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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族社会历史调查

云南省编辑组 民族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  

出版社:

民族出版社  

作者:

云南省编辑组  

页数:

129  

字数:

230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包括《中国少数民族》、《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记录了中国55个少数民族从起源至21世纪初的历史发展进程,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内容。荟萃了大量原始的、鲜活的、极其珍贵的资料,是一部关于中国民族问题的大型综合性丛书,是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重大项目和重大出版工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逐步展开。为了摸清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状况,抢救行将消失的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料,1953年,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进行全国性的民族识别调查,1956年又开始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

书籍目录

勐海县版纳西定布朗族社会 一、历史简况 二、民族与政治制度简况 三、土地情况勐海县布朗山曼兴奄社会调查 一、概况 二、生产力、土地占有和分配情况 三、土地买卖、租佃和债务关系 四、宗教信仰情况 五、家庭、婚姻、丧葬布朗山章加寨面貌 一、概况 二、政治制度 三、经济 四、宗教 五、风俗习惯 六、生产和生活情况布朗山新曼峨寨社会经济情况 一、概况 二、政治制度 三、土地占有和使用 四、债务 五、生产和生活 六、宗教 七、婚姻制度和家庭组织布朗山曼兴奄寨社会经济调查 一、概况 二、历史概述 三、民族关系 四、解放前的生产方式勐海县巴达区曼瓦寨布朗族社会情况 一、概况 二、历史传说 三、经济 四、社会勐海县巴达区曼瓦寨补充调查资料 一、社会经济 二、社会和政治组织情况勐海县布朗族村杜调查 一、土地形态 二、布朗族大家庭残余 三、布朗山布朗族的婚姻习俗勐海县曼散寨布朗族社会生活和习俗墨江县布朗族社会调查 一、一般情况 二、经济 三、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 四、生活与习俗 五、精神文化双江县邦驮乡布朗族社会调查 一、概况 二、民族传说及民族历史 三、土地改革前的生产方式 四、政治制度 五、婚姻、丧葬与物质生活镇康县第二区大送归寨布朗族社会调查 一、概况 二、历史 三、解放前的生产方式 四、社会组织与政治制度 五、意识形态的几个方面 附录云县二区邦六乡布朗族社会调查 一、概况 二、历史 三、民族关系 四、社会经济 五、婚姻、丧葬金平县三区普角乡芒人社会调查 一、人口和自然环境 二、经济状况 三、芒人的氏族组织 四、家庭关系 五、习俗 六、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后记修订后记

