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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释义

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上海市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 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4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

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上海市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 编  

页数:

222  

内容概要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释义》是对上海市地方法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按照忠于原法、依照立法精神及宗旨为原则基础上进行的全面、完整和精准的解读。该书由参与立法过程的人员编写,力求做到观点权威性、解释准确性、操作可行性,为本市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人力资源部门主管、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和广大职工群众正确理解、贯彻实施《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提供指导和帮助。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权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六章 工作机构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二部分 附录1.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唐国才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刘国胜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朱言文5.关于贯彻《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6.关于实施《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记

章节摘录

  (4)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5)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6)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其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区域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内容:(1)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2)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3)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关于本市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要针对非公有制小企业开展协商的实际困难,大力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不断提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要从本行业、本区域劳动关系的特点和企业实际出发,积极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探索和实践。要加快建立行业性、区域性企业代表组织和相对应的工会组织,因地制宜搭建集体协商的工作平台。要准确把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范围和内容,在企业生产经营特征相似的餐饮、物业、纺织等行业,重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行业主体工种工资标准及工资调整幅度、行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非公有制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社区、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区域,要重点就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最低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和工作时间等内容开展协商”。  在多年实践中,本市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已逐步形成了综合性集体合同与专项性集体合同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局面。一些单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的议题征集、意见征询,结合各自实际,在订立综合性集体合同的基础上,还专项制订审议通过了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合同、外来务工人员或农民工权益维护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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