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的内在化与外在化及其对国际法的启示
2009-9
湖北人民出版社
江河
186
233000
正如美国大法官和实用主义法学创始人霍姆斯的名言所说:“要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它曾经是什么,以及它将要变成什么。”法律制度不只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而且也存在于历史之中,它不但拥有过去,也拥有未来。法律的发展与变革,既要面对过去又要面对未来,而不能局限于现实主义的禁锢之中。没有共同的历史,就没有共同的未来,欧洲一体化过程中欧盟法的进化便说明了这一点。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不是孤立地存在和发展的,它必须接受其他社会科学的现‘实批判和理论资源。与价值无关的形式主义纯粹法学,只会与庞大的官僚机制以及复杂的现代法律体系一样,颠倒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并最终压榨了法律的正义价值和民主精神。欧盟法的强大生命力和国际法所面临的各种挑战,都要求对法学基础理论进行时代性的变革。正因为如此,在对欧盟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对国际法的启示予以探讨之前,必须对法律的概念进行重构,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国内法的现代性危机和国际法的特殊论危机;同时,也可以在欧盟法的启示下实现两者完美的结合与协调,从而确立了全球化时代统一的法律规则体系。以此为目的,在法律概念重构的理论前提下,本书从欧盟法内在化与外在化的发展路径,回答了欧盟法来自何处,去往哪里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比研究了欧洲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路径及其进步性和局限性,从而预示了国际法未来变革的基本方向。全书在结构上由“法律概念重构下的法律进化”、“欧盟法的内在化与外在化”以及“欧盟法对国际法的启示”三篇组成,其中每篇包括两章。第一章以国际社会的全球化和国内社会的现代性为社会基础论述了法律概念重构的现实压力和理论意义。第二章提出了法律的内在化与外在化的概念,从而为认识法律的进化提供了新的视角。法律的内在化为改变国内法的价值困境提供了现实的进路,而法律的外在化为改变国际法的弱法特性指明了变革的方向。以法律的内在化与外在化为理论背景,第三章重点分析了欧盟法的内在化和外在化进程。在欧盟法的内在化方面,主要分析了万民法、欧洲中世纪基督教和欧洲理念对欧盟法发展内在的自然的推动作用;在外在化方面,强调了经济一体化和欧洲公民社会的形成在欧洲联邦理想中的构建作用。第四章首先分析了欧共体,欧盟基础条约和欧洲法院能动主义的内在联系;接着论证了欧洲法院在确立欧盟法基本原则和经典先例中的决定性影响;最后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以欧盟法的基本原则为核心,阐述“欧盟法帝国”内在的统一性和外在的有效性。
从全书的内容结构上看,三个部分是紧密联系而互为一体的,前者依次为后者提供方法论或发展路径。第一篇为。认识全球化之下欧盟法的生命力及其对国际法的启示力量提供了传统的“法理洞穴”之外的阳光,从而为欧盟法和国际法的探讨确立了新的理论坐标。没有法律概念的重构和概念要素的变革,欧盟法的内在化与外在化探讨将失去理论背景和法理支持。从国际法的立场出发,欧盟法犹如手握火柱在黑夜里行走的巨人,它为陷入原始性和现代性困境中的国际法的发展和变革指明了前进的道路;法律基础理论则是欧盟法脚下的社会土壤和发展根基;法律基础理论必须面对欧盟法发展的社会现实,才能改变国内法的现代性而带来的话语霸权和正义缺失。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冷战后的国际法只有在欧盟法的启示下进行变革,才能克服国际法的原始性,并促进主权国家之问的合作。 本书的附录包括《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共同体条约》,这是欧洲一体化过程中迄今最为重要的两个宪法性条约。虽然代替《欧洲宪法条约》的《里斯本条约》将对欧盟法的发展产生实质性影响,但由于它还没有生效,不能构成对正文分析的有力支持,故没有被收录和翻译。这两个附录(合并文本)对在不同时期予以修改的条款进行了整合与统一,从而改变了现存的条约中文译本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分散性和混乱性。《欧洲联盟条约》具有一定的宏观性、概括性和开放性,故对其主要条款都进行翻译,而附录二只编译了《欧洲共同体条约》中与正文相关的条款。在正文的写作过程中,这些附录所包含的条款原本以脚注形式构成对正文的注释或例证,但为了避免条款的重复引用,最后通过附录予以统一。在这种意义上,附录部分也是正文内在的组成部分,它加强了本书主体内容的实证分析性及其观点的科学性。
江河,男,1973年10月出生,湖北浠水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1996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英语系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获文学学士学位。2001年、2007年分别获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先后在《法学评论》、《江苏社会科学》、《武汉大学学报》等重点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10篇,参与省部级社科重大研究课题多项。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基础理论、国际环境法和国际组织法。
