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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

汪全胜 山东人民
出版时间:

2005-3  

出版社:

山东人民  

作者:

汪全胜  

页数:

374  

内容概要

  很难想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甚至一个企业,没有规则及由此导致的秩序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作者本着对立法理论的兴趣与探索的乐趣,对我国立法权力以及程序制度的具体设计作出一些有意义的构想。

书籍目录

《公法研究》总序谢晖(1)自序(1)第一部分立法权的配置及其行使第一章 立法权解读f 3)1.1立法权理论的历史演进(3)1.2立法权范畴界说(11)1.3立法权的性质(15)1.4立法权的归属与行使f18)第二章 《立法法》与我国的立法体制(23)2.1立法体制的内涵f23)2.2立法体制的类型(25)2.3立法体制模式理论上的探索(28)2.4《立法法》与我国立法体制的具体设计(32)第三章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的划分体制及其优化(38)3.1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划分体制的探索路径(38)3.2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配置体制的现状考察(42)3.3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与原则(47)3.4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资源优化配置的制度化措施(52)第四章 政府立法权 (59)4.1政府立法权具有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双重性质(59)4.2政府立法主体的权力范围(63)4.3政府立法的一般程序(69)4.4政府立法的监督方式及其实施(73)第五章 立法变通权(80)5.1立法变通权的概念(80)5.2立法变通权的类型(81)5.3立法变通权的限制(85)5.4对行使立法变通权的监督(87)5.5立法变通权会破坏法制统一原则吗?(89)第六章 自治条例的制定权(92)6.1 自治条例与一般性地方立法(92)6.2 自治条例的立法范围(94)6.3自治条例的变通权(96)6.4自治条例的监督机制(100)6.5问题与对策:自治条例制定权的完善(104)第七章一授权立法(108)7.1授权立法的类型(108)7.2授权立法的位阶(111)7.3授权立法的法治价值(114)7.4授权立法的弊端考察(116)7.5授权立法的限制(118)7.6《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范(121)第八章 立法撤销权(127)8.1立法撤销权的概念及功能(127)8.2立法撤销权限的划分(129)8.3立法撤销的根据(131)8.4立法撤销的程序(133)8.5法官能裁决法规范性文件无效吗? (135)第二部分立法程序的完善设计第九章 建构立法准备制度(141)9.1审视我国现行的立法准备制度(141)9.2建立健全立法准备制度的必要性(144)9.3建立健全我国立法准备制度的几点构想(146)9.4制度设计:建立我国的立法助理制度(149)第十章立法论证(155)10.1立法论证的概念与功能(155)10.2立法论证的主体(157)10.3立法论证的内容(160)第十一章立法的效益论证 (167)11.1立法成本及其构成(169)11.2立法效益的内容(171)11.3立法效益的测度以及立法效益实现的条件(174)第十二章立法规划新论 (179)12.1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179)12.2中央立法规划与地方立法规划(181)12.3立法规划与立法提案一.(184)12.4立法规划制定的一般程序(186)12.5完善立法规划制度的几点设想(189)第十三章立法提案制度的完善(192)13.1立法提案的界定(192)13.2立法提案列入立法会议议程(196)13.3建构完善的立法提案制度(200)第十四章立法的正当程序 (203)14.1正当法律程序适用于立法吗?(203)14.2何谓立法正当程序(207)14.3立法正当程序的判断标准(211)14.4如何完善我国的立法正当程序(216)第十五章构建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222)15.1立法听证的概念(222)15.2立法听证的功能(225)15.3建立立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28)15.4立法听证程序规则的设计(231)15.5立法听证的范围(237)第十六章立法程序资源的优化配置(243)16.1现行立法程序运行的反思(243)16.2立法程序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和原则(247)16.3走向完善的立法程序资源配置制度(252)第三部分立法公正及制度保障第十七章立法公正:从程序公正走向实体公正(259)17.1立法程序的公正:看得见的公正(259)17.2立法程序结果的公正:可接受的公正(264)17.3立法公正:从程序公正走向实体公正(268)第十八章立法公正与博弈均衡(273)18.1立法公正与利益博弈(274)18.2立法公正与价值均衡(279)18.3立法公正的保障机制(283)第十九章公民直接参与立法的制度及其发展(288)19.1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制度的实践渊源与理论基础(288)19.2代议制民主下的公民直接立法的参与制度(292)19.3现代社会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制度的价值与功能(295)19.4立法听证:我国现阶段公民直接参与立法的新形式(298)第二十章立法回避制度 (304)20.1立法回避制度的法理基础(304)20.2立法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307)20.3立法回避事由(312)20.4立法回避的运作过程(315)20.5建立我国立法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319)第二十一章法规规章的备案制度 (324)21.1法规规章备案的范围(325)21.2法规规章备案程序机制的设计(328)21.3法规规章备案的性质与功能(335)21.4现行法规规章备案制度设计中的缺陷及完善对策(338)第二十二章法规的批准制度 (343)22.1"批准"制度适用的范围(343)22.2法规批准的程序(346)22.3法规批准的性质与价值(350)22.4批准法规的效力等级(353)22.5结语:关于完善"批准"制度的几点建议(355)第二十三章法规清理制度(357)23.1法规清理的内涵(357)23.2法规清理方式(360)23.3法规清理机制(362)23.4法规清理的功能(366)参考书目(370)后记(373)

