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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欣新  

页数:

280  

Tag标签:

无  

前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国家文明发展历史已经无可争辩地证明,法律制度乃是维系社会、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体现。

内容概要

本书以新《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深入浅出、简明扼要地介绍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在本书篇章结构的设置上需要作几点说明:第一,全书分为公司法概说、股东与股东权、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组织机构制度、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与债券、公司的变更与终止等八章,涵盖了公司法的重点内容,强调内容紧凑、简洁实用。第二,考虑到“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涉及公司法多方面的问题,可以从不同角度考察,单独列章讲解可能会出现不同章节中的内容重复,而且其实质性法律内容并不多,所以本书没有单独列章,而是分散到了股东权利、公司资本制度等章节中讲授。第三,“公司法律责任”亦未单独列章,而是分散到全书各个章节的相关内容中,与违法行为内容相连,顺序介绍。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司法概说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性质与历史沿革第二章 股东与股东权 第一节 股东概说 第二节 股东权概说 第三节 主要股东权利分析第三章 公司资本制度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 资本三原则第四章 公司组织机构制度 第一节 公司组织机构概说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三节 董事、董事会和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 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程序 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他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概说 第二节 股权转让之法律规制 第三节 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行为效力的认定 第四节 股东优先购买权第七章 股份与债券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二节 公司债券第八章 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二节 公司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的变更 第三节 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公司法概说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分类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个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与界定。公司的法律概念也是如此。由于各国立法对公司组织形式在社会上的适用范围规定不同,对公司的种类规定不同,加之不同类型的公司本身法律特征就有一定区别,而且即使是相同类型的公司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中具体规定也会有差异,所以,在公司法理论上很难形成一个为各国学者们公认的、抽象的公司概念。于是,有的国家在立法上就不对公司概念作统一的定义,只就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概念分别作出规定,如意大利。还有的国家既不规定公司的统一概念,也不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概念分别作出规定,只规定各类公司的性质、特征,将从中概括公司概念的工作留给学者们去完成,如德国。当然,也有的国家在立法上对公司概念作统一的定义,力图体现立法的完备性,如日本。我国《公司法》既没有规定统一的公司概念,也没有规定不同类型公司的概念。根据我国公司立法的原则与理论,通常认为,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如日本《商法典》第二编“公司”第1条第1款中即规定:“本法所称公司,谓以实施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其第2款又规定,“依本编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虽不以实施商行为为业,也视为公司”。但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实现共同目的、从事共同事业可以采用公司形式。在这些国家,公司分为商事公司和非营利公司,并不一定都属于企业。在我国,公司是企业的下属概念。企业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中,因经济、法律、历史传统不同而有区别,加之人们研究的角度不同,表述内容亦各有侧重,所以往往也没有一个一致的概念。在我国,对企业概念的理解存在多种观点。通常而言,企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企业分为自然人企业与法人企业。公司属于法人企业。依国际惯例,凡经合法登记注册、拥有固定地址而相对稳定经营的组织或个人,都属于企业。企业是一个与从事流动摊贩、业余制作贩卖、一次性交易等非固定、非稳定经营行为的主体相对的概念。


编辑推荐

学习和研究公司法,必须做到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否则,难以掌握公司法的真谛。因此,《公司法》既对公司法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的阐述,更对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存在哪些问题、怎样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等进行了研究探讨。希望读者在学习公司法学之后,既能掌握与公司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更能将所学知识用于分析、评价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并解决在社会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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