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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者死”的中国法律传统研究

蒋冬梅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1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

蒋冬梅  

页数:

128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通过对“杀人者死”的中国传统观念的梳理,揭示出这一特殊观念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式、途径,并结合司法案例分析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社会效果。作为法史著作,本书史料较为翔实,论证充分,史论结合,其学术性十分明显。

作者简介

  蒋冬梅,四川武胜人,1966年出生。1987年毕业于涪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994年在两南师范大学获得哲学硕士学位。之后,一直在高校从事教学工作,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2000年晋升为副教授,2008年在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工作于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书籍目录

总序

导言
第一章 “杀人者死”的思想观念
 第一节 罚当其罪的正义观
  一、罚当其罪的思想渊源
  二、罚当其罪的主要表现
  三、罚当其罪要求“杀人者死
 第二节 天讨有罪的天道观
  一、天讨有罪、斩杀必当
  二、冤魂致灾、慎刑慎杀
  三、杀害无辜、鬼神不容
 第三节 除害止杀的惩戒观
  一、除害止杀的思想观念
  二、“杀一儆百”的重刑倾向
  三、重刑适用的政治背景
第二章 “杀人者死”的一贯原则
 第一节 “杀人者死”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一、“杀人者死”,亘古不变的立法原則
  二、“杀人者死”,信守不移的司法准则
  三、反对赦死与赎死
 第二节 坚持“杀人者死”的两个侧面
  一、从复仇的规则看
  二、从清代对外国人的司法管辖看
 第三节 与西方及周边少数民族的赎杀赔命制度相比较
  一、古代西方及周边少数民族的赎杀赔命制度
  二、中西及周边少数民族对杀人者处置不同的原因
第三章 “杀人者死”的例外规定及实践消解
 第一节 “杀人者死”的例外规定(上)
  一、可议请免死的特殊人群
  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尊贵者
  三、杀人获赦免者
 第二节 “杀人者死”的例外规定(下)
  一、主观无意的杀人者
  二、某些防卫性质的杀人者
  三、部分复仇杀人者
 第三节 “杀人者死”的实践消解
  一、福报与佛教的影响
  二、救生不救死的说法与做法
第四章 “杀人者死”的时代挑战
 第一节 “杀人者死”的传统价值是否成立
  一、从报应与公正的角度看
  二、从惩戒与功利的角度看
 第二节 “杀人者死”与人道、人权是否冲突
  一、“杀人者死”是否人道
  二、杀人者的基本人权是否绝对不可剥夺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一)罚当其罪源于同态复仇“杀人者死”、罚当其罪观念的产生,其实是很自然的事。对于杀伤等侵犯,人类自然或本能的反应是复仇。复仇最初的表现形式是血亲复仇,整个氏族都是复仇的主体或被复仇的对象。血亲复仇往往导致过度的、无休止的仇杀,为了避免这种悲剧性后果,复仇逐渐演变为对等的报复形式,即同态复仇。在同态复仇基础上,进一步的演化或抽象化就是仅注重价值相当,于是,就可能产生罪刑相抵或罚当其罪的国家刑罚观念与实践。同态复仇是一种等害报应,它要求对侵犯者施加与侵犯对等的报复。同态复仇所遵循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同态复仇是人类社会早期回应侵犯的普遍方式,相信“生命与生命、肢体与肢体、伤害与伤害之间的自然换算,乃是所有文明类型在它们早期历史中历经过的。”①同态复仇的印迹,留在了各古老民族早期的法典或宗教典籍中,《圣经》上说,“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②更明确的说法是,“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③《汉谟拉比法典》中有类似的内容,其中第196条规定,“倘自由民损坏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第197条规定,“倘彼折断自由民[之子]之骨,则应断其骨。”第209条和第210条规定,倘一自由民殴打另一自由民之女致死,则应以杀人者之女性命抵偿。《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2条规定,如果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与受害者和解者,则他本身亦应受到同样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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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者死"的中国法律传统研究》为中国法律史研究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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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将杀人者死这种传统写的这么精彩,相当佩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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