前言第一篇 法律概念重构下的法律进化 第一章 法律概念的重构 第一节 全球化、现代性与法律概念的重构 第二节 概念要素的构成及其特性 第三节 法律的渊源和重心 第二章 法律的进化:内在化与外在化 第一节 法律的内在化与外在化概述 第二节 法律的内在化要素:法律的灵魂与法律的信仰 第三节 法律的外在化要素:“利维坦”与主权的演变第二篇 欧盟法的内在化与外在化 第三章 欧盟法内在化与外在化的概述 第一节 欧盟法的内在化 第二节 欧盟法的外在化 第四章 内在化和外在化的能动性实践与整合 第一节 新的社会契约与法律共同体 第二节 欧洲法院的司法整合 第三节 法律原则视角下的欧盟法系统第三篇 欧盟法对国际法的启示 第五章 国际法的原始性与现代性 第一节 社群联盟与国际法的原始性 第二节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的现代性 第六章 联合国与国际法的政治和价值基础 第一节 联合国与世界公民社会的萌芽 第二节 “文明冲突”与国际法的价值结语:全球化下的多米诺效应与国际法的未来附录一附录二参考文献后记
法律的概念是法学在社会科学领域进行“圈地运动”的结果,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决定了法学和其他社会学科的基本区别和外在联系。法律概念的内涵所界定的基本特征确立了法律疆域的中心坐标,法律概念的外延划定了法律疆域的外部界限,从而构画出法学理论的坐标图,并揭示了法学与社会学、伦理学等相邻学科的外部联系以及从环境中吸取理论资源的基本途径。因此,在法学的理论坐标中,法律概念必须同时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法律概念的客观性要求它必须涵盖人类历史和现代社会中所有的法律类型或法律部门,否则它就不是完整的法律概念。法律概念的主观性要求它必须体现法律的历史特性或时代性。法律概念的基本内涵或基本特征所界定的客体范围或构成,亦即法律概念要素的外在构成,决定了法律概念的客观性。各种法律概念要素的内在发展及特定要素在要素构成中的地位变化,体现了法律概念的历史特性。法律概念要素构成的内在发展,导致了多维视角下人类法律坐标体系的中心位移。任何社会科学的概念都必须具有其确定性和稳定性,所以法律概念的客观性是其主要方面,法律概念的主观性是其次要方面。法律概念要素的重构和各种要素的内在发展,使人类的法学理论从相对真理逐步走向绝对真理,而原始性的国际法和革命性的欧盟法则是导致这种法律坐标中心发生位移的变革性力量。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是用强制性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结果。在某种意义上说,有社会就有法。无论是在原始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以及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是永远存在的,只不过因为社会文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其实现法律强制的途径不同而已。只有以这种理念为基础,国内法、国际法及其中间形态的欧盟法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人类的法律。法律所存在的社会基础对法律的决定或推动作用往往是通过一种显性的社会潮流或一种隐形的社会基本特征来实现。前者往往以生产关系所引起的社会变革为先导,如经济全球化;后者则主要体现在人类的意识或社会理论领域,如现代性。两者的结合点便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所追求的终极价值,这种结合路径决定了经济基础在法律进化中的先导作用。同时,法律价值的切入也使整个法律大厦奠基于社会伦理和政治实践等所构建的“基础规范”,这也要求法学通过正义价值的中介从社会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等其他社会学科中吸取正统性、民主性和合法性资源。
本书是在我的硕士毕业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的构思与写作得益于多年来我对国内法和欧盟法的理论学习和比较研究。从国内法到国际法,再到两者之间的欧盟法,这三种具有历史代表性的法律体系在宏观上呈现了人类法律进化的一般规律。国内法的价值危机和国际法的实效危机,促使我去探讨能为这三种法律体系提供智识支持的理论基础,并在欧盟法的内在化与外在化的实践中去寻求化解这些危机的历史经验。这本专著正是本人对这些问题进行长期探索性研究的结果,同时,它也归功于多位良师的教诲和益友的帮助。在武汉大学度过六年的硕博求学时光中,我积累了学术生涯中的宝贵财富。珞珈山不仅有美丽的校园和浓厚的学术气氛,更有许多学识渊博的良师。在六年的研学中,我有幸师从学识渊博、治学严谨的曾令良教授,他主讲的欧盟法专题和WTO法专题,激发了我对处于困境中的国际法基础理论及其时代变革的思考,我进而开始了对本书主题的初步探索。曾老师在学术上的悉心指导,在生活上的深切关怀,是我一生最宝贵的际遇!欧盟法和国际法的理论探讨,必须奠基于国际关系的历史和现实,黄德明教授主讲的国际关系专题使本人在学术上受益匪浅,他于我还有着兄长般的关怀。在开题报告和论文答辩之际,余敏友教授、杨泽伟教授以独到的见解为论文的改进提出了有益的建议,这里对他们表示真诚的谢意。同时,我还得感谢汪习根、温世阳、李希慧等诸位老师,是他们培养了我对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浓厚兴趣,这为本书中的法理分析部分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我必须感谢邓烈老师,作为论文评阅的校外专家,他对本书的赏识和积极评价,是这篇毕业论文转变为专著的重要因素。这里,我还衷心感激我的夫人和岳父母,几年来,他们为我的学术研究间接地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他们的关爱是我学术研究的巨大精神动力。与同窗学友涂少彬在学术上的切磋和探讨也缔结了我们之间深厚的友谊。最后还要深谢湖北人民出版社的张开群主任,他的督促和帮助使拙著得以顺利出版。每到专著收笔之际,仍然发现其存在不足之处,我只有留下“书被催成墨未干”的遗憾。为此,本书肯定会有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祈望诸位读者和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欧盟法的内在化与外在化及其对国际法的启示》法律概念的重构欧盟法的内在化与外在化欧洲法院和内在化与外在化的能动整合欧盟法的启示力量:国际法的变革
初步看了该书的目录,觉得研究的视角还不错,它可以为国际法和欧盟法研究提供详实的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