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研究
2012-9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王利明
743
《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密切结合我国人格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基本概念、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此外,《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也对人格权的延伸保护、人格权商品化以及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作者认为,人格权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人格权法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应当建立一个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完整的人格权体系。人格权法不仅应保护类型化的人格权,还要保护各类人格利益。作者认为,具体人格权应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个人信息权等类型。作者还认为,应当设置人格权请求权制度,从而完善我国民法的请求权体系。对人格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形式。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长江学者等奖励。, 主要学术成果:, 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第一、二卷)、《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主编或合著《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合同法新论·总则》;主编或合著司法部本科统编教材《侵仅行为法》、《人格权法》、《民法教程》(获司法部部级优秀教材奖)、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教材《民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合同法》以及多本本科、研究生教材和高级法官班教材;编著《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四卷本)等案例教材;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5辑)和学术论文百余篇。 王利明教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重要成员,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起草与深入的理论研究工作。
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 人格和人格权 第二节 人格权的性质 第三节 人格权的特点 第四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 第五节 人格权的分类 第六节 人格权与相关民事权利 第七节 人格权的产生与消灭第二章 人格权法概述第三章 人格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第四章 一般人格权第五章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第六章 人格权的行使和限制第七章 人格权商品化第八章 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 第二编 分论第九章 生命权第十章 身体权第十一章 健康权第十二章 人身自由权第十三章 姓名权第十四章 名称权第十五章 肖像权第十六章 名誉权第十七章 隐私权第十八章 贞操权第十九章 信用权第二十章 个人信息权 第三编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二十一章 人格权请求权第二十二章 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二十三章 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人格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支配性:首先,应当承认,人格权的支配性与财产权的支配性有所不同,不能将支配等同于主体对客体的绝对主宰和自由处分。支配往往意味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直接关系,即权利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对其权利客体管领和处理,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或他人积极行为的辅助。但是,人格权所具有的处分权能受到极大的限制,如果将支配性理解为主体对客体自由地享有处分的权利,则人格权中的支配与财产权中的支配含义是不同的,否则,可能将人格作为任意支配的客体对待,从而使得人本身的价值受到了贬损。但是,人格权在一定范围内确实具有支配性,其原因在于:第一,人格利益被支配首先意味着权利人无须他人的介入,且在合法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如果此种处分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当然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但是,这并不否认人格权所具有的支配性。第二,人格权与人格利益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这种关系无须其他人协助即可实现,仅依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权利的内容。第三,也正是因为人格权具有支配性,所以,对于某一些人格权来说,其内容应包括专有使用权。如肖像权人和姓名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和姓名,并有权有偿或无偿地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姓名,如允许他人以自己的肖像或姓名做广告等。通过行使专有使用权,主体可以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当然,并非所有的人格权都包括专有使用权,如名誉权就不具备此种内容。 但是,人格权具有支配性并不意味着对人格可以任意地处分,人格权大多是不能处分的,例如,生命不可抛弃,自由不可转让。如果通过法律行为非法处分人格,可能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五、防御性 所谓防御性,主要表现在人格权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特殊救济措施之上。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人格利益,目的在于维护主体生命、身体的安全和健康,人格权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免受他人的侵扰,这是一种对消极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人格权也可以称为禁止权。因此,在人格权受到侵害之后,权利人有权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手段来维护人格权利的圆满性,例如,在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维护其自身的名誉并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使主体对其姓名或名称、肖像等人身专有标志的利益得以维护,使主体从事社会交往活动的安全利益如隐私等得到保护。此外,对个人信息等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一种特殊的防御措施,例如,通过请求义务人进行信息的更正等方式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
王利明编著的《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共分3编分别是总论、分论和侵害人格权的责任一共二十三章,本书密切结合我国人格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基本概念、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
王利明编著的《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密切结合我国人格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基本概念、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人格权法研究(第2版)》作者认为,人格权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人格权应当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篇,应当建立一个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完整的人格权体系。人格权法不仅应保护类型化的人格权,还要保护各类人格利益。作者认为,具体人格权应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信用权、隐私权、贞操权等类型。作者还认为,应当设置人格权请求权制度,从而完善我国请求权体系。对人格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形式。
看了一点点,值得看看
虽然是用来考试的,不过仔细研读下还是很有收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