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民营企业权利保障制度研究

刘飞宇,吴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刘飞宇,吴勋  

页数:

33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围绕民营企业的权利体系来探讨制度保障问题,重在以行政法的视角来解读民营企业的权利保障,遵循理论到实践,抽象到具体的研究思路,通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来解析民营企业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法律建议。以权利为主线,以行政运作程序为逻辑,以行政法之价值为视角,以案例为问题切入点,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在理论中寻找答案,为现行制度把脉,为未来立法完善提供指引和参考,这就是本书所致力于实现的目标。

作者简介

刘飞宇,男,1975年生,湖南衡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学术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中国宪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北京联合大学政治文明研究所兼职研究员,重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基本权利、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听证程序等;主持多项国家社科重大研究课题、北京市社科项目和横向课题,主持教育部“十一五”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个人资料保护制度研究》,承担《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条例》(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其中《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获2006年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三等奖,《中国宪法》获“国家精品课程奖”,《以案说法》获教育部“双效奖”;主编、副主编多部法学核心系列教材,如《行政法案例分析》、《中国十大著名行政法案例研究》、《行政法专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在《法学》、《法学评论》、《法学家》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代表著作为《转型中国的行政信息公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多维视野下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书籍目录

引言 民营企业的权利困境与行政法之价值第一章 民营企业在面对抽象行政行为时的制度保障 【典型案例一】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案 【典型案例二】广州市人民政府要求沙河涌左支流沿线货运场限期清场停止营业案 【典型案例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限制娱乐场所营业时间案 【典型案例四】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第二章 民营企业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的制度保障 【典型案例一】奥克斯集团诉信息产业部 【典型案例二】大连市政府拆除城市户外广告 【典型案例三】邵长良等诉北京市运输管理局第三章 民营企业如何应对房屋拆迁及其制度保障 【典型案例一】南京全能铜业有限公司被违法拆迁案 【典型案例二】张家界市五家民营企业诉张家界市政府案第四章 民营企业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确权时的制度保障 【典型案例一】肖安宁案 【典型案例二】陈锦洪状告佛山市经委行政侵权并请求行政赔偿案第五章 民营企业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时的制度保障 【典型案例一】四川东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重庆市邮政管理局检查案 【典型案例二】某公司诉国税局行政检查程序违法案 【典型案例三】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行政检查侵权案第六章 民营企业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合同时的制度保障 【典型案例一】山东华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案 【典型案例二】北京北辰亚奥科技有限公司诉财政部案 【典型案例三】资中沱江大桥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资中县人民政府违法行政案第七章 民营企业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垄断(公平竞争权)时的制度保障 【典型案例一】桑塔纳与富康互限案 【类似事例一】阳光公司经营邮发报刊征订、发行业务 【类似事例二】联网报警系统工程限制民营企业进入 【类似事例三】湖北某市政府指定各级部门消费金龙泉啤酒 【典型案例二】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二工街道办事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第八章 民营企业在公安机关干预经济纠纷时的制度保障 【典型案例一】林建利诉徐闻县公安局侵权案 【典型案例二】东方娱乐有限公司诉武汉市公安局和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非法划扣财产案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民营企业在面对抽象行政行为时的制度保障  【典型案例二】广州市人民政府要求沙河涌左支流沿线货运场限期清场停止营业案  二、如何理解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中的  “特定的人或者事”  如前所述,在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时,将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为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事,由此得出一个结论:是否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事是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准之一。但是,对“特定的人或者事”的理解上,却难免存在着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也涉及“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具体事项”。这一界定中并未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相反却引入了“特定的人”、“特定的事”这样一组模糊的概念,对于后来学术界定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在确定何为“特定的人”以及“特定的事”时,二者之间具有共通性,即只要确定其中一个“特定”的含义,可以明确另外应该“特定”的含义。对于什么是特定的人,有人认为,特定的人是指有名有姓的个人、组织;有人认为,特定的人可以是一定范围、一定领域的个人、组织;有人认为,特定的人是指可数的个人、组织。对于什么是特定的事,学者们也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特定的事是指一次性事件,即相应行为只能一次适用,不能多次适用;有人认为,特定的事是指已发生的过去性事件,即相应行为不是针对尚未发生的不确定事;有人认为,特定事是指发生在特定的人身上的事,即特定的事取决于特定的人,那么,反过来也可以认为,特定的人是指特定的事所涉及的人。我们认为,这种解释事实上并没有真正界定清楚何为“特定的人”、 “特定的事”,相反,却陷入了同义反复、概念不清的境地。而要真正明确“特定的人或者事”,就必须从语义上着手进行分析。  以“特定的人”为例,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标准,从多个方面相结合的角度来界定。第一, “特定的人”并非是数量上的多少,数量的单复数、多与少,不能成为衡量该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是否为“特定”,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时固有的以及潜在的行政相对人。  ……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广告

下载页面


民营企业权利保障制度研究 PDF格式下载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