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民法学考试题库
2010-7
中国人民大学
《全国政法干警招录专用教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民法学考试题库》编写组 编
240
2008年夏,中共中央政法委、中组部、教育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2009年夏,各部委又根据《中共中央转发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为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在2008年初步试点的基础上,深入推进2009年的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了《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6月17日中央政法委等12部委局发布了《关于印发(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一部分 总论第二部分 物权第三部分 债权第四部分 人身权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第六部分 继承权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包括无体物,如权利,都可归所有人所有。但是,在传统法律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立法技术上较为科学,在法理上较为严谨。这是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否则,如果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无体物,那么债权、专利权、商标权、人身权都是所有权的客体,不仅法律概念缺乏科学性,而且也会导致适用法律原则的错误。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与债权相比,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他们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集体所有权或个人所有权进行干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须的。但是,作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与债权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性质还是十分明显的。 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对于物直接管领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种性质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像约定债权债务期限那样,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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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不必说了,看了看内容丰富,题很丰富,做了之后一定能考好的。2012,我老婆要当警察!
本书的质量相当不错
听别人介绍买的,虽然不是最新版。但讲解真心详细。大爱
把这本书做了,大部分的试题就都会了
帮朋友买的 不知道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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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很详细,分内很不错,听网友推荐才买的,但是书中重复的题目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