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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第2版

崔日明,王海兰 著 机械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  

作者:

崔日明,王海兰 著  

页数:

360  

前言

  本教材自2005年出版以来,连续多次重印,受到了国内院校同行们的好评,许多院校将其作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核心教材,或是作为经济和管理类专业本科生及低年级研究生教学的主要参考教材,或是作为考研的指定参考教材,同时也是众多外贸业务人员从事实际业务的参考用书。2007年被辽宁省教育厅评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精品教材,被教育部评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最近几年来,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特别是2007年以来发生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金融、贸易、投资等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全球经济贸易等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动向、新特点、新趋势,因此对本教材进行补充、完善和修订就显得尤为必要和急迫。  本教材仍然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主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等法律和惯例为依据,结合实践、实验教学,对原有内容作了补充、完善和重新调整,加入了《UCP600》和电子商务等新内容,同时收录了国际贸易实务操作过程中的相关样本,并制作了大量的流程图,希望给学生更加直观的感觉,以求理论和实务的衔接更加畅通。  本教材主要变化有:严格按照《合同法》调整了合同成立及合同条款涉及的相关内容;在国际货物运输与物流部分,增加了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的相关性内容;在货款支付部分,增加了《UCP600》的内容,并改写了该章节的相关内容;增加了电子商务的章节,并扩充了无纸贸易的内容;同时也删除了大量过时的内容等等。

内容概要

  随着我国参与国际分工层次的不断提高,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日益广泛,对外经济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更进一步凸现出来,国际经济贸易及相关知识的学习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国际贸易实务(第2版)》全面阐述了国际贸易的整个业务过程。全书共分12章,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及其商订;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国际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价格;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货款的支付;商品检验与通关业务;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合同的履行;进出口业务成本核算;贸易方式;电子商务与无纸贸易。  《国际贸易实务(第2版)》可作为国际经济与贸易及相关专业本科和研究生的教材,也是专业和非专业人士的良师益友。

书籍目录

第2版前言前言第一章 国际贸易合同及其商订第一节 国际贸易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商订第三节 书面合同的签订第二章 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价格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第二节 商品的价格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第一节 运输方式第二节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第三节 运输单据第四节 国际物流与国际贸易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第二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第三节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第四节 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第五节 投保业务手续与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第六节 保险索赔第六章 货款的支付第一节 支付工具第二节 常用支付方式第三节 其他支付方式第四节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七章 商品检验与通关业务第一节 商品检验第二节 合同中的商检条款第三节 通关业务第四节 电子口岸第八章 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第一节 索赔第二节 不可抗力第三节 仲裁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第十章 进出口业务成本核算第一节 进口业务成本核算第二节 出口业务成本核算第三节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成本核算第四节 出口报价及成本核算案例第十一章 贸易方式第一节 经销、代理和寄售第二节 展卖、拍卖和招投标第三节 商品期货交易第四节 对销贸易第五节 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第六节 国际租赁贸易第十二章 电子商务与无纸贸易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内涵与分类第二节 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第三节 无纸贸易及其运行模式附录附录A 出口报关单证附录B 进口报关单证附录C 其他单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二、国际贸易合同的成立  国际贸易合同的达成,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方为有效,才受法律的保护。那么,怎样才算合乎法律规范和有效成立呢?各国的法律一般均有规定。归纳起来,构成一项有效的国际贸易合同的必要条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中的标的和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这也就是说,合同中买卖的货物应是政府允许出口或进口的商品。如属政府管制的,应有许可证或配额。货款和外汇的收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当事人双方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必须是公民。未成年人对达成的合同可不负合同的法律责任;精神病患者和醉汉,在发病期间和神志不清时达成的合同,也可免去合同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九条还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则行为人应该是企业的代表。非企业负责人代表企业达成合同时,一般应有授权证明书或类似文件。  (三)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一致同意的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国际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单方面的行为,所以,必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方能成立。《合同法》第四条还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而这种一致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所以,通常要通过一方的发盘和另一方对这个发盘表示接受的程序。而这种表示又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如一方采用诈骗、威胁或暴力等行为而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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