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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一)

张国华,李光灿 山西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1-3-1  

出版社:

山西人民出版社  

作者:

张国华,李光灿  

Tag标签:

无  

前言

自1985年以来,李光灿.同志一再邀我合编一部多卷本的《中国法律思想通史》。兹事体大,而我又忙于教学和行政事务,无暇兼顾,实难胜任,多次要求推迟数年,俟准备就绪再说,无奈光灿同志壮志凌云,几番晓以弘扬中华民族法律文华之大义,并详细分析了我们的有利、不利条件和先后得失,权衡轻重,仍然认为不但可以上马,而且迟上不如早上。在他的鼓励和敦促下,只好承诺,表示愿附骥尾,共同主编。概据分析,我们的有利条件主要有三:其一是,有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其二 是有一只有相当水平和较高科研能力的法律史队伍,包括建国以后脱颖而出的大批“青出 于兰而胜于兰”的新秀;其三是,近百年来特别是解放后考古工作硕果累累,出土了大量前 人见所未见、闻所未闻的法律文物和文献,而且已有不少同仁对其作过比较认真和深入的 整理与研究。当然,我们也有不少困难和问题最大的困难就是经费难以筹措,要组织起一支来自全 国各地、四方八方的编写队伍,谈何容易。其次,我国历史悠久,上下数千年从未中断,涉及 法律思想的人物为数众多,粗略估算,即使是知名人士也不下上百数十人;有关法律思想 的典籍更不胜枚举;此外,还有不少尚未开垦、甚至尚待发现的处女地。工程如此浩大,必 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组织起来,集思广益,联合攻关。经过半年多的反复磋 商,终于组成了一个比较适当的写作班子,成立了编委会、拟定了大纲和计划,遴选了各分 卷的正副主编,而光灿同志和我总其成。所幸的是,我们的工作得到得了组织上的大力支持。从1986年开始,我们的编写方 针、计划,经过社科基金有关领导的认可和核准,得以作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正式列入“七 五”规划,拨给了最必须的经费,立即投入了战斗。遗憾的是,上马不久,作为本书的倡议者和总编之一的光灿同志竟积劳成疾,卧床不起。弥留之际,他紧握我的双手,嘱意排除万难,争取如期完成其未竟之业!

内容概要

《中国法律思想通史(1)》主要讲述了:当然,我们也有不少困难和问题最大的困难就是经费难以筹措,要组织起一支来自全 国各地、四方八方的编写队伍,谈何容易。其次,我国历史悠久,上下数千年从未中断,涉及 法律思想的人物为数众多,粗略估算,即使是知名人士也不下上百数十人;有关法律思想 的典籍更不胜枚举;此外,还有不少尚未开垦、甚至尚待发现的处女地。工程如此浩大,必 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组织起来,集思广益,联合攻关。经过半年多的反复磋 商,终于组成了一个比较适当的写作班子,成立了编委会、拟定了大纲和计划,遴选了各分 卷的正副主编,而光灿同志和我总其成。

书籍目录

一 中华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一)五千年文明古国屹立东方(二)中华法律文化根深叶茂二 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一)中国社会的性质与特点(二)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内容及其演变三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一)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的研究对象(二)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四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一)大同理想广为流布(二)自然法观点极其丰富(三)儒家法律思想长期占居统治地位(四)重视吏治,压抑习惯权利(五)缺乏以个人为本位的民主法治观念

章节摘录

墨子的思想因其含有反对剥削的因素,是我国古代文化中不可多得的财富。正如列宁曾经指出的:“剥削的存在.,永远会在被剥削者本身和个别知识分子代表中间产生一些与这一制度相反的理想”,而“这些理想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是非常宝贵的”①。墨子就是我国古代最早的一位这样的“个别知识分子除上述儒、法、道、墨四家外,还有阴阳家和杂家阴阳家又称阴阳五行家,司马迁和父亲司马谈在其《论六家之要旨》中曾将阴阳家列为六家之首,对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视。阴阳、五行说起源甚早。原有朴素辩证法和唯物论因素,曾与天命神权思想相对峙并促其衰落。阴阳是古代思想家用来解释字宙和自然界“相反相成”,互相对立和消长两大势力的变化运动及其规律。五行,指水、火、木、金、土五种构成万物的基本因素,及其相互关系。阴阳、五行说的合流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天道观的大本营,先秦诸子几乎无不受其影响。进入战国后,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地位的变化,原有的限于科学水平和认识能力所包含的神秘色采愈演愈烈,被纳入唯心主义体系,用来说明、附会人类历史和国家、政权、法制的交替。特别是到了战国后期适应地主阶级占居统治地位和面临统一全国形势的需要,在邹衍等阴阳家手中形成了“五德终始”的历史循环论和行政与司法时令说,一直发展到汉代董仲舒等的神学目的论。原有的辩证法被扭曲为“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形而上学,唯物论蜕化为“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神秘主义,构造了不同于殷、周的新的天命神权体系,成为封建正统思想的理论基础杂家更是战国末期适应秦统一六国需要的晚出学派。秦相吕不韦野心勃勃,但又较有远见,想取各家之所长综合为一种取代“不务德而务法”的法家的新的思想体系,冶儒、墨、道、法、阴阳诸家于一炉。他以“招致宾客游士,欲以并天下”为目的,编纂了一部《吕氏春秋》,成为仅存的杂家代表作,实为董仲舒《春秋繁露》的先行者。4.礼、法合治时代(两汉至清末)这一时代的时间跨度很长,从两汉直到清末,且可延及解放前,限于篇幅和避免重复,不分朝代,只能概括一些带全局性的重点、特点

后记

本书撰写过程中,得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律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诲军学术研究所、深圳市法学会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特表示衷心的感谢!本书各!章节执笔人如下:(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杨鹤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序言;第一章 各节;第二章 第一、二、四、五、六、八节;第三章 第三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五章 第一、二节;第六章 第一、六节;第七章 第一、三节。相自成(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处长):一第二章 第三、七节。高恒(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第三章 第一、二、四节;第四章 第二节 ;第五章 第三节 ;第六章 第五节 。赵旭东(深圳市法学会律师):第六章 第二节 ;第七章 第二、四节。方堃(海军学术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第六章 第三、四节;第七章 第五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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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通史(1)》撰写过程中,得到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律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诲军学术研究所、深圳市法学会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特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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