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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

储槐植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1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储槐植  

页数:

276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自1987年首次面世以来,受到读者的欢迎,在学界产生了良好的影响,1996年又出版了第二版,成为长销不衰的学术精品,进入21世纪以来,刑法又有了新的发展,一些新的问题纳入了研究视野,作者在第二版的基础上针对美国刑法出现的新的发展变化的现状,又增补了一些内容,使该著作更为充实并具有新意。

作者简介

储槐植,江苏武进人,1933年生,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1年至1982年赴美国芝加哥大学进行学术访问。曾兼任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等职,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为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和刑事政

书籍目录

初版说明美国刑法的价值基础——第二版代表前言全球背景下的犯罪形态发展与刑事制裁方式演变——第三版代前言 第一篇 绪论 第一章 刑法性质和犯罪分类  第一节 刑法性质  第二节 犯罪分类 第二章 美国刑法的渊源和限制  第一节 美国刑法的渊源  第二节 美国刑法的宪法限制第二篇 犯罪总论 第三章 犯罪本体要件——刑事责任基础  第一节 一般说明  第二节 犯罪行为  第三节 因果关系   第四节 犯罪心态 第四章 排除合法辩护——责任充足条件  第一节 未成年  第二节 错误  第三节 精神病  第四节 醉态  第五节 被迫行为  第六节 紧急避险  第七节 正当防卫  第八节 被害人同意问题  第九节 警察圈套  第十节 安乐死  第十一节 犯罪构成结构比较 第五章 不完整罪  第一节 犯罪未遂  第二节 犯罪教唆  第三节 犯罪共谋  第四节 罪数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  第二节 有组织犯罪   第三节 恐怖主义第三篇 具体犯罪 第七章 侵犯人身罪 第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九章 刑法典中的其他犯罪 第十章 经济犯罪第四篇  刑罚及其执行 第十一章 刑罚理由和刑罚种类 第十二章 刑罚制度主要参考书目第二版后记第三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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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槐植老师的《刑法机制》、《刑事一体化论要》前一段已经拜读过,但是储老师的成名作《美国刑法》一直没有读。在初读约书亚•德雷斯勒的《美国刑法精解》后,有很多问题不是很清楚,比如模范刑法典在理论起源、现实操作中的一系列思想,德雷斯勒教授写的太深邃了。于是,我想到了储槐植老师的成名作,希望能够帮助我重新认识与修行美国刑法。虽然我平时喜欢看德国刑法总论教科书与日本刑法分论教科书,这种东西方文化交融的二重奏真是令人惬意。但是,学习刑法不能没有比较法方法论的指导,真是想在上学期间多了解一些刑法经典名著。为此,本人毅然决定将用于买化妆品、潮服的经费全部用在购置专业课书籍上,毕竟花在身上的东西总有过时、穿坏的一天,而根植在脑中的理念却是永恒并且能够伴随自己终生的。希望当当网多为我们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专业课书籍,尤其是刑法学经典名著方面。


质量不错 是一本不可多得的美国刑法的入门书


有些问题,和中国刑法认识还是有差距的。最好谈谈中国刑法的相关概念和理解的不同。


了解美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好书


储槐植先生的杰作


储槐植老师力作


书很新,质量很好,是正版


看书嘛,就要纸张好,油墨不臭,内容喜欢就好啦


很经典的一本书,读着很上手,值得拥有。


貌似不错,老牌出版社,挺好~~~


这本书的语言简练、内容易读,没有其他外国刑法编写的枯燥,使人轻轻松松的就能了解到美国刑法的结构体系以及相关犯罪内容,是一本不可多得的通物。


我们上美国刑法课的时候老师推荐的,我就上网来买了一本,书的质量不错,里面内容还没有看完,只是上课跟着老师讲的大概浏览了一下,需要继续学习。


很经典,对米国刑法有一定介绍,但读者还是买第四版吧。


还行吧,就是有点该出新版的感觉


质量不错,但配货比较慢


好不容易在当当订到这本书,收获一看确是《魔戒第三部王者无敌》15日承诺上门退货,让重新订,可送货费谁负责?