章节摘录

  勐海县版纳西定布朗族社会  勐海县西定区现有布朗族大小村寨13个。我们对曼瓦、曼别、曼皮、曼卖兑等地区的布朗族进行了访问了解,现将了解的情况简述如下:  一、历史简况  布朗族在历史上曾经有过一段独立的生活。从景栋至景洪,以南垒河两岸为中心的一片山区是布朗族的聚居区域,这一带地区的布朗族曾有过十二个卷的组织,这十二个卷是否为傣族宣慰间接分封或管辖的,现在还了解得不清楚。这十二个卷的分布是:在南垒河以内我国境内的有版纳西定共三个卷,版纳勐混一个卷,布朗山一个卷,澜沦糯福一个卷(据说是景洪宣慰以家奴陪送姑娘给孟连土司的),在南垒河以外缅甸境内的有五个卷。  布朗族接受了傣族的小乘佛教,据记载历史悠久的章朗佛寺已建寺七百二十余年,而布朗族在政治上直接为傣族宣慰统治仅约一百五十年至二百年。约四五代人以前,景洪宣慰才直接将卷封为总叭,直属宣慰而不属各勐土司,后又属宣慰派往各勐的波朗代管,如版纳西定的布朗族在解放初期还归宣慰派往勐遮的波朗——八宣慰所管。  二、民族与政治制度简况  傣族的封建领主制度在一百五十余年来的统治里,破坏了布朗族的卷这一制度,特别是“总叭”所在的村寨,建立了叭、鲜、先等一套傣族领主的统治,就其上层建筑来说,已转变为封建领主制度,但仍以布朗族的以若干氏族组成的村寨为社会的基层组织。尽管这些基层单位的头人名称和形式极不一致,但其内容等则基本未变。至于国民党几十年的统治,虽设立了乡保甲制度,但只限于“叭”级头人担任乡长,其他保甲长则由各基层组织的头人随便指派一人临时担任。  布朗族寨子以直系血缘关系的氏族为主,这种氏族有极其明显的划分,有的寨子由一个直系血缘关系的氏族构成,有的是数个氏族所组成。氏族有这些特征:  第一,是以直系血缘关系为主建立的共同体。凡本氏族的成员须是本氏族的子孙。如外寨氏族的成员想加入本氏族时,须送酒作礼并得到氏族长和氏族成员的同意,方可吸收为本氏族的成员。本氏族成员迁居外寨时,须声明与本氏族断绝关系,以免除责任。  第二,在氏族内部,七代以内禁止通婚。  第三,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如享有氏族土地、选举头人、决议事项等权利;负有共同行动,遇本氏族成员偷盗,则全体氏族成员共同承担赔偿等义务。  第四,各氏族内的风俗习惯略有不同,比如有的氏族内女子有财产继承权,有的则无继承权。  第五,父系家族长制。本氏族内由一至两个年纪最大的男子为家族长,长幼有序,管理本族内的事务,如土地的处理、吸收成员等。  第六,如系几个氏族组成的寨子,本氏族须推选出参与全寨联盟组织的人员名单,由全寨成员公认。  第七,氏族已在分化中。有的氏族内根据血缘的远近关系又分为一些支系,如曼瓦的浪板氏族中又分为五个支系。  三、土地情况  (一)土地所有制情况  就目前布朗族地区的情况来看,土地所有制有三种情况,即:村寨公有、氏族公有、私有。这三种所有制中,以氏族公有为主,但发展很不平衡。有些村寨基本上是氏族所有,如曼皮、帕代等;有些村寨已有私有制,但仍占少数,如曼瓦、曼马等;有些村寨私有制已占多数,如曼卖兑、西定等。从几种所有制产生的情况来看,总的来说是由于生产的发展,土地的占有也随着生产的发展而起了变化。  1.村寨公有  确定村寨的土地界线无记载,仅有一些传说,例如帕代、帕勒兄弟分家建寨时确定村寨界线,曼瓦、曼卖兑确定界线等,都有传说故事。  这种公有土地,除单一的氏族土地与寨公有土地二位一体之外(即一氏族为一寨的土地),一般村寨,村公有地虽有一些,但已为数不多,而且都在高山上,土质贫瘠。  2.氏族公有  氏族公有的土地什么时候形成,亦无确切材料可以说明,看来是在村寨公有之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土地形成轮歇耕种后,由于各氏族人口不断增长,在轮歇耕种中,土地逐步固定为各个氏族所有。目前这种土地的氏族公有制在布朗族中仍占主要地位。  3.私有制  土地私有的形成,根据情况看来,具体有五种:第一,茶园的私有。茶园在布朗族中发展较快,如西定、曼卖兑、曼别等寨先发展起来,在村寨边种植茶园之后即为个人所有。第二,在生产中除耕种氏族的轮歇地外,富有户在公山上增开一片土地,逐渐形成私有。第三,氏族成员中出现小偷被外族加倍处罚,本人无法赔偿时即由本氏族负责赔还,赔还不起,则将氏族内土地出卖给富户。第四,近百年大烟的生产,使贫富悬殊越加明显,财富逐渐集中。