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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据法草案

江伟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1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江伟  

页数:

631  

字数:

738000  

前言

证据,是司法正义的基础,没有证据的司法,其正义性、公平性很难得到保障。要使我国司法实现正义与公平,必须夯实司法正义与公平的基础——证据法!这也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建立民主法治型社会的基础。证据法,简而言之,就是以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法律,其内容无非是证据与证明两大块,它们之间的关系即是,证据是证明的基础与手段,证明是证据的必然结果与要求。这些内容,第一,不属于任何一部诉讼法,但是在三大诉讼中能够普遍适用。第二,它与程序法有联系,却并非程序法的内容,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有点类似于实体法规范的规范。法官和当事人把它当做实体法规范直接引用。第三,从立法技术上讲,对于证据法规则,任何一部诉讼法都不能把它全部包括进去。所以,证据法与诉讼法的关系也是非常明显的:由于证据具有公开性,决定证据行为必须公开透明,在诉讼环节中,如公安等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活动具有闭合性,它不符合证据法的本质,故应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再一方面,诉讼法本身具有程序的不可回转性,即某一程序过去了,就不能重新再来,如公安机关已经将某一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理起诉,不能再行立案侦查;一审法院将案件审判终结,不能再决定重新审理一次。而证据法本身却具有可回转性,如检察院即使将案件向法院起诉,它仍然可以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甚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庭调查程序或辩论程序已经结束,它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重开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

内容概要

《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总结了近几年来我国证据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分析了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经验与教训,在对证据法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借鉴国内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证据法律制度,以比较法的视野,结合中国证据法律文化传统与现实,
确定了一些新的证据理念与基本原则提出了我国证据立法的模式和内容选择。可以说,它是我国证据法教学和研究的一次检阅,不仅奠定了我国证据法学科的理论体系,而且也为立法机关将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范式。
本书以《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为中心,逐条进行理论阐述。全书共分五部分,从不同视角,分别对证据法之证据方法法则、证据能力法则、证明负担分配法则、司法认知法则、推定法则、自认法则、证明妨碍法则、表见证明法则以及证据评价法则、证明度法则等重要法则进行回放。其中,既有证据法理论分析,也有证据法学科体系构建,更有证据法范式叙述和理由述说。

作者简介

  江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兼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中国证据法草案(第四稿)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证据 第三章 证明负担分配及承受 第四章 证明标准与证据判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项第二部分 证据法基本原理及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立法理由书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证据 第三章 证明负担分配及承受 第四章 证明标准与证所据判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项第三部分 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课组部分研讨会实录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二编 证据能力与证据方法 第三编 证明 第四编 附则第四部分 中国证据法草案(第五稿)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证据 第三章 证明负担分配及承受 第四章 证明标准与证所据判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项第五部分 关于中国证据法草案(第五稿)中的若干问题解析后记

章节摘录

本款规定,如果是因为负证据提出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文书原件、物证原物提出不能时,人民法院则将证据的复印件、节录本、复制件,以及根据原件或者原物制作的视听资料等辅助证据(第二位证据)视为原件或原物。对这项规定,实施证据提出妨碍行为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异议,但其可以提出证据证明不得将复印件、节录本、复制件,以及根据原件或者原物制作的视听资料视为原件或原物。第二种情形,拒证行为导致原负有证明负担的当事人对该证据举证不能。所谓拒证行为,是指占有证据的当事人,因负有证明负担的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命令,而负有提出证据的义务,但其拒不提出对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所需的证据的行为。负有证据提出义务的当事人若不提出证据,将导致对方当事人举证不能,法院要求实施证明妨碍行为的当事人,对其拒不提交的证据方法的性质和内容负证明负担(《日本民事诉讼法》将证据方法分为证人、当事人本人、鉴定人、文书、鉴定物等等。)。即由拒绝提出证据的当事人对其不提出的证据是何种证据、该证据因何方法所得加以合理说明,并证明其拒绝提出证据的行为合理,拒绝提出证据的当事人不能证明的,则人民法院依法推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该证据方法的性质和内容为真实。第三种情形,拒不提交的证据是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惟一证据。若拒绝提出的证据是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惟一证据,在此种情形下,为了解决纠纷,在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推定负证明负担的当事人所主张的该证据方法和内容为真实,并据此认定该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已获证明。以上三种情形都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一方当事人实施不正当行为,则以相对人之主张为正当而制裁之”的结果。但是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做出第三项认定前,应当给实施妨碍证据物提出行为的当事人适当的辩论机会。收集证据是当事人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或代表案件当事人的律师尽其所能了解对方当事人所掌握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资料,是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的体现。提出证据又是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双方只有提出证据,才能使其主张得以支持,如果当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为对方当事人所控制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该证据。如果占有该证据物的当事人拒不提交其占有的证据,将导致诉讼无法进行。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开庭次数,使案件能够获得集中审理,所以有必要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的义务。

后记

《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课题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项目,该项目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的直接领导和支持下,在中国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的主持下,经过课题组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终于按计划如期拿出了《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并写出了《立法理由书》。参加本课题的成员,除王利明教授、江伟教授以及其他撰写立法理由书的专家学者以外,还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陈卫东教授、程荣斌教授、汤维建教授、刘品新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的常怡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白绿铉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潘剑峰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叶自强副研究员、中山大学法学院的刘荣军教授、广东商学院法学院的张晋红教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郑学林副庭长,金俊银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孙佳瑞检察官、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革律师等法律人。本课题的研究,不仅邀请证据法学研究有突出成就的一大批专家学者,有充足时间宏论高谈,而且通过各种途径,使证据法学新秀,有机会发表一孔之见;在参加本课题的专家中,不仅有长期从事法学教学科研的专家学者,而且还有从事司法实践的在编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人;在这些专家中,不仅有从事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刑法研究的公法专家,而且也有从事民商法等私法研究的专家;提供意见的这些专家,不仅包括国内的,而且也有美国、德国、以色列、澳大利亚等国外的同行,更为重要的,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王兆鹏教授,高雄大学法律学系姜世明教授、黄国昌教授,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张文郁教授,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公诉组主任张熙怀检察官、侦查组蔡佳玲检察官等台湾地区的法律人,也提出了宝贵的书面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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