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知识产权前沿案例

中国铁道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4  

出版社:

中国铁道出版社  

内容概要

知识产权前沿案例,ISBN:9787113127688,作者:薛峰

书籍目录

第一章著作权纠纷案例 案例一为公益目的使用作品之判断及其价值考量——崔晓红诉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和KTV行业使用作品相关问题之研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东方鑫地(北京)文化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中审查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以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为基石 案例四出版者让渡发行权引发的侵犯著作权侵权问题之研究——石忠伟诉中国工人出版社、北京时代华都印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五权利限制角度下的法定许可研究——曾维胜诉广东龙源音像有限公司等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例六出版社丢失书稿承担法律责任之研究——程桂华诉世界知识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七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认定及著作权行使之研究——李树喜诉人民出版社、黄书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八委托创作作品质量的司法认定之研究——朱恒平诉三辰影库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酒店悬挂他人美术作品复制件的侵权责任研究——陈湘波诉北京娃哈哈大酒家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十影视作品著作权权属确认之研究——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金色飞虹网络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例十一手机存储歌曲侵犯著作权问题之研究——北京太格印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十二诉讼中“无争议事实”审查之法官定位——何勇诉“中华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十三酒店视频点播系统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关系之研究——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宝辰饭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例十四网站提供存储空间下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公司诉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例十五人数不确定共同诉讼中法院调解问题研究——金春华等诉学苑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例十六侵犯著作权罪与著作权侵权行为之研究——钟自仁、苏志坤、陈涞侵犯著作权罪案第二章商标权纠纷案例 案例十七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判断构成商标侵权的重要因素——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诉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例十八商标近似判断中一般不应考虑在后注册商标的驰名因素——“K”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评析 案例十九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视角下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晓林餐饮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 案例二十公众人物姓名不能由他人作为商标注册使用——郭晶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二十一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条件之研究——北京市天龙保健茶有限公司与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第三章专利权纠纷案例 案例二十二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若干问题之理论研究——徐焱诉睿达华通公司、北京语言大学侵犯买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二十三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处理原则之研究——之宝制造公司诉孙孟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第四章其他纠纷案例 案例二十四技术服务合同中告知义务之履行及责任分担——北京市通铭环保设备厂诉北京奥森特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十五特许经营合同中当事人行为效力之司法判定——陆东诉紫昀依都服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十六经营者身份识别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判定——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二十七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的竞合之研究——对几则新类型案件的分析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KTV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应付费数额之考量 无论主张权利的主体是唱片公司、著作权人或集体管理组织,KTV企业在营业过程中使用音乐电视作品,都是应该付费的。从理论上说,KTV企业支付的著作权使用费不会因为主张权利的主体不一样而存有区别。数额的差异应该只受制于作品类型、作品使用方式、作品知名度,即市场情况、作品使用次数等。但实际情况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权过程中,赔偿数额一直都是个案或业界的争议焦点。具体到上述案例,KTV企业坚持的意见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费用的计算方式或考量因素不明确,国家版权局公示每天每间KTV包房12元的收费标准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可取?这些意见也是承办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予考虑的。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赔偿计算方式,应该首先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使用人的获利,在上述两项欠缺的情况下,才能在法定限额内酌情确定。大家都知道,KTV作为大众化的娱乐消费模式,其经营的主要资源就是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和KTV行业应该是和谐共赢的关系。但现实却频频出现争端。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认为侵权赔偿数额应首先考虑损失或获利,这应该是依正常使用情况作为类比标准,即正常的使用费数额是考量赔偿数额的基础。而正常的使用费数额,从著作权法的私权属性来说,权利人有完全的自由处分权,使用费数额的确定应该是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平等协商的结果。而国家版权局公示的标准,虽然版权局相关发言人称这个标准是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KTV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广泛听取了KTV行业代表的意见之后确定的,但这种确定回避了平等协商的机制,导致实际使用人产生权利缺失的感觉,加之对标准确定考量因素的不知晓,进而形成抵触心理,引发频频诉讼。有时同样的实体结论,在有正当程序介入的前提下,更能让人接受。所以,笔者以为版权局公示的标准虽然不具行政效力,但作为第三方出具的意见,仍需当事双方协商确定。


编辑推荐

《知识产权前沿案例》是一本具有极高实践参考和理论研究价值的书籍,有助于为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律师、企业管理者和研究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知识产权前沿案例 PDF格式下载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