特别是国民党统治以来的压榨掠夺,更加速了土地的私有。据调查,曼瓦寨召曼氏族成员中的私有土地百分之六十以上是国民党统治以来所买卖的。又据在帕勒寨的了解,因国民党统治以来向群众摊派捐税而向外寨借债,结果约有20%的土地被债主夺去,这是形成土地私有的主要原因。第五,个别头人的霸占。  (二)曼瓦寨召曼氏族的土地情况  曼瓦寨的土地情况是有代表性的,它属于中间型,不像曼卖兑、西定的私有土地占多数,也不像曼皮、帕勒、帕代那样基本上是氏族公有。曼瓦是氏族土地占多数,但私有也占相当数量。曼瓦共五个氏族,全寨主要的耕地分为七大片,分七年轮作。其他还有一些零碎山地。村寨公有地占少数,约占10%左右。现将召曼氏族1957年土地的耕作占有情况(不包括寨公有地,包括私有地)分述如下:  1.土地占有情况  召曼氏族共25户,118人,1957年氏族耕地面积为203.5挑谷种(各样籽种都折合为谷种计算,每挑50斤,每亩需谷种15—20斤),氏族成员私有地的面积为136挑谷种,共计339.5挑谷种的耕地。氏族耕地占60%,私有地占40%。  整个氏族初步分为富裕户4户(族长头人2户),占总户的16%;中等户7户(族长头人3户),占28%;贫困户14户(寡妇1户无权分得土地),占56%。  氏族地203.5挑中,富裕户分得44挑,占21.6%;中等户分得76.5挑,占37.6%;贫困户分得83挑,占40.8%。私有地136挑中,富裕户占有107挑,占78.7%;中等户占有21.5挑,占15.8%;贫困户占有7.5挑,占5.5%。  氏族公有和私有土地合计339.5挑,富裕户占有151挑,占44.5%,中等户占有98挑,占28.9%,贫困户占有90.5挑,占26.7%。  2.土地的分配使用及买卖情况  (1)分配使用土地情况  每年的冬腊月间砍新地时分配土地一次,由族长主持,视土地的多少决定分配数量,族长有选择土地的优先权,其次是族中担任头人的,再次是依年岁的长幼先后选择。如1958年召曼氏族的14挑谷种的好地,只有两个族长、两个头人及一个年纪较长者共5户分得,其他氏族成员则分到一些不好的新谷地。族长及头人除有优先选择土地的权利外,还有多分一份的权利,如1958年族长及头人所得的土地不但好,而且比其他成员多一倍。  (2)土地的使用情况  1958年召曼氏族共分配可耕土地203.5挑,本氏族成员自耕128挑,占62.9%;出卖42挑,占20.6%;因土地不好未种者33.5挑,占16.5%。富裕户分得44挑,自耕37挑,占84.1%;自己种不完而出卖5挑,占11.4%;自己的地多抛荒者2挑,古4.5%。中等户分得76.5挑,自耕50挑,占65.4%;因耕种不完而出卖17.5挑,占22.9%,因土地不好而抛荒9挑,占11.8%。  (3)土地的买卖情况  这里所说的土地买卖是根据当地的语言概念直译出来的,布朗人说“开海”、“失海”即买地、卖地,实际上更像一种租佃关系。具体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是氏族成员除分得土地外,如还需要种地,可以向族内“购买”,将一点酒或少许钱交给族长及全体成员后即可得到一片地耕种,一般每挑种不超过一元五角,但只有种植一年的权利,无所有权。第二种是氏族成员之间或寨内亲友之间,自己分得的土地或私地可以“买卖”,这种“买卖”无所有权,所得之钱由卖主自有,一般每挑种约一元左右。亲友之间不收费,互的亦有。第三种是村寨之间或哈尼族与布朗族之间的买卖价格稍高,一般每挑种的地约二元左右,或每租一挑种的地,给出租者一挑谷子。大烟地的价格稍高,如巴达哈尼族小老买一块地花26元,可产大烟80两(可卖480元)。总的看来,土地价格均不超过总收入的10%。  出“卖”寨公有地的收入属全寨所有,出“卖”氏族所有的地,收入归全氏族成员所有(按照分配土地的办法分给氏族成员),“卖”私有地或“卖”氏族成员分得的土地,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召曼氏族1957年“卖地”收入共19.5元,其中7.5元为哈尼族买地之款,12元为其他氏族成员的买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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