  期中考试的作业,就顺便贴这了:
  
  目前中国的法学学生接触到的法律教材基本是按照大陆法系的体制编撰的。对于刚接触法律的本科生来说,学习的视野是否广阔是极其重要的。假如法律是一门纯粹的技能,那么只要严格地进行专门训练就好了,不用学习4年就足以掌握。但法律是一门科学,需要用理性的思维来研究,就算是从事实务性的法律工作,其背后也应当是理性的法律思维。思维的广度取决于学习的视野与广度。因此,粗粗地涉猎下英美法系的思想并无坏处。
  
  《美国刑法》这部书由北京大学的法学教授储槐植编写,全书共有四编,分别为绪论、犯罪总论、具体犯罪、刑罚及其执行。我想从书中给我印象最为深刻的几个地方谈谈个人的感受与看法。
  
  作者在谈论美国刑法的犯罪概念时提及:美国司法机关,从警察到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警察遇到很轻微的犯罪,可以自由处置(如教育),不必都送检察官。如果检察官认为罪行不大,也可以自由处置(如罚款)。自由裁量和有法不依是两回事情,"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是西方一条不言而喻的公理。
  
  由于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固有矛盾,法律总是或多或少地滞后于社会现实,这是自由裁量权的产生原因,即制度不是完美的,终究需要人的自由裁量得以完善。但自由裁量的限度应当如何控制呢?这就涉及到度的问题。书的作者认为这与本国的司法人员素质有关,我同意这样的看法,毕竟自由裁量依靠的是法官的经验与训练有素的法律逻辑。
  
  《美国刑法》中介绍的犯罪行为有三种,作为与不作为在教科书中介绍过,另外一种为持有。有些犯罪定义既没有明确要求积极的作为,也没有明确地规定消极的不作为,只要求"持有"某种物品即构成犯罪,如持有毒品罪、持有赃物罪等。教科书中仅将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我想不如美国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分类来得严谨。因为持有作为一种状态,并没有的积极的行为,持有人也并不具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所以并不与作为或不作为完全相同。
  
  美国在法律和学术界关于因果关系的公认理论是"法定原因"学说。所谓法定原因,简要说来就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因才是刑事责任的基础。而法定原因是从第一层的事实原因中筛选出的,而筛选的标准主要有三种理论,分别为近因说、预见说和刑罚功能说。
  
  我想将近因说与条件说做个简单的比较。一般认为,近因就是没有被介入因素打破因果链的,当然地或盖然地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关键要考察两个问题:第一,介入因素与先在行为之间的关系的性质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例如,A违章行车,B车为了躲让A车而轧死了C,由于B的躲让是A的从属行为,因此A的行为是C死亡的近因。第二,介入因素本身的特点是异常还是非异常?其实就是现象间联系概率高低程度不同的问题。例如,D将少女F毁容后,F出于羞愤而自杀,由于这是异常现象,所以D的行为不是F死亡的近因。从某种程度上,近因说类似于条件说,因为在介入因素存在的情况下,条件说认为介入因素如果独立地、完整地造成了危害结果,前行为与危害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条件说并不包含对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概率判断(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判断),因此近因说显得更胜一筹。
  
  关于犯罪心理态度,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将其分为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和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四类。以《模范刑法典》为代表的美国当代刑法中的犯罪心态模式有四种,即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蓄意与明知大体相当于直接故意,疏忽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基本等同。而明显带有美国刑法实用性特点的"轻率"大体涵盖了大陆法系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美国的学者与立法者是这样想的,在理论上将故意与过失抽象地区别开来是十分容易的,前者对法益的侵害持漠视态度,而后者是持反对态度。但在司法实践领域,两者的区分是十分困难的。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两者的共性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行为本身具有轻率特性,行为是对后果的预想多呈模糊状态:即可能含有轻信成分,也不排除放任的成分。于是,《模范刑法典》创造性地将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合二为一成"轻率"。
  
  英美法系有一个特有的刑法制度叫作绝对责任,指的是法律对某些没有规定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相应地,有些刑事条文就没有规定犯罪心态要件,这类条款叫"空白法条"。主要见于《交通法》、《食品法》、《酒类与药物法》、《污染防止法》等。考虑到刑事惩罚的严厉性,所以绝对责任条款一般只限于轻罪范围。法律上绝对责任的条款多数是关于人民大众的健康和福利的问题,宗旨是要求行为者加强社会责任心。
  
  作者在本书的序言中写道:如果说大陆法的理论重思辨,那么英美法的理论重实务。前者是学者型理论,后者是法官型理论。我想这种区别在犯罪的心理态度分类和绝对责任上得到了明显的体现。我更欣赏英美法系的实用思维,所以也赞同法律实用主义者霍姆斯的这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是一门科学,科学最终的目的是改造现实世界,即追求实用价值。法律是社会规范,它不同于技术规范,即自然科学中的规范,后者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且是恒定的。例如在人类存在以前,星体之间就以一定的规律运动了。而社会规范包含了社会公认的价值内容,由于每个人的价值标准都不同,社会规范则是不恒定的,总在一定范围内波动。
  
  这就意味着,人类靠思辨最终可以发现几乎所有的自然规律,但永远无法研究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制度。法律的最终成熟不能单一地靠学者型的思辨逻辑来完成,而需要结合法官型的实务经验并以之为主导来完成。
  
  
  
  
  
  
  


你好,想问你一下,这本书中是否有判例呢?谢谢啊~


没有,只介绍法条


哦,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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