法服,而反易缁素,擎跽曲拳于释子之前,曾无愧耻。观此流且以纯素恬淡寡合自高,要誉于乡曲之间,较其实,则奔竞躁进,毁誉是非,未必不甚于常辈。加之妇女出入,揉杂无间,诚宜禁止。可依所奏。”如前文所述,这是士大夫一面屈从僧人,另方面纵容妻女与僧人过从甚密,违反僧人接见妇女时应守的戒律,结果诏书连僧人也一起责骂。事实上,有些僧人的作为跟一般文人并无两样。一位平日既嗜酒又好赌的僧人临终作偈语,竟是“平生醉里颠蹶,醉里却有分别。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念念不忘的,是风流浪子柳永,并将柳永跟红粉知己话别的词句,借来跟僧众道别。这位平日“落魄不检”,被人看不起的僧人,竟因为准确预言自己死亡的时间,寺僧“众叹异之,因以厚葬焉”。所反映的,是一生的修行不如一刹那的异行,以及寺院的眼界和作风,实跟世俗无异。  2.僧人迎合和利用大众文化  (1)社会大众的工具性信仰  僧人有不少机会到外间活动,并且触法。理论上,离开寺院脱离了僧团的监督和制度的约束,较易受尘世诱惑。当然,若干寺外活动也常在寺内举行,下文所述只是为了突显僧人在寺外与民众互动时发生的问题。有一点必须先厘清,在寺外活动的僧人是谁?  众所周知,唐代敦煌的僧人有部分住在寺院之外,例如继续与家人同居,谓之散众;中土也有僧人以尽孝为名,返家侍奉老母。宋代的情形如何?学人时常引用禅宗早期“若欲修行,在家亦得,不由在寺”的主张来强调其人世精神,但北宋末年的《禅苑清规》严禁无故外出或久留不返,例如童行“非常住差使,不得出门”,僧众“请假游山,只可半月。或过限者,须呈〔尚书省〕祠部”。《庆元条法事类》亦说“诸僧、道……无故不于寺、观止宿,经三十日,并还俗。……地方官司觉察申举”。可以相信,宋代僧人住在寺外只是特例,情况特殊,不能过于推论。正因为大部分僧人都住在寺里,生活费用构成寺院莫大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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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专业,但好像是个人的论文收集。宗教部分只写了佛教,其实道教在宋朝也很流行。没有道教是很大的缺失。身份上只写了妾的部分,还有其他宗族、各种家产继承方面的东西也没有介绍。


衡量一個領域的成熟程度,除了看史料是否足夠外,主要是看研究者提出的問題是否重要、全面和深入,及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是否有效、全面和精密。柳立言做到了。


柳立言博士最新研究成果


很严格的考证,台湾的学者学术很严谨,值得学习。


值得你去阅读


值得一读,台湾的学者做学问就是扎实!


可以借比较原始的宗教状态的整体分析来观察目前的信仰问题和信仰冲突


书的考证研究角度很新,很有启发意义


本书是台湾中研院研究员柳立言先生关于宋代法制史研究的最新力作。本书以宋代的僧人和婢妾这两类特殊人群为例,分析在僧人发生刑事犯罪时,婢妾主张民事权利时,他们的宗教和家庭身分如何影响司法审判。本书以宗教和身分为线索,试图探索宋代司法过程中影响审判的各种人为因素。


印刷不错,书不是很厚,内容如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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