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2010-6
中国铁道出版社
江必新 主编
242
铁路运输被称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的发展,标志着一个国家的工业化水平,即使在航空、公路运输不断发展的今天,铁路运输仍然以其及时、大量、廉价的特点,扮演着交通运输主力军的角色。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历史进程,我国铁路建设也取得迅猛发展,经过多次铁路大提速,铁路运营里程和列车的运行速度都在增加,以动车组为代表的高速客运列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主要选择;高速铁路的范围不断扩展,全国性的高速铁路网正在建设完善中。伴随着铁路的发展,铁路运输作为高度危险作业活动的特征也日益凸显,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冲突逐渐加剧。每年因铁路运输造成的人员伤亡,尽管数量不如公路交通运输,但是事故造成的后果都比较严重,往往造成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乃至生命,由此影响到的,不仅仅是受害人本人,也包括其家庭的正常生活。与此同时,铁路运输企业等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也需要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避免因此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整体经济形态的转型和提升。
序言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条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就本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答记者问 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促进社会进步保障社会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解读《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部分 条 文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引言 第一条 调整范围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 第三条 案件管辖 第四条 归责原则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情形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减轻和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对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 第九条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相撞的情形 第十条 道口管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条 旅客伤亡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 第三人责任造成旅客伤亡的赔偿 第十四条 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在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上发生事故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司法解释的效力第四部分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在进一步的研究中,有意见认为,“受害人有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自身原因.且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并L三采取救护等措施的”这一项规定,仅仅是明确了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受害人自身的原因”作为免责事由应同时具备铁路运输企业无过错的条件,但对于该条所列举的各项“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应如何理解和把握,并没有予以明确,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尤其是对于如何把握受害人的违章问题,更是没有涉及,这是不妥当的。因此,在本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中最终规定:“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增加了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另外,考虑到以往对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应如何理解一直有重大分歧,应当以更明确的方式表明本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态度,以利于下级法院的理解和把握,因此在条文的结构设计上,也作了适当的改变,即从原来的将所有免责事由规定在一个条文中的方式,改为川两个条文分别规定免责事由。在本司法解释第五条中规定了“不町抗力”和“受害人故意”两个免责事由,而在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另一个免责事由,也就是对“受害人自身的原因”作出了具体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与适用》是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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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出台后,一直在找这本书,终于找到了,内容也不错,最高院专家写的,权威!
似乎有点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