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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朱最新,杨桦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8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朱最新,杨桦 著  

页数:

327  

内容概要

  《宪法学》是一套基础性的以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为目的的法学本科教材,适用于广大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亦可适用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自修者。该套教材有以下特色:基础性。立足中国高校法学教育的现实需求,在内容编写上,注重阐释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实用性。注重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侧重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创新性。内容和体例开拓创新,文内设计了形式新颖的各种栏目,拓展学生学习视野,引导学生深入思考。

作者简介

朱最新,男,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律与经济事务研究所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港澳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先后在《法商研究》、《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武汉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其中多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出版专著、合著、编著共十余部,主持纵横项课题十余项,获各种奖励五项。杨桦,女,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北省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出版《论电子政务与行政法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著作与教材四部,在《武汉大学学报》、《行政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或参与纵横项课题五项。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原理篇第一章 宪法概述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与渊源 第三节 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 第四节 宪法与宪政第二章 宪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人民主权原则 第二节 基本人权原则 第三节 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 法治原则第三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西方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近代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一节 宪法制定 第二节 宪法修改第五章 宪法解释 第一节 宪法解释的内涵 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机关 第三节 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与程序第六章 宪法实施 第一节 宪法实施的概念和基本构成 第二节 紧急状态下的宪法实施 第三节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第四节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第五节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第二编 制度篇第七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第八章 国际形式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 国家象征形式第九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选举制度第十章 政党制度 第一节 政党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政党制度第十一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第三编 权利篇第十三章 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人权与基本权利 第二节 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 第三节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特点与完善第十四章 平等权 第一节 平等权概述 第二节 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第十五章 政治权利 第一节 政治权利概述 第二节 我国宪法中的政治权利第十六章 自由权 第一节 自由权概述 第二节 人身自由 第三节 精神自由 第四节 表达自由第十七章 经济和社会权利 第一节 经济和社会权利概述 第二节 财产权 第三节 劳动权 第四节 受教育权 第五节 社会保障权 第四编 机构篇第十八章 代议机关 第一节 代议机关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四节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九章 国家元首 第一节 国家元首概述 第二节 国家元首的职权及其保障 第三节 我国的国家元首 第四节 我国的军事机关第二十章 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 第二节 国务院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四节 国家公务员第二十一章 司法机关 第一节 司法机关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审判机关 第三节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章节摘录

第三,从宪法的功能和作用的角度定义宪法。如美国学者特里索利尼认为:“宪法具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布朗戴尔认为:宪法是强调对政府活动进行限制,给予公开以最大限度自由的强制性规范。美国著名资产阶级民主代表人物托马斯·潘恩说: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政府如果没有宪法,就成了一种无权的权力。第四,从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定义宪法。如美国学者库力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它包括建立政府的原则,规定主权权力的划分,并指定哪一种权力属于哪一种机关及行使的方法。《美国百科全书》的作用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和。美国学者施华兹说:宪法是包括治理国家的指导原则的根本法。我国的学者一般也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第五,从宪法的阶级性的角度定义宪法,如英国宪法学家认为:宪法的性质依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性质而转移。我国宪法学家吴家麟教授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以上中外宪法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宪法下的不同定义,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单纯从一个角度解释宪法的概念明显不符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因为对某一事物或某一现象准确的定义要求全面而且要揭示出本质问题。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给宪法下一个符合逻辑规则的定义,应该考虑到三个基本的因素,即宪法的基本内容、本质和作用。这样,才能将宪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宪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制度,教育科学文化制度,国家机构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样罗列在定义中显得过于冗长,为了简洁起见,我们将其概括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宪法的定义中揭示出其本质特征非常重要,它是我们认识和掌握宪法的前提条件,是马克思主义宪法观的基本要求。宪法的本质应该是指宪法体现哪一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然而,阶级的意志不可能平均分配在各个部门法中,而且其意志可根据其重要性的程度进行划分。对于宪法而言,宪法应是集中体现掌握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意志和利益。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宪法定义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它是宪法区别于其他普通法的外部特征。宪法的这一特点具体表现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宪法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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