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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 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3-1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北京大学法学院 编  

页数:

325  

内容概要

  《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2卷)(第1辑)(总第2期)》是一份国际法(含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的学术书刑,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创办,研究生独立组织和编辑。《评论》定位于高水平的学术书刊,坚持学术自律、自主和自尊的方针,内容以论文、译文、评论、书评为主,还包括重要文件、动态、中国的实践、国际法和比较法教与学等栏目。《评论》面向国内外征集稿件。所有收到的搞件采用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坚持学术水平为惟一的审稿标准。

书籍目录

论文 安全事务的合作与法律/李鸣 论钓鱼岛等岛屿在中日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高健军 中西契约文化的比较观察/[法]Stephane Grand著,魏双娟译评论 国际组织的法律主体性——历史脉络中的“损害赔偿案”/[日]小寺彰著,孙海萍译,贾黎黎校 中国与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李永胜 Wto协定在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的适用/张若思 TRIMs协议再探讨/肖海棠 环境信息知情权:在欧盟的演进/[欧盟]D.Ludwig.Kramer著,韩红云译 国内人权机构的作用和局限/[印度〕D.J.Ravindran著,朱利江译,白桂梅校 欧盟和美国关于信息隐私保护的比较研究/陈永案例研究 厄立特里亚和也门红海划界案评介/萧啸综述 国际法院司法实践(2002年1月一6月)/朱利江 国际人权机构实践( 2002年1月一6月)/胡茜 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实践(2002年1月一6月)/陈强 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2002年1月一6月)/魏双娟资料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1998.1.9)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0.2.25) 禁止人的克隆生殖国际公约(2002.1.28) 荷兰安乐死法(2000.11.28)

章节摘录

  一、和会的召开  1898年8月24日,俄皇尼古拉二世致函各国驻彼得堡使节,表达了他维持普遍和平和尽可能裁减军备的愿望,沙皇希望召开国际会议审议上述问题。然而,在其后的几个月中,各国反应较冷淡。为此,沙皇于1899年1月11日致函驻彼得堡各国使节,再次建议召开会议,并提出在限制军备和特定武器使用方面的八项具体议题。沙皇还建议,这一会议不应在任一大国举行,荷兰政府表示会议可在海牙召开。[1]于是,第一次海牙和会于1899年5月18日至7月29日召开,有26国与会,代表共计101人[2]。会议通过了最后文件,由三件公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和《将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三项宣言及决议、愿望等文件构成。  二、中国参加和会的情况  (一)与会情况  中国清政府应俄国、荷兰政府之邀派出了以驻俄公使杨儒为代表、包括驻俄二等参赞何彦升、驻俄三等参赞胡维德及二等翻译陆徵祥的代表团参加了会议。[3]清政府与会的主要考虑是:1.与会各国在会上均保有充分行动自由,“准驳之权在我”,不会被强加给义务;2.可了解情况,及时发现有关情况是否于中国有利;3.中国被邀与会,表明俄等大国对中国的重视,是中国具有某种相对较高国际地位的表现。[4]  清政府代表在和会上曾多次发言,阐述立场。[5]关于公约及宣言的签字及生效问题,各国代表在会上本来商定,可先行签字,是否批准由各国自行决定。然而后经各国代表协商,认为对公约如已签字,日后必须批准,签字截止日期为1899年12月31日。德国、奥匈帝国、英国、日本、瑞士、塞尔维亚和卢森堡等国均表示要暂缓签字。见此情形,中国代表团当即表示,亦需得到国内指示后方可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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