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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说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

史玉光 电子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  

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  

作者:

史玉光  

页数:

273  

内容概要

本书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编写。全书共分为十九章。第一章和第二章从整体上介绍了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并分析了存在差异的原因;第三章到第十八章,分一般经济业务和特殊经济业务来介绍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前者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股份支付等,后者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租赁、企业合并等;第十九章详细介绍了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 本书适合初、中级财税人员阅读,对于指导相关财税工作者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应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水平,以及正确辨别和协调会计与税务之间的处理差异具有较大帮助。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概述 第一节 新税法概述 第二节 新会计准则概述 第三节 税收筹划概述第二章 新税法和新准则的差异分析 第一节 新税法和新准则的差异及其原因 第二节 新准则对纳税企业的影响及税收筹划第三章 存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一节 存货初始计量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二节 存货转移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三节 存货跌价准备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四节 存货损失的差异及会计处理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一节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四节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五节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差异及会计处理第五章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税种概述 第二节 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三节 投资性房地产持有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四节 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差异及会计处理第六章 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一节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二节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三节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四节 固定资产处置的差异及会计处理第七章 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一节 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二节 无形资产摊销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三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四节 无形资产处置的差异及会计处理第八章 职工薪酬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一节 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第二节 工资薪金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三节 福利费、“五险一金”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四节 辞退福利的差异及会计处理第九章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及其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一节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第二节 股份支付涉及的税务处理差异分析第十章 收入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一节 收入财税差异概述 第二节 商品销售收人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三节 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四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差异及会计处理第十一章 建造合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一节 建造合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概述 第二节 建造合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第十二章 借款费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一节 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第二节 借款费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第十三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一节 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差异比较 第二节 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差异 第三节 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差异第十四章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一节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二节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三节 债务转为资本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四节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五节 混合债务重组形式的差异及会计处理第十五章 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一节 融资租赁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二节 经营租赁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三节 售后租回的差异及会计处理第十六章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一节 企业合并财税差异概述 第二节 免税合并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第三节 应税合并的差异及会计处理第十七章 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其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一节 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二节 或有事项涉及的税务处理差异分析第十八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其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一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税务处理差异分析第十九章 企业所得税会计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会计概述 第二节 暂时性差异 第三节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概述会计与税法既存在许多共同点,又存在着一些差异?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是如此。本章对我国新税法和新准则进行了概述,并介绍了税收筹划,同时也介绍了新税法下的税收筹划思路。第一节新税法概述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财税领域所做的重大举措。如图1.1所示,新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征收管理、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税收优惠等方面做了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税法”)有很大区别。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其中,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新税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的界定有效抑制了居民企业的逃避税活动。一方面,该法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或“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来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扩大了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范围,使一些在海外注册但实际业务管理地在中国的内外资企业受到影响。中资企业在避税港注册,依据旧税法,其海外收入几乎不需纳税,依据新税法,是居民企业,其海外收入在中国被征税;另一方面,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进行规范,并规定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使那些正在采取这些方式避税的内外资居民企业受到影响。因此,以后因避税而采取的一些人为安排可能会减少,这些企业可能会妥善调整其企业经营结构。(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其中,收人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上述各种收入所包括的内容如表1-1所示,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如表1.2所示,各项扣除项目包括的内容如表1-3所示,不得扣除的项目如表1-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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