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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类司法解释研究

王伟国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3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王伟国  

页数:

234  

字数:

253000  

Tag标签:

无  

前言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石”,这一论断不仅已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所证明,而且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人类历史上,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制,依靠法治而促进社会发展、推动文明进步的例证,可以说俯拾即是。而翻开古今中外东西各民族的历史,完全摒弃法律制度而能够保持国家昌隆、社会繁荣进步的例子,却是绝难寻觅。盖因在摆脱了原始和蒙昧以后,人类社会开始以一种“重力加速度”飞速发展,人的心智日渐开放,人们的利益和追求也日益多元化。面对日益纷纭复杂的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就成为一种必然的结果。而在建立和维持一定秩序的各种可选择方案(暴力的、伦理的、宗教的和制度的)中,制定一套法律制度,并以国家的名义予以实施、推行,无疑是一种最为简洁明快、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

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裁判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种独特的法的形式。这反映了我国司法运行的某些特点,更反映了我国法治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本书对新中国成立60年间(特别是1997年以来)民商事类司法解释进行了实证研究:不仅对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间的互动进行了详细考证、对司法解释方法的类型及遵循的原则进行了细致归纳,对解释方法的位序问题作了别开生面的探究,而且对司法解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如作为裁判依据的性质认识、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与法律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等,进行了富有启示的分析。此外,对备受关注与争议的某些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度剖析,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提出了构想。

作者简介

王伟国,山东淄博人。1992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200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分别获法律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大学毕业后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十余年,曾任监察室主任、人民法庭庭长、研究室主任、院长助理等职。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学习工作,2008年8月至今在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研究中心)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合同法、司法制度、法律方法等。

书籍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度的中国情境解读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 独特历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 独特含义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 独特功能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 独特困境   (一)司法解释与法律解释   (二)司法解释与国家立法 第二章 民商事类司法解释(1997—2008)基本状况研究  一、民商事类司法解释总体 情况统计  二、大型民商事类司法解释情况统计  三、民商事类司法解释的作用   (一)对法律适用的作用   (二)对党和国家政策贯彻的作用   (三)对立法不足进行弥补的作用   (四)对法律制定的作用  四、备受关注与争议的民商事类司法解释剖析   (一)“齐玉苓案批复”之死   (二)“同命不同价”之争  五、民商事类司法解释工作总体评价 第三章 民商事类司法解释方法研究  一、法律解释方法与司法解释方法辨析  二、解释方法类型之一:纯粹解释  三、解释方法类型之二:漏洞补充  四、解释方法类型之三:司法造法   (一)形式上符合漏洞补充、实质上属于造法   (二)根据党和国家政策或法律原则创设新的裁判规则   (三)根据法理或基于社会效果考量,直接修改法律的 具体规定   (四)为了满足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将以往的司法解释 作为依据   (五)立法本身对是否存在溯及力问题没有特别规定,为了解决审判需要作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规定  五、民商事类司法解释方法的位序问题探讨   (一)三种类型解释方法的评析   (二)解释方法之排序规律探讨  六、刑事类司法解释方法之比较研究 第四章 民商事类司法解释适用问题研究  一、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  二、民商事类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一)生效时间   (二)溯及力   (三)失效时间  三、民商事类司法解释适用中的冲突问题   (一)司法解释与法律间的冲突   (二)行政法规  (规章)与司法解释间的冲突   (三)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四)司法文件与司法解释间的冲突  四、地方人民法院指导性意见与司法解释的关系问题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一、司法解释应有的品格  二、地方人民法院指导性意见的改造  三、司法解释工作本身的完善   (一)设立司法解释专门工作机构   (二)解释理由与解释主文同时公布   (三)废除“批复”、保留“答复”  四、反思与改善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1.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类司法解释文本。有的民商事类司法解释是程序性规定,有的是实体性规定,有的是二者兼有。笔者在本书中研究的主要是实体性规定或实体与程序性规定兼有的那部分民商事类司法解释,对于完全属于程序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不纳入本书的研究范围。2.司法解释的相关“解读”文本。关于这方面的文本可谓丰富多彩。司法解释出台后,参与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法官会主动或应邀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即对解释进行再解释。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最初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某位副院长为主编对较大型的司法解释专门出版一部书进行系统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①,再如《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③自2002年起,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编的对司法解释逐件的解读(称“理解与适用”),即《2000-200工年司法解释及其理解适用》,具体分民事卷与刑事行政卷.自2003年起法律出版社还出版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编的有关上一个年度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理解与适用,如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2年卷)》。而自2003年起,人民法院出版社也加入到对司法解释逐件理解与适用的出版工作中。人民法院出版社相继推出《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1997-2002)》、《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刑事、行政卷(1997-2002)》,自2004年起,人民法院出版社每年都推出上一年度所有司法解释的解读本,如《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年卷》等,针对每一件司法解释,有关法官(多数参与了相应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撰文解读。2006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又将1997年至2005年的司法解释、相关“解读”(包括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及有密切关系的文件)重新编排,分为“民事卷”、“民商事卷”、“刑事卷”、“行政。国家赔偿。其他卷”。

后记

本书在我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是我步入学术领域出版的第一部专著。尽管论题选择的是民商事类司法解释,但是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却是相当庞杂,即便民商事类中也涉及诸多专业领域的内容。就我的知识结构及水平而言,具体分析中出现不足甚至错误在所难免,故恳请各位方家批评指正。尽管这第一部并非天生丽质、浑然天成,而且接受了多次美容与整形也仍不够完美,但她毕竟凝聚了我许多心血,承载了太多的深情与厚谊。2003年春我成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班的一员,有幸得到阅历丰富、学养深厚、待生仁慈的杨立新老师的指引。从我硕士论文的定题到写作,杨老师都给予了悉心指点,使我顺利完成了论文答辩并得以提前毕业。在友人的鼓励及院长支持下,我又作出了读博的决定。最终我幸运地成为张新宝老师的博士研究生,近距离感受到了张老师的为人与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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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类司法解释研究》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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