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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法律顾问

孙若军 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2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孙若军 编  

页数:

222  

内容概要

本套丛书专门写给广大没有研习过法律的读者,尤其是遇到法律纠纷,为顺利解决纠纷而急需答疑解惑、了解某一方面法律知识的读者。 本套丛书涵盖了老百姓日常生活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方方面面,比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房产物业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障纠纷、环境污染纠纷、证据规则、法院判决执行、刑事诉讼与辩护等。 本套丛书每本均包含“问答篇”和“案例篇”,部分包含“法律法规篇”和“附录”。“问答篇”介绍基本的法律知识,解答读者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疑问;“案例篇”选取实践中多发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读者可以寻找与自己遇到的纠纷相似的案例重点阅读;“法律法规篇”收录最常用的法律法规,部分书仅列了法规目录,读者如果需要阅读法律法规全文,可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网站下载使用(http:/www.crup.com.cn/fl/“资源下载”栏目);部分图书有“附录”,附列了相关的法律援助中心名录和网址。

作者简介

孙若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长期从事婚姻继承法的教学和研究,已出版婚姻法、继承法方面的论著及学术论文数十部(篇)。法律与我们老百姓的生活越来越紧密了,当您遇到纠纷的时候,是否迫切希望了解一些与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您自己的合法权益?本套丛书就是为了满足您的迫切需要而做的!

书籍目录

问答篇  第一章 总则   1.什么是遗产继承?   2.什么是遗产继承纠纷?   3.遗产继承纠纷适用哪些法律?   4.继承法规定了几种继承方式?   5.遗产继承从何时开始?   6.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7.继承人的继承权如何行使?   8.什么是继承权的放弃?   9.什么是继承权的丧失?   10.当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如何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   11.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12.遗产的范围是什么?   13.遗产不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章 法定继承   1.什么是法定继承?   2.哪些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3.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如何?   4.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如何?   5.兄弟姐妹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如何?   6.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如何?   7.丧偶儿媳、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有何条件?   8.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9.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10.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否取得遗产?   11.什么是代位继承?   12.在代位继承制度中有哪些特别规定?   13.什么是转继承?   14.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第三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什么是遗嘱继承?   2.订立遗嘱的条件是什么?   3.订立遗嘱应当采用何种形式?   4.法律对遗嘱见证人的要求是什么?   5.订立遗嘱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6.订立遗嘱能否附条件?   7.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8.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是什么?   9.遗嘱无效后遗产如何处理?   10.什么是共同遗嘱?   11.什么是后位遗嘱和补充遗嘱?   12.什么是遗赠?   13.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14.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15.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6.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1.继承开始后由谁通知继承人? ……案例篇法律法规篇

章节摘录

所谓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即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也未履行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姘居、通奸等婚姻关系之外的男女,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继承权。(1)未经法院确认为事实婚姻关系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的,按照该解释第5条的原则处理。据此,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双方属同居关系,互相不享有继承权。(2)无效婚姻关系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无效婚姻主要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另外,该法第12条进一步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效婚姻的男女双方相互间不享有继承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扶养关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依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作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3)已经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时解除,当事人不再相互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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