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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大串讲

曾宪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2-1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曾宪义  

页数:

476  

字数:

750000  

内容概要

本书按照最新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对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内容进行系统串讲。本书将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应试内容加以归纳整理,找出相关的联系,由点到线,由线到面,提纲挈领,融会贯通,使考生在纷乱的知识面前思路清晰,复习有序,以最短的时间获取最大的知识量。 本书集中了作者长期参与命题、阅卷和考试辅导的经验,涵盖了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中所有的知识点和命题重点,串讲内容符合2009年法律硕士联考的命题标准。本书可以作为考生在复习最后冲刺阶段的用书,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南中的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刑法学 第一讲 刑法概述 第二讲 犯罪的成立条件(上) 第三讲 犯罪的成立条件(下) 第四讲 犯罪的形态之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讲 犯罪的形态之二(共同犯罪) 第六讲 犯罪的形态之三(一罪与数罪) 第七讲 刑罚的概念、目的与体系 第八讲 量刑 第九讲 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第十讲 刑法各论概述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十一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二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三讲 侵犯财产罪 第十四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五讲 贪污贿赂、渎职罪第二部分 民法学 第一讲 民法总论 第二讲 物权 第三讲 债权 第四讲 人身权 第五讲 知识产权 第六讲 婚姻家庭和继承 第七讲 侵权民事责任 第八讲 案例点评第三部分 法理学 第一讲 法学与法理学 第二讲 法律的历史、本质、作用 第三讲 法的本体 第四讲 法律的运行 第五讲 法与社会、法治 第六讲 法理学基本范畴界分第四部分 中国宪法学 第一讲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讲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三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第四讲 国家机构第五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第一讲 立法 第二讲 宪政制度 第三讲 行政立法 第四讲 刑事立法 第五讲 民事立法 第六讲 经济立法 第七讲 司法制度

章节摘录

犯罪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国家也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而用刑罚加以制裁。所以,《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最后,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需要注意的是,犯罪的这一特征主要是从立法的层面上说明犯罪的特征,即立法者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是因为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需要掌握以下几点:首先,如果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揭示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那么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则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犯罪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概念中的具体体现。如果某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刑法没有将之规定为犯罪,就不具有刑事违法性,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了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规定了劫持船只、汽车罪,就是没有规定劫持列车罪。行为人即使劫持了列车,社会影响也比较大,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其次,认定一个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不但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而且要考虑到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见危不救的都不构成犯罪,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见死不救的,根据不作为犯罪的有关规定可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刑事违法性这一特征主要是从司法的角度来说明犯罪的特征,即司法工作人员最终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就是按照犯罪构成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需要掌握以下几点:首先,如果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从犯罪与社会的角度说明犯罪的社会特征,刑事违法性是从犯罪与法律的关系说明犯罪的法律特征,那么应当受刑罚惩罚性则是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说明犯罪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其次,应受刑罚惩罚性主要起到限制刑罚权的作用。一方面在立法层面上,只有在立法者认为该种危害行为依靠一般的法律制裁手段已经不起作用而必须依靠刑罚作为后盾时,才能规定为犯罪。另一方面在司法层面上,应当受刑罚惩罚性是用来进一步限制刑事违法性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往往有程度的要求。例如,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非法经营罪要求情节严重;即使是抢劫罪犯罪构成上没有数额和情节的限制,仍然受《刑法》第’13条但书的限制。所以,在一些情况下行为虽然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没有必要动用刑罚进行处罚的,那么也就不能从实质上认定行为是符合犯罪构成的,同样也不能认为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例如,甲15周岁,是某中学在校初中生,在放学途中,打了其同学乙一巴掌,并从乙身上抢走两元钱。这样的行为不具有应当受刑罚惩罚性,自然也就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综上所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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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大串讲(非法学)》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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