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修改程序
2008-9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杜强强
348
无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这一论断不仅已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所证明,而且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人类历史上,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制,依靠法治而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文明进步的例证,可以说俯拾即是。而翻开古今中外东西各民族的历史,完全摒弃法律制度而能够保持国家昌隆、社会繁荣进步的例子,却是绝难寻觅。盖因在摆脱了原始和蒙昧以后,人类社会开始以一种“重力加速度”飞速发展,人的心智日渐开放,人们的利益和追求也日益多元化。面对日益纷纭复杂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而在建立和维持一定秩序的各种可选择方案(暴力的、伦理的、宗教的和制度的)中,制定一套法律制度,并以国家的名义予以实施、推行,无疑是一种最为简洁明快、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
本书初步提出了宪法修改程序的理论框架与方法论,拓展了宪法修改理论命题,在一定程度上挖掘了修改宪法实践背后的理论内涵,这对完善我国的宪法修改程序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本次修订的最重要部分,便是对我国宪法修改程序历史沿革的叙述。 当然,本书仍有进一步思考和完善的地方,例如宪法修改程序与宪法稳定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事关宪法修改程序的基本功能,当有所论述。本书对此虽有所提及,但没有展开充分的论证。另外,本书在资料的选择上依然以美国宪法为主,对其他国家宪法修改程序的实践关注不够。即便就我国宪法修改而言,虽然论文补充了新中国成立后宪法修改程序演变的历史,但对我国宪政体制下修改程序应具有的历史正当性与合法性等问题的阐述依然不够充分。这些都有待于作者进一步的研究。
杜强强,男,1972年生,甘肃秦安人。1989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分别于2002年、2005年获得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现执教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导论一、概念的界定——何谓“宪法的修改” 二、宪法修改程序的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本书的研究主题和结构安排 五、研究的方法 六、资料的运用第一章 宪法修改程序的起源 一、作为“高级法”的成文宪法 (一)成文宪法的思想渊源 (二)成文宪法观念之基本内涵——宪法至上而非议会至上 (三)成文宪法的涌现 二、作为“试验”的宪法 (一)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 (二)各州宪法之草创:美国人最初的宪法试验 (三)作为试验的美国联邦宪法 三、人民主权理论 (一)从英国议会的主权到殖民地议会的主权 (二)从殖民地议会主权到人民主权 (三)人民的“Convention” 四、宪法修改程序的出现 (一)宪法修改程序条款的出现 (二)美国联邦宪法修改程序的诞生 本章小结第二章 宪法修改程序的基本类型 一、各国宪法修改程序之发展变迁 (一)加拿大 (二)瑞士 (三)法国 (四)日本 (五)印度 (六)澳大利亚 (七)宪法修改程序与政治体制之密切关联 二、对各国宪法修改程序的类型化分析 (一)类型化的标准问题 (二)分散型宪法修改程序 (三)统一型宪法修改程序 本章小结第三章 宪法修改程序的效力 一、关于修宪程序排他性问题的不同实践 (一)美国各州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 (二)宣称宪法修改程序并不具有排他性的著名判例 (三)主张宪法修改程序排他性的著名判例 二、美国关于宪法修改程序排他性问题的理论论争 (一)艾玛尔的论断 (二)莫纳根的反驳 ……第四章 宪法修改程序与司法审查第五章 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历史变迁第六章 宪法修改程序之发展趋势结语索引后记
2.宪法修正案的批准对宪法修正案的公民复决在联邦议会提出的2个月之后、6个月之前进行。与瑞士类似,澳大利亚对宪法修正案的批准采取双重多数的原则,即不仅需要全国公民复决的赞同,也需要过半数州的多数公民复决的赞同。澳大利亚目前有6个州,因此任何一次宪法修改都必须得到4个州多数选民的支持。双重多数机制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小州的利益,因为单纯的公民复决只可能有利于人口众多的大州,而双重多数表决制则确保了小州在宪法修改过程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享有与大州同等的地位。1937年联邦议会提出了一项授权联邦政府管制航空业的宪法修正案,尽管这条修正案得到了全国性公民复决的赞同(2214388比1924946的多数),但在6个州中,只有维多利亚和昆士兰州的多数选民赞同该修正案,而在其他四个州多数选民都不赞同,这个修正案最终未获通过。这是澳大利亚修宪史上出现的第一次多数人民赞同而州表示反对的事例。②1946年联邦议会提出的两项宪法修正案也因为同样的缘由而宣告失败。③澳大利亚宪法的刚性体现于这种公民复决的双重多数制。从1901年到1988年,联邦议会总共提出42项修宪建议案,但公民复决通过的只有8项。④澳大利亚宪法的制定过程长达十年,制宪者曾经仔细研究了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他们的目标就是要像避免美国宪法那样艰难的修改程序,他们还认定自己达到了这样的目标。例如奎克(Q·aick)和加兰(Gar-ran)在1901年就这样宣称:澳大利亚宪法的修改机制远比美国的修改机制进行起来要容易得多。
本书由我的同名博士学位论文修订而成。我于2005年年初完成了学位论文初稿的撰写,并交给导师韩大元教授审阅。韩老师对我的论文初稿甚不满意,提出了诸多修改意见。但面临毕业前夕的混乱,我实在是没有心思进行论文的修订,而是硬着头皮参加答辩。论文的匿名评阅人和答辩委员对论文最多的质疑,在于论文没有对我国宪法修改程序予以足够的关注,一位匿名评阅人毫不客气地说我论文的这个部分乃“续貂之作”!毕业后我到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从事教学工作,论文的修订应该说从那个时候已经开始。3年以来我又搜集到了很多的资料,但不料有一段时间我居然不再有关注宪法修改程序问题的强烈兴趣,而论文的原有错漏也几令我不忍卒读。直到去年年底我才开始了论文的具体修订。
《论宪法修改程序》为法律科学文库丛书之一,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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