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
2003-4-1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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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000
为联络有志于民法研究的同学共同研究民法重大疑难问题,砥砺学问,激发思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几位民商法博士生与硕士生组织了一个定期性的民法学术论坛。我认为这一创意非常好。首先,组织一个民法学术论坛有利于进一步繁荣、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对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与思考,真正为国家立法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贡献。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学术研究需要的是信息沟通、思想碰撞与学术批评。惟其如此,方能做到问题越研究越深入,真理越辩越明,最终实现学术的昌明与繁荣。先哲孔子曾言,“学而无友,则孤陋寡闻”。通过举办一个定期性的民法学术论坛不仅可以繁荣学术、加强学术交流,进行思想碰撞,而且能够增加各法律院系师生之间的了解,增进友谊,并能通过学术讨论推出成果,发现人才。 应组织者的邀请,本人非常荣幸地担任了第一次讨论会议题的出题人。我提出的议题是“无权处分若干问题研究”。“无权处分”是民法学上非常复杂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涉及物权变动模式、意思表示、缔约过失、善意取得、瑕疵担保、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诸多民法基本理论与重要制度,困扰学术界数十年。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称之为“民法学上的精灵”,可以说比较准确地概括了无权处分问题在民法上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之前,对无权处分问题我国学者研究很少,《合同法》颁布后,第5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于是对该条款的解释在我国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已有多位学者就《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本人也曾撰文阐述了一些看法,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故此我决定将无权处分作为第一次民法学术论坛的议题,希望广大民法学者能够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增进对该问题的研究。 2001年6月9日,第一次民法学术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顺利举行,我院龙翼飞教授、杨立新教授参加了讨论会,烟台大学法学院房绍坤教授、北京大学张谷博士和王轶博士以及我院姚欢庆博士和梅夏英博士还担任了评议人。在讨论会上与会者本着“惟学术是尚”的精神,踊跃发言、深入讨论,精彩观点迭出。会议共收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等院系同学提交的精彩论文40余篇。从这些论文的研究方法与理论深度来看,撰写者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花费了相当大功夫,一些论文更是提出了难能可贵的创见。在此,我谨对组织者以及参与第一次民法学术论坛讨论的各位老师、同学表示由衷的敬意,相信这种为中国民法事业而努力的精神是会在未来结出硕果的! 会后组织者挑选了部分优秀与会论文并汇集目前国内已发表的相关文章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结集出版。无疑,此种针对某一重大民法疑难问题由多位学者同时加以研究的文集对于我国民法理论的深入发展是有所裨益的。我想,如果每一次研讨会都能有这样的一部作品产生,持之以恒,我们就可以推出多本有关民法学重大疑难问题讨论的论著,这不仅对中国民法学是个重大贡献,也可以向世人展现年轻一代民法学者的才智与努力!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文集的编辑过程中,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慷慨授权将其大作《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收入文集,对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对其他授权将文章编入文集的学者表示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程啸同学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郭燕红、李文彬两位编辑为文集的出版非常辛劳,本人也在此表示敬意!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希望民法学术论坛能继续举行下去,更希望莘莘学子为我国民法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无权处分若干问题研究 ——民法研习会第一次论坛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若干问题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 ——兼评《合同法》第三章试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兼释《合同法》第132条与第51条之间的关系论无处分行为的效力 ——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论无处分行为 ——兼析《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辨无权处分与《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效力研究无权处分制度的精神分析论无权处分的若干问题对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建构符合我国民商法体系之无权处分制度对无权处分的一点思考无权处分三题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试论不动产的无权处分无权处分问题研究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无权处分与第三人取得的标的物所以权立法的困惑与阐释的平衡 ——对无权处分制度的解读无权处分若干问题探讨 ——对《合同法》第51条的分析和理解有处分权人未予追认的法律后果 ——祖国大陆法律和台湾地区法律的比较无权处分之立法出路 ——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并用互补论无权处分法律关系及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