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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卷

成锋 北京大学
出版时间:

2007-3  

出版社:

北京大学  

作者:

成锋  

页数:

286  

字数:

462000  

内容概要

为了落实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更为了帮助考生准确地把握司法考试中的重点,难点、疑点,直面考试并顺利通过考试,我们邀请了有丰富司考经验的教授们,编写《2003年司法考试重点、难点、疑点精解丛书》。丛书共分8卷,分别是宪法学·法理学与法制史学卷、刑法学卷、民法学卷、刑事诉讼法学卷、民事诉讼法学卷、商法学与经济法学卷、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卷、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卷。  本套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权威性:其表现在丛书各卷浓缩教材。各卷丛书的撰写人均为资深教授,如刑法的阮齐林教授、宪法的焦洪昌教授等。   2.新颖性:本套丛书列出重点、难点、疑点,并通过立体解析的方式予以解答,使考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准确性: 在对重点、难点、疑点的分析中,不仅语言简洁,而且分析到位,已达到解惑之目的。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第二章 刑事诉讼参与人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第四章 管辖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第五章 回避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第七章 证据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第八章 强制措施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第十章 期间、送达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第十一章 立案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第十二章 侦查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第十三章 起诉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第十四章 第一审程序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第十六章 死刑复核程序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第十八章 执行 内容总览 重点透视 难点例题 例题解析2004-2008年司法考试刑诉部分 试题解析  客观题部分  主观题部分

章节摘录

在理解合议制时,除了掌握上述规定以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合议庭依法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组成;(2)合议庭要确定审判长,如果院长或者刑事审判庭庭长参加合议庭就是当然的审判长,如果他们不参加合议庭,则由他们指定一名审判员(不能是陪审员)作审判长;(3)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单数,以利于表决;(4)只有审判第一审案件,才可以(而不是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5)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6)合议庭评议案件如果出现分歧,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判决,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并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理解审判委员会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审判委员会不是具体的审判组织,因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的案件,仍然必须以合议庭成员的名义而不能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判决书或者裁定书。(2)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限于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具体是指:①拟判处死刑的;②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④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⑤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判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法庭开庭以后进行,而不应当先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后开庭审理案件。(4)并不是所有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都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只有当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5.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2004年8月25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该决定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内容有:(1)陪审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①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②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2)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年满23周岁;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④身体健康。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③被开除公职的。(3)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任命、任期、比例和抽选。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各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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