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银行法律问题研究
2008-8
知识产权出版社
周忠海
449
计算机网络及电子信息技术为金融业业务创新提供了新的手段。金融电子化、网络化使传统银行业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改变了银行业原有的竞争方式和竞争格局。电子银行,尤其是网络银行,已成为近20年来各国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发展的一个方向。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与领导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处在潮流前沿的美、日、欧,尤其是美国的金融业相比,我国的金融业创新仍处于分业经营阶段,服务手段落后,金融产品单一,金融业电子化基础薄弱,远远不能适应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加入WTO五年后, 外资银行被允许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同我国银行展开全方位的竞争。届时,竞争的主要领域将不再是本地银行占优势的传统业务领域,而是会更多地发生在外资银行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电子银行领域。因此,大力发展电子银行和网络银行将是我国银行业迎接人世挑战、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重中之重。同时,伴随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网络安全及相应的法律风险日益成为亟待解决的两个重大课题。据报道,发展迅猛的深圳某商业银行在网上银行业务中的损失额已达上千万人民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充分预防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风险。考虑到我国电子银行的发展趋势,预防电子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就成为我国当前及未来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书是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当前我国及国外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及未来趋势,紧扣电子银行业务实践中当前及未来出现的法律问题,借鉴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相关立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对银行、客户、商家及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相互之权利义务、相应法律后果之承担等作了深入探讨,并将其上升到理论高度,提出了适应我国国情的、有系统的电子银行法律问题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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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论 一、网络银行之发展与现况 二、安全与便利之两难——安控基准之检讨 三、消费者权利保护——定型化契约之检讨 四、安全技术与消费者保护之迷 五、美国经验可以借鉴 六、网络银行发建言第二章 网上银行的概念和基本构成 第一节 网上银行的概念 一、网上银行的含义 二、网上银行的发展背景和动因 三、网上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差异 四、网上银行的现状与发展 五、网上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网上银行所提供的服务 一、传统银行所提供的服务 二、网上银行所提供的服务 三、国际网络银行系统 四、FEDI(金融电子数据交换) 第三节 网上银行的基本构成和技术 一、网上银行的系统构成 二、网上银行的技术构成 三、网上银行基本构成和技术的议题第三章 网络银行的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一节 前言 一、董事会与管理部分的监督 二、安全控制 三、法律与商誉的风险管理 第二节 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 一、风险管理挑战 二、管理原则 三、电子银行风险管理14项原则 第三节 重事会与管理部门的监督原则 一、安全控制 二、法律与商誉风险管理 第四节 电子银行认证 一、建立谁系统的必要 二、认证方法 三、多边认证方法 第五节 风险评估 一、风险评估的划分 二、商业考量 三、认证的功能 第六节 账户与确诊消费者 一、可信赖的方法 二、个人资料的辨认 三、委由第三人认证 第七节 开始交易及建立消费者认证 一、密码与个人识别码(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s ,PINs) 二、数字证书用于公钥建设(Public Infra-structure,PIN) 三、有效的公钥政策和控制 ……第四章 网络银行法律问题概述第五章 世界各国现行法律法规之比较研究第六章 我国网络银行之相关法律法规研究第七章 网上银行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第八章 网上支付的安全风险责任划分第九章 网上支付风险责任划分之研究第十章 网络证券法律问题研究附录
美国国会GAO办公室2002年8月发表的研究报告中指出,美国自1995年开始,可在网络上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银行网站,已从1家发展至1999年6月的2100家以上,同时过去5年内,美国家庭PC Banking业务也增长了5倍(Dataquest研究报告)。1995年第一家网络银行SFNB的正式上线,无疑向银行宣示着另一网络新时代的来临。这几年来,随着网络人口的增加,加上消费者需求的改变,通过网络来使用金融理财服务之人口也呈快速增长趋势,也有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网络银行之发展俨然已成不可阻挡之潮流。自我国台湾地区“财政部”公布“个人计算机银行业务及网络银行业务服务契约模板”(以下简称服务契约模板)后,过去禁止银行于网络上对消费者提供资金移转服务之限制已形同虚设,已有十多家银行向“财政部”提出开办网络银行业务之申请,积极进行网络银行的建置工作,未来银行开办网络银行业务除须遵循“财政部”公布之“金融机构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安全控管作业基准”(以下简称安控基准)中所规定的安全要求之外,还要以服务契约模板作为规范银行及客户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但自我国台湾地区“财政部”解除对银行的限制以来,至2002年底仍无银行通过财政部的审查,从而可以在网络上提供包含转账交易在内的金融服务。国内各银行自招商银行始,亦纷纷开通网上银行之服务。对银行而言,网络银行的发展无异于提供给客户另一与银行接触之传输途径,过去,客户想要与银行进行交易必须亲至银行临柜办理着电子银行的发展, 客户逐渐可以通过ATM、电话银行与银行进行交易,但银行通过自动柜员机(Automatic Teller Machine,ATM)、电话银行可提供之服务态样仍有限制。未来,银行通过网络银行提供客户服务不但可以打破地域与时间之限制,真正做到不论何时何地、24小时全年无休地服务外,还可大幅降低银行经营成本,通过网络银行与客户间之互动,更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本文即拟进一步探究目前国内网络银行发展的现况及难以推动之问题。笔者将结合目前我国台湾地区之网络银行安控基准及服务契约模板以及美国网络银行之发展经验,尝试对中国大陆目前之现况提出建议。
《网络银行法律问题研究》适用于法律专业人员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