章节摘录

  11.1 立法成本及其构成  立法成本是指立法过程中的全部费用的支出。立法成本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在进行立法成本论证时,要着重分析以下三种成本。  1.立法的直接经济成本。立法的直接经济成本主要由四个方面所组成:第一,为立法者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立法者的工资、福利、办公用品以及维护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所必须的其他费用。第二,为收集信息资料所花费的全部费用。法律不是立法者头脑一热就能想出来的,而是建立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出来的。因此,收 集信息、资料要花费大量的劳动。这些劳动费用的支出自然构成了立法成本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第三,为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所支出的全部费用。一部法律的出台通常要征集有关部门、专家甚至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为征求意见而召集的专家论证会、座谈会、讨论会以及听证会等活动需要支出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第四,法律文本以及为制作法律文本所花的费用。立法的最终结果是要形成一部法律,为制作法律文本所支出的费用也是立法成本的组成部分。  2.立法的时间成本。立法是一个程序性的活动过程,从法案的起草、审议,到讨论通过、公布,每个阶段都存在一个时间消费过程,有时甚至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立法所耗费的时间越长,则立法的时间成本就越大,这是立法的直接时间成本。另外,还存在一种时间成本,即立法与所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之间的时间差,这就要求立法具有适时性。对滞后的立法来说,因为其不能满足社会关系对法律的需求,从而造成社会关系的混乱状态的出现,这是立法滞后的代价,也应当属于立法的时间成本。同样超前立法也会造成一定的时间成本浪费,因为它不适用,脱离实际,这不仅造成法律的虚置状态,滞碍它的功能发挥,而且也有可能因预测的失误而造成立法不适用。根据经济学的观点,这是一种错误成本。而这种错误成本的发生与立法的不适时分不开的,故这也是立法的时间成本的构成部分。对立法的时间成本进行分析和论证,主要是为立法的适时性进行论证。  3.立法的机会成本。波斯纳在其著名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对立法的机会成本作了个界定:"不同的法律方案实现人们既定目标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在特定的时空领域只能选择一种而放弃其他。诸如对某种社会关系是否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选择何种法律规范,不同选择之间的效益差别和得失就构成了法律(立法)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也叫选择成本"。立法的机会成本一般涉及到两种形式或类型。就实现社会的控制方式而言,法律只是诸多社会控制方式的一种类型或方式,立法者在考虑立法的必要性时,一般要把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作一比较,研究究竟哪一种方式最合适、最有效。当然在作这种取舍时,选择一种调整方式并不意味着就会排除其他的社会控制方式,如果有其他的社会控制方式调整比立法更为合适和有效的话,则法律或立法就没有必要了。毫无疑问,在某些领域的社会关系调整方式中,立法并不是一种理想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立法,有可能损害其他的社会控制方式的调整效果,那么可以说进行立法的机会成本太大。还有一种类型的立法的机会成本,即是在不同的立法方案中作出选择,选择一种就损失其他的方式。更细一点来说,在法的内容规定上,选择一种表述方式就必然放弃另外一种表述方式,这个时候也存在一种选择的成本即立法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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