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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唐政秋 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8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唐政秋 编  

页数:

267  

字数:

434000  

内容概要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21世纪高职高专精品教材)》由唐政秋主编,《经济法原理与实务(21世纪高职高专精品教材)》对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以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为基础,通过阐述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以及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引入高职教育“学中做,做中学”的理念,结合本章引例、技能训练、练习题等,将教、学、练融为一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训练学生运朋基本原理与法律法规理解、分析、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力求挖掘学生的学习潜能,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实现学理与法理、原理与案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技能并重。

作者简介

唐政秋,男,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文法系教授,院学术委员会成员,院职称评审委成员,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带头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会理事、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民政部立法咨询专家、全国社会工作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委、长沙市政府法制专家委员会委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
第一节 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
第三节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五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七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第六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七节 合同法中的民事责任
第八节 几种主要合同
第六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第三节 反垄断法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节 广告法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著作权法
第二节 商标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四节 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八章 金融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第九章 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十一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流转税法
第三节 所得税法
第四节 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法
第五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节 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第十三章 劳动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律制度
第四节 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另外,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二)董事会、经理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和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另外,上市公司还可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董事会的召集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董事会的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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