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则
2008-5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朱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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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合同法》是多元继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例的产物,其整个结构体系及许多具体规则具有明显的混血性。如何系统地理解《合同法》,如何构建适应中国社会需要的合同法体系,对于《合同法》在法学院与法院这两个不同世界的发展皆至关重要;至于如何实现合同法由继受向本土的转化(合同法的本土化),更依赖于合同法作为理解基点的支撑力。 《合同法总则》试图深入审视与系统描述《合同法》“总则”的规范网络,并拟为构建本土化的中国合同法学尽绵薄之力。
朱广新,编辑,法学研究者。1991年开始学习法学,先后获法学学士学位(中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中南政法学院)和法学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曾任教于中南政法学院,现就职于《中国法学》杂志社。1995年专门研习民法学以来,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著有《信赖责任研究》一书。
第一章 导论第一目 合同概述一、合同概念二、协议、契约与合同三、合同的类别四、合同的相对性第二目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意义、特征与功能二、合同自由三、合同正义四、信赖保护五、诚实信用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第一目 合同订立的方式一、合同订立的一般方式:要约与承诺二、合同订立的特殊方式第二目 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成立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三、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目 合同的临界点一、一般理论二、合同的界标第四目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合同的内容二、合同的形式第五目 缔约责任一、缔约责任的两种思维模式二、缔约责任的特征三、缔约责任的形态四、缔约责任的法律后果第三章 合同的有效性第一目 概述一、合同成立的后果二、“合同的效力”称谓的独特性三、概念辨析第二目 合同效力的根本依据一、不同学说二、法技术设计三、余论第三目 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一、比较法上的观察二、《合同法》对形式要件的规定第四目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二、附期限的合同第五目 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第六目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一、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二、合同变更权或撤销权的存在期限三、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方式四、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第七目 无效的合同一、概述二、无效合同的类型三、合同部分无效四、无效合同的转换五、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第八目 表见代理合同与越权代表合同一、表见代理合同二、越权代表合同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八章 合同的解释主要参考文献法律条文对照表术语索引外国人名索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概念 在错综复杂的民法概念体系中,也许可以说,没有哪一个概念能像“合同”概念那样,既能为法学专业人士又能为不谙法律的普通百姓所熟知。合同概念之所以能拥有如此广泛的认知面,很大程度上应归结于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广泛使用。尤其是,当市场交易成为社会经济事务的主导力量后,合同不但成为维系人们日用常行的关系纽带,而且也构成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关键要素。合同概念的广泛使用,是、否意味着,存在着一个恒定不变的、普遍适用的合同概念呢?为对该问题有个比较清晰的了解,还是首先比较分析一下在当今世界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德国、法国、美国的立法、判例及学说是如何理解合同概念的。 (一)合同在两大法系中的不同意义 1.大陆法:协议说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协议(convention/agreement),依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务。”意大利民法典第1321条规定:“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彼此之间财产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合意(agreement)。”不像上述两国,德国没有在其民法典中对合同概念径直作出界定,而是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法律行为设立和变更债务须经由合同”的原则。但德国判例及学说则无不把合同界定为构造私法关系的协议,如德国法学大师萨维尼(Savigny)所言,“契约之本质在于意思之合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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