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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劳动用工方面的权益保护/农民实用丛书

杨浙京,葛永忠 著 杨浙京、葛永忠、邹凡、 沈谦芳 江西人民出版社 (2010-03出版)
出版时间:

2010-3  

出版社:

杨浙京、葛永忠、邹凡、 沈谦芳 江西人民出版社 (2010-03出版)  

作者:

杨浙京,葛永忠 著  

页数:

75  

内容概要

  《农民在劳动用工方便的权益保护》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书籍目录

1.劳动条件与合同不符,职工有权解除合同2.劳动合同未经鉴证就能随便解除吗?3.无钱交纳合同抵押金,就不能成为合同制工人吗?4.农民打工就不需劳动保护吗?5.在招收女工时,另行规定女工的结婚年龄合法吗?6.劳动合同虽然到期,哺乳女工的工作仍可保留7.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了工伤怎么办?8.合同中约定的“工伤自理"无效9.如此代理行为,法律岂能保护?10.如此打工,被辞怨谁?11.伤后不能胜任工作,被辞合法12.“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13.非法招童工,害人也害己14.企业拖欠工资,职工可以解除合同吗?15.用工不作岗前培训,发生事故害人害己16.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应由谁承担责任?17.随意“跳槽”,赔了夫人又折兵18.用人单位变相延长工作时间该怎么办?19.职工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无加班工资……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1.劳动条件与合同不符。职工有权解除合同陈某与某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具体从事餐厅服务员工作,合同中约定晚上工作到客人散去为止,餐厅为其提供住宿条件。陈某上班后,每天工作到晚上10点多钟,餐厅没有按合同提供床位给陈某休息。陈某因此经常无法休息好,便找到经理,要求酒店按合同的约定,为其安排晚上休息的地方。餐厅经理以资金不足等为由,要求陈某克服克服。陈某认为酒店说话不算数,提出要与酒店解除劳动合同,酒店不同意,并且说:你不做也得做,你已经签了合同。陈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诉。他能得到支持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1)酒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实事求是,隐瞒了事实真相,是一种欺骗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酒店应承担违约责任;(2)《劳动法》第31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和人权的尊重。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陈某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故裁决陈某与某酒店解除劳动合同,陈某的申诉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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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劳动用工方便的权益保护》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内容包括:劳动条件与合同不符,职工有权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未经鉴证就能随便解除吗?无钱交纳合同抵押金,就不能成为合同制工人吗?农民打工就不需劳动保护吗?在招收女工时,另行规定女工的结婚年龄合法吗?劳动合同虽然到期,哺乳女工的工作仍可保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了工伤怎么办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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