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英美契约法的历史发展
2011-11
上海人民出版社
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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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主要从19世纪英美契约法发展的历史背景及动因,重要契约规则及理论基础的变化、法学家和法官在英美契约法发展中的作用等方面切入,对19世纪英美契约法的发展情况进行宏观阐释,力求展现英美契约法极盛时代的样貌表征,分析其规则繁盛发达背后的发展动因,以期为研究英美契约法的现行制度提供历史平台,也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发展提供外国法的借鉴。
李彤,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上海市人文社科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200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先后获法学学士与外国法制史专业硕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中国法制史专业博士学位。曾在《北方论丛》、《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译有《法院——比较法与政治学上的分析》。主要研究领域为英美契约法史、中国近代公司法。
导论
第一章 19世纪英美契约法之历史基础
第二章 19世纪英美契约法发展的时代背景
第三章 19世纪英美契约法主要契约规则的发展
第四章 19世纪英美契约法领域的主导理论——意愿理论
第五章 法官和法学家在19世纪英美契约法的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
第六章 19世纪英美契约法中契约自由与契约神圣的法定限度
第七章 19世纪英国契约制定法的代表作——1893年《货物买卖法》
第八章 19世纪英美契约法中的约因制度
结论:英美契约法发展的黄金年代
参考文献
后记
版权页:1.违约损害赔偿之诉与清偿债务之诉之间的竞合与替代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和清偿债务之诉所存在的理论基础有所不同,前者的存在是基于对承诺的违背,后者涉及返还确定金额的诉讼请求,而如果一个人不依据约定,不向对方给付金钱这实际上也是对承诺的违背,这使得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扩展适用予应适用清偿债务之诉的诉因存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在16世纪中期,法院开始允许当事人以违约损害赔偿之诉为由提起原应以清偿债务之诉为名而提起的诉讼。但是起初对这一起诉行为的可行性附加了条件,即必须在债务关系成立之后,随后再作出一次明确的承诺。因为不能基于同一契约的内容既可以提起清偿债务之诉,又可以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在观念上仍然认为这两种法律关系从本质上是不同的。后来王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试图将附加明确承诺的条件去除,王座法院的法官们认为一个案件事实依其内容如果能提起清偿债务之诉,那么并不阻碍其依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提出诉讼请求。在1573年的Ewardsv.Burre案中,王座法院的法官称“清偿债务之诉”为“assume pitinlaw”。但是王座法院的这一举动受到了财政上诉法院的否定,在最迟至1601年的判决中还推翻了王座法院将清偿债务之诉纳入违约损害赔偿之诉中受理的做法。
《19世纪英美契约法的历史发展》是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社科文库(第2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