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研究
2009-6
民族出版社
司马俊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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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俊莲女士是我带的2005级博士生之一,她长期生活在民族地区,对民族地区的文化状况十分关注,这种关注从感性层面推进到了理性层面。基于当今世界全球化对民族文化的侵蚀,她欲从宪政角度上说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从而矫正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民族文化的功利性开发和利用。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研究》书稿中,体现了作者对这一问题研究的创新性: 第一 在研究视角上将少数人权利保护理论纳入法理分析框架。长期以来,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研究很少进入法学研究者的视野。他们关注的是普遍的平等权而忽视对“差异政治”的研究。而民族学界也缺乏“宪政思维”,对少数民族权利的研究总停留在就事论事上。或者是从民族学和民族法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缺乏法理学和宪法哲学的渗透和解析;他们或者只是单纯从自治权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把少数民族权利简单地对应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立法条目,进行简单的对应分析和类比,缺乏自身理论体系的建构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解释力与说明力。作者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纳入法理学和宪法哲学研究视野,从法学角度来解析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的正当性基础和法理依据,并从制度层面分析其与现实国家主权的张力和融合。这既有助于深化对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研究,又为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研究内容。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研究》介绍了:狭义上的文化权利往往就是指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需要从来没有像现在那么迫切。无论是在国际上或是在中国国内,都在不断关注对这一权利的保护。因为它关涉文化多样性,说到底就是关涉人类自身的发展力和创造力问题。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仅仅是“少数人”的兴趣;更遗憾的是,“少数人”的兴趣也主要是基于现实功利角度——经济发展角度来研究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最典型的就是“文化产业论”。但这种功利论背后显然存在着逻辑“硬伤”:是否形成不了文化产业的少数民族文化就没有价值、没有保护的必要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少数民族文化不是因为能够带来经济效益才具有存在价值,而是本身即具有正当性基础。因此,国家对这一权利的保护不是恩赐而是义务。本文正是在这一理念的基础上,来展开有关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言说”的。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有关的基本理论研究。通过对有关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相关观念、价值基础、基本要素和主要内容的分析,构建一个基本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理论体系。其核心是从应然的价值层面分析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正当性基础。提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价值基础在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人权理论、文化多样性理论和认同理论等。
司马俊莲,湖北省利川市人,法学博士。现为湖北民族学院财经政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副教授,湖北民族学院南方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北民族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学科方向带头人。 1982年入华中师范学院历史系历史专业学习,因专业为非自愿,故在大学里业余时间几乎全花在了阅读课外书籍上,涉猎文学、艺术、哲学等领域。 1986年分配至湖北省恩施市市委党校从教,1989年5月调入湖北民族学院政史系从教至今。不过。这一当初只有十几人的小系现在已演变为湖北民族学院财经政法学院,成为拥有近80人规模的二级学院。 1997年9月进入复旦大学法律系外国法制史专业攻读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又进入武汉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师从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李龙先生。承蒙恩师和本专业其他导师的指导。使本人如期完成学业。所在单位虽处民族地区。但仍有英才不少。看到他们在心智和学业上的成长。常常幸福之感油然而生。正是他们成为我进步的动力。 虽然非常关注社会问题。但却没有深入研究,只是在法理学和人权法学方面偶有小作。因在学术上没有天赋,至今只在《法学评论》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编及参与编写著作3部;主持和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8项。其中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项。主持和参与其他省部级项目7项。
序言内容简介导言一、研究缘起与意义二、研究现状三、研究方法四、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第一篇 理论研究第一章 基本概念辨析第一节 文化和文化权利概论第二节 少数民族文化及文化权第二章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价值基础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第二节 人权理论第三节 认同理论第四节 文化多样性理论第三章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基本要素第一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主体第二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客体第三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内容第四章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第一节 使用和保持语言文字权第二节 宗教信仰自由权第三节 保持或改革民族风俗习惯权利第二篇 规范研究第五章 国际上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立法分析第一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国际立法第二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区域性立法第三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的国别立法第六章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法规范分析第一节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立法概况第二节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立法的原则与特点第三节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立法的完善第三篇 实证研究第七节 全球化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第一节 全球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第二节 全球化与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第三节 全球化背景下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制度建构第八章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个案分析——以恩施州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为例第一节 恩施州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现状第二节 恩施州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对策探讨余论参考文献
人的自然属性使人权具有超越历史、超越阶级、超越地域等普遍性特点;因为人作为一个“类”,在许多方面总是共通的。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人有两大需要系统,即基本需要和心理需要。基本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心理需要包括认知需要、美的欣赏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等等。因此,在基本需要等方面人是相同的。但人又是生活在特定的社会之中的,个体的权利是以法律共同体当中主体间共同承认的规范为基础的。但在阶级社会中,人权是带有一定阶级性的。由于阶级压迫的存在,造成了人的异化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对立。它使人失去应有的尊严,不把人当“人”来对待。如古罗马社会中的奴隶便被仅仅当做是会说话的工具。资产阶级的人权虽然声称是“天赋人权”,但在具体的现实之中同样打上了资产阶级的烙印。黄种人、印第安人、土著人、黑人以及各种族的妇女从来都不是1628年英国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等人权法规的权利主体,而这一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仅仅是在这一世纪的年代才在社会制度上得以解决。这表明在数百年间,不论是在现象上、制度上,还是在事实上和现实中,人权始终都是特殊的。“至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历史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无情的事实:即人权宣言所宣布的人权,从一开始就不是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少数人的特权和多数人无权的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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