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案例评析
2012-8
上海人民出版社
唐波 编
299
346000
无
唐波主编的《金融法学案例评析》选取近两年具有典型性、新颖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期货法、信托法、保险法等真实案例加以改写,突出这些案例的资料性、学术性和指导性。全书采用标题、案情简介、法理分析和资料链接四个部分,除了如实介绍案件事实和审判情况外,着重从运用法学理论和适用法律的角度对案例进行评析,对金融法学理论研究和典型案例的示范教学、司法实务工作以及司考复习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一编 银行法
1.银行的安全义务及责任承担——析王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某支行储蓄合同案
2.银行违反适当履行义务的责任——析李某诉中国工商银行徐州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3.同业拆借合同的性质认定——析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某支行诉广州农村信用合作社拆借合同案
4.“假按揭”套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析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诉吴某等借款合同案
5.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析农行上海某支行诉上海某集团借款合同案
6.以代开信用证之名行借贷之实合同的责任承担——析广东某贸易集团诉广州某材料工程公司等代开信用证案
7.信用卡特约商户的责任承担——析王某诉上海某电器销售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8.“借新还旧”借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析农行长沙某支行诉湖南某投资管理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9.抽逃出资股东及瑕疵股权受让人的责任承担——析中国银行江苏豢州某支行诉泰州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第二编 票据法
1.票据无因性原则及其例外的理解与适用——析北京某物资公司诉北京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2.票据纠纷的定性与空白票据的识别——析上海某贸易商行诉上海某公司空白支票追索权案
3.空白背书票据持有人票据权利的认定——析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鲍某票据返还请求权案
4.票据伪造的效力及其损失承担——析浙江某工程指挥部诉中国银行某市开发区支行等票据损害赔偿案
5.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析吴某诉北京某家具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案
6.票据丧失及其救济措施——析张某诉北京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案
第三编 证券法
1.证券发行资格撤销的规制——析中国证监会撤销L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案
2.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与归责——析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董事、总经理余某的行政处罚案
3.欺诈客户行为的界定——析戴某诉陈某、某证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案
4.虚假披露行为的界定及民事责任——析中国证监会处罚J股份有限公司、刘某等人虚假披露行为案
5.股票推荐与短线交易联合的行为定性——析中国证监会处罚甲公司、朱某与陈某以其他手段操纵市场行为案
6.基金“老鼠仓”行为的规制——析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经理唐某“老鼠仓”行为行政处罚案
7.国债托管中默示行为的法律效力——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某资金管理中心国库券托管案
8.证券公司限制投资者买人权证构成违约——析李某诉某证券公司等证券交易代理合同案
9.认购权证行权失败的责任承担——析侯某诉上海某证券公司及其惠州营业部等五被告证券衍生品交易集
10.投资者误解权证发行人发布的公告而产生的损失承担——析陈某诉某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等侵权行为案
第四编 期货法
1.期货交易代理人的法律问题分析——析边某诉王某期货交易代理合同案
2.期货透支交易的法律责任承担——析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诉上海某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3.期货交易中客户交易指令的执行——析李某诉上海市某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案
4.期货强行平仓制度分析——析上海某期货有限公司诉吕某期货强行平仓案
第五编 信托法
1.“爱心捐款”纠纷的公益信托解决机制分析——析余父诉广西某县地税局公益信托案
2.委托贷款合同与信托贷款合同之区分——析中国农业银行投资公司诉某原材料总公司信托贷款担保合同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信托合同无效——析高某诉叶某、投资公司信托合同案
4.受托人不予协助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之违约责任——析上海某实业投资公司诉某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合同案
5.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析YT公司诉运贸公司等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案
第六编 保险法
1.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析杨某诉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析上海某物流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3.保险法损害补偿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析陈某诉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案
4.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事由和行使要件——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诉某货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案
5.故意犯罪行为与保险责任免责——析肖某诉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6.保险合同解释规则在公众责任保险中的运用——析某物业管理公司诉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财产保险案
7.保险法上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析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集
8.财产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和主体范围——析某混凝土公司诉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9.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析某律师事务所诉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理赔案
10.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分析——析李某诉卢某等人身保险合同案
参考文献
后记
版权页: (三)原告过错,自负损失 以权证为载体的合同法律关系中,权证发行人与持有人是合同当事人,原告主张自己的误解是造成最后损失的原因,那么法律对误解如何救济呢?需注意的是,此处探讨的原告误解是对合同的误解,而非对公告的误解。公告不是要约,因为要约必须是向特定人发出包含具体明确内容意思表示且要约人愿意受其意思表示约束,但此处涉及的公告是向不特定公众发布的,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公告应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法》第15条中具体列举了要约邀请的形式,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其中,公告的性质与招股说明书的性质相同,同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不是合同构成部分,无法适用该合同。原告若主张对要约邀请的误解而要求发行人赔偿是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本案中,原告存在对公告的误解,而这种误解延续进入了所订立的权证合同中构成了合同的内容,下文所讨论的误解是以该合同为对象的。 合同法对误解的救济有两类,一类是在订立阶段的误解,涉及合同法中的撤销制度;另一类是在履行阶段的误解,牵涉到合同解释。 1.合同订立阶段的误解——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规定,重大误解是撤销合同的原因之一。误解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由错误产生的误解,错误是指表意人的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所产生的违背表意人真实意思的结果,错误的产生是由于表意人的过错。二是表意人没有错误,其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但相对人对表意人的表示行为中蕴含的意思在理解上与表意人的意图产生了偏差,从而出现了误解的情形。不论哪种情形,误解人对误解的产生具有过错,对方当事人对此一般无责任。所以法律对误解人的保护是有限度的,对误解的程度要求是重大。本案中,原告对公告的误解属于后者的情形,要撤销合同必须符合法律对重大误解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所作解释,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本案中,原告误以为权证到期日与权证最后交易日为同一日,是对合同的履行期间的误解,不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误解,不可因此撤销合同,请求赔偿。
《金融法学案例评析》对金融法学理论研究和典型案例的示范教学、司法实务工作以及司考复习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无
不错的案例评析比较细致
觉得挺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