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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李瑞峰 等 著 中国农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  

出版社:

中国农业出版社  

作者:

李瑞峰 等 著  

页数:

327  

内容概要

  《中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现状及政策建议》得到教育部教育财务管理研究课题项目和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村政策研究中心的支持,特此感谢。《中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现状及政策建议》历时两年,课题组的其他成员林万龙、刘晓昀、江文涛、张树颜、汪海波和余康同志都积极参与了课题的研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言一、问题提出二、文献综述第二章 农村义务教育的性质及其经济社会效应一、农村义务教育的特征二、农村义务教育的性质三、农村教育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第三章 中国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现状一、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教育方针和任务二、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成就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第四章 中国农村义务教育投资体制一、“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乡为主”体制时期(1985—1994年)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为辅”体制时期(1994—2001年)三、“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体制时期(2001—2005年)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时期(2006年至今)第五章 中国农村义务教育投资总量及结构一、农村义务教育投资总量二、农村义务教育投资来源结构三、各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结构第六章 中国农村义务教育投资的公平性一、农村义务教育投资的地区差异二、义务教育投资的城乡差异三、各级教育间经费投入差异第七章 总结及政策建议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1994)规定,继续鼓励厂矿企业、社会力量以及海内外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和农村集资办学。对教育事业的捐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应纳税的所得中予以扣除。农村集资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以及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农民集资成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重要渠道。  国家还允许学校收取杂费。1992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随后杂费收入成为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重要来源渠道,占有相当比重。后来甚至成为许多学校乱收费的借口,巧立名目,与杂费一并收取作为学校经费的补充。  国家鼓励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1993)规定,继续大力发展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逐步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规定,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由此可知,这一阶段,我国也逐步建立起了以财政拨款为主(乡镇),辅之以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集资、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农村义务教